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图/记者陈雕文摄)

▲游姓男子自撞电杆身亡,家属提国赔诉讼,新北地院审理后判赔77万元。(图/记者陈雕文摄)

地方中心/新北报导

新北一名游姓男子2015年12月15日上午骑车自撞路边电杆,经送医后不治身亡。其家属事后认为游男撞击的电杆是设在道路上,而非设在公路用地外或路肩外侧边缘,因此提起国赔诉讼,求偿516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骑士与台电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务局及林口区公所责任各半,判赔77万元。

事件发生于2015年12月中,游姓男子骑著骑车沿77乡道往西部滨海公路方向行驶,疑似未注意前方路况,自撞电杆送医不治。

该道路路宽约6.4公尺,两侧为混凝土挡土墙,路面上无绘制边缘线也无路肩,电杆则设置在混凝土挡土墙外约1.2公尺处,游男家属因此认为电杆位置违反公路用地使用规则,向台电请求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工务局与林口区公所有管理缺失,也应负起国家赔偿责任。

开庭时,台电、工务局及林口区公所各自主张电杆设置无错误、非电杆或道路的管理机关以及非赔偿义务机关,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电杆位置确实不符规定,骑士虽有未戴安全帽等过失,不过台电也有设置及保管上的缺失,而工务局许可电杆设置在乡道上、林口区公所未依规定改善电杆位置,都须负起连带责任,因此判台电、工务局及林口区公所需赔偿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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