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17:42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台中市谊兴公司林中柱向化工公司购入工业用碳酸镁,贩卖给进兴制粉厂堂兄弟谢明吉、谢仁贵添加入胡椒粉,被验出含砷(砒霜)、铁成分超标,检方依违反食安法搀伪假冒罪起诉,一、二审判3人无罪,最高法院援引刑事妥速审判法一、二审无罪不得以违背法令为由上诉的规定,驳回上诉,判决无罪定谳。

不过,最高法院特别强调,二审曲解法律见解「非无可议」,曲解了添加物的定义,不能给人吃的东西就是不能当作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应判有罪,但受限于速审法规定,一、二审皆判无罪者,除非原判决理由抵触宪法、释宪、判例,否则不得上诉,违背、曲解法令不能当作上诉理由,因此只能驳回上诉,全案无罪定谳,最高院只能在定谳判决中纠正二审的错误法律见解,3名被告也因一、二审的错判,确定逃过刑责制裁。

彰化县卫生局2014年11月查获进兴行负责人谢仁贵、进兴制粉厂负责人谢明吉、上游的谊兴公司林中柱,掺入工业用碳酸镁制造胡椒粉,且验出含砷量(俗称砒霜)超标,砷含量高达6.4ppm,铁含量更高达477.6ppm。

彰化地院一审认为,碳酸镁属于准用的食品添加物,虽碳酸镁中有杂质,导致规格不符,但未构成搀伪假冒混充,只能算是违反法定使用范围和限量规格标准,属行政违规,未涉刑责。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食安法本身将碳酸镁列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并没有工业用或非工业用的区分,且被告并非以非碳酸镁的成分冒充碳酸镁,仍认定无罪,驳回上诉。

但最高法院认为,人民健康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食安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民健康,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都不可以当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在食物中添加低价劣质品或不可供食用的原料,都属犯罪。

最高院指出,此案允成化公的工业用碳酸镁,外包装就已标明「禁止用于食品」,进兴衙的胡椒粉成品中,有害人体的砷含量也超标,既然是工业用碳酸镁,就不能添加于食品中,二审曲解法令,认为所有碳酸镁不分食品级、工业级,都认定是合法添加物,「非无可议」,因此需纠正二审的错误法律见解。

  • 允成化工的工业用碳酸镁的外包已明确标示「禁止用于食品」(最后一行),最高法院认为就是不能添加于食品中。(记者张文川摄)

    允成化工的工业用碳酸镁的外包已明确标示「禁止用于食品」(最后一行),最高法院认为就是不能添加于食品中。(记者张文川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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