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備受關注的上海市首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案在虹口區人民法院宣判。

被告人嚴某、張某某、高某、蔡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刑罰,具體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被告人高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被告人蔡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案情經過

嚴某在江西經營一家煙花公司,有5年的從業經驗。2017年年初,他接到一筆中東國家客戶的訂單,但是經詢問得知,正規貨代公司沒有去該國家的航線。為了完成訂單,也為了賺到這筆錢,他找到了黎某(網上追逃),兩人經過商量,決定將這批煙花爆竹瞞報為普通貨物經上海港出口。

2017年5、6月間,黎某經蔡某某結識貨代公司張某某,後經商議,由張某某負責貨運代理,蔡某某負責部分道路運輸,高某負責報關出口,將整整5個集裝箱的煙花爆竹作為普通貨物,通過內陸運輸的方式從湖南省瀏陽市經轉浙江省嵊州市運輸至上海港,並欲以普通貨物名義報關出口。

2017年6月22日,該批煙花爆竹在上海某某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查驗場地被當場查獲。經查,5個集裝箱內含26種煙花爆竹共計6087箱。經鑒定,該批煙花爆竹中煙火藥總量約為70093.194千克,黑火藥總量為5391.098千克。

虹口法院就指控犯罪的證據與定性、部分被告人的到案情況、所起作用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審查。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張某、高某、蔡某與他人結夥,將大量煙花爆竹瞞報為普通貨物運輸、堆放及報關,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虹口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張某、高某、蔡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均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嚴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高某、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全國各地口岸危險品瞞報漏報進出口的事例屢有發生。

危險品一旦瞞報成功,將會給各運輸、保管等環節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如果發生事故,後果將是災難性的。

貨主、貨代、承運人,誰在瞞報?

據瞭解,瞞報危險品一般都是貨主瞞報的比較多。危險品運費比普通貨物運費高20-30%左右,貨主為了逃避高運費,不如實告知貨代。貨代一般層層委託代理,加之競爭激烈,一般不去審核貨物是否是危險品。

承運人同樣面臨同行競爭壓力,只要是訂單下了,貨主出示了「非危保函」,承運人就敢放心大膽地承接了。

對於承運人海事處有詳細的資料庫,可以掌握很多信息,而對於貨代,海事機構卻拿不到他們的相關信息,因此也缺少了對貨代相應的監督環節。

我國現行的危險品監管政策尚未完善,恰恰是在貨主和貨代溝通的這個最初環節上,因為缺少制約機制來規範控制貨代、貨主的行為。如果貨代在這個環節上承擔了高風險,必然慎重接貨。如果在第一環節就出了問題,那麼在貨代和承運人溝通的這個環節就更是防不勝防了。

危險品包含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有毒的物品的總稱。如汽油、炸藥、強酸、強鹼、苯、萘、賽璐珞、過氧化物等。運輸和貯藏時,應按照危險品條例處理。

常見的危險品有以下的八大類

爆炸品

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摩擦、撞擊等)能發生爆炸,如高氯酸、二亞硝基苯、四唑並-1-乙酸。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質泄漏、爆炸等,如氨氣、一氧化碳、甲烷、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易燃液體

本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乙醛、丙酮、苯、甲醇、苯甲醚等。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這類物品易於引起火災,如紅磷、硫磺、黃磷、三氯化鈦、金屬鈉、氫化鉀等。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這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如氯酸銨、高錳酸鉀、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甲乙酮等。

毒害品

各種氰化物、砷化物、化學農藥等等。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放射性物品能不斷地、自發地放出肉眼看不見的α、β、γ等射線的物品。

腐蝕品

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物品造成損傷固體液體。如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硫氫化鈣、二氯乙醛、苯酚鈉等。

百運網再次提醒廣大外貿企業不要心存僥倖,為了些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加強自律,杜絕瞞報錯報漏報,以共同確保人安、船安、貨安。

以上便是本期百運網為您分享的全部內容,若您還想獲得更多外貿新鮮事,國際物流新動向,請關注微信公眾號:百運網。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