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殷鵬)4月5日,記者從成都市政府網站獲悉,《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已經成都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辦法,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自行負責收集,分類裝入垃圾袋,並按規定投送到垃圾收集點。若將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最高處10萬元罰款。

  辦法明確,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管理工作。

  公建配套方面,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建築、集貿市場等,按規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建築、集貿市場等未設置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應當列入公共設施補充配套建設計劃,由建設、開發或權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建。

  投放清運方面,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自行負責收集,分類裝入垃圾袋,並按規定投送到垃圾收集點;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代爲清運。具備清運條件的單位也可以自行組織清運。

  生活垃圾收運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保持車容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投送、裝卸、運輸中撒漏或亂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車輛沒有做到密閉完好,保持車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運輸中撒漏或亂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將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將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費原則方面,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收費原則,具體計費方式爲:

  一)城市居民(含城鎮居住的流動人口)以戶爲單位按月定額收費;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學校除外)、社會團體以人爲單位定額收費;

  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按生活垃圾產生量收費;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按量收費有困難的,可以按經營面積計量收費;

  四)自收自運單位按垃圾進場量收費。

  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費的單位,垃圾處理費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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