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簡化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程序,僅需檢附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址等、外僑居留證及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勞委會重申外國人要在臺灣境內工作,需經由僱主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纔可工作,違反者依法處外國人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令出境。


勞委會9月19日修正「僱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據瞭解,由於日前發生有廣告公司邀請多位外國人臨時拍攝汽車廣告,雖然外國人並未領取薪資,但是因為沒有申請工作證被檢舉告發。


勞委會表示,依就服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若是違反者,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外國人需被罰3萬元至15萬元,並且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勞委會說明,僱主申請聘僱外籍人士擔任「臨時演員」主要係指原受聘僱於國內其他僱主或因依親而取得在臺居留權,且原非從事演藝、藝術工作之外籍人士,應經紀公司或廣告公司之需求,請其擔任電視、電子或平面廣告、短片等之臨時演員或臨時模特兒之非常態性工作,而其工作內容並不涉及專業且無須接受專業訓練養成。倘聘僱之外籍人士如涉專業性質之演出工作,應以「藝術、演藝類」外國專業人員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勞委會指出,我國目前並無開放外籍人士可自由的在本國境內工作,若外國人慾於臺灣境內從事工作,應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由僱主申請工作許可獲準後始可受聘僱從事工作。


許多外籍朋友因觀光、就學或工作之因素入境本國,惟不論入境的目的為何,若在臺灣境內之期間想到美語補習擔任教師、或者參與商品廣告包含:平面商品目錄、網路、電視廣告、MV等拍攝工作、或到任何公司行號擔任工作等等,均須由僱主向勞委會申請許可獲準後纔可以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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