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近約五十名警員荷槍戒備。

【星島日報報道】《逃犯條例》爭議近月進行得如火如荼,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指如《逃犯條例》成功修例後則會由法庭把關。名列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的頭號通緝犯印度裔香港永久性居民文子星,自去年起便面對印度政府提出引渡回國受查申請,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正式開審。辯方指萬一港府將曾參與印度錫克教分離主義卡利斯坦運動的文子星移交回國後,他或會受到殘酷對待和政治逼害,引渡或牽涉《人權法》。裁判官彭亮廷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今天決定裁判法院有否司法權去審理有關人權等事宜。

香港政府與印度共和國政府的移交逃犯協定自一九九七年起生效。《逃犯條例》明文規定不會移交政治犯,如果印度政府提出移交要求的目的實際上是因為涉案人士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他,其罪行屬政治性質,而一經移交涉案者回印度後,可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判時受到不公平對待、被懲罰、被拘留或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條例亦保障香港政府保留拒絕移交逃犯回印度的權利。

代表印度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Patrick Walsh),昨與代表文子星的楊艾文大律師就法庭有否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以及有關人權事宜作出一番爭論,辯方質疑文子星如被移交回印度後有可能會因其政治意見而受到不公平對待,但控方反駁指辯方提出該論點時應首先證明文子星被引渡回國後會面對政治逼害,否則該論點並不成立。

辯方又指,文子星在印度涉及協助及教唆越獄、串謀協助及教唆越獄、藏有軍火等多項罪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文子星至今仍未曾作出過任何「酷刑聲請」,而其面對的印度罪行應違反香港共二十八條控罪,倘若如裁判官否決審理人權等事宜後,控辯雙方則會爭議有關控罪的證據。如香港法律有足夠證據證明,假如文子星被控的罪行在印度內觸犯,並能證明文子星是印度法院定罪的同一人,便須把文子星移交回印度,但如證據不足的話,文子星則不需被引渡回印度。

昨警方在東區裁判法院附近紥起鐵馬,有近五十名警察荷槍實彈嚴陣以待,亦有數隻警犬在場加強戒備。所有記者及旁聽人士不得攜帶水樽及雨傘等物件進庭,進庭前亦需進行嚴密的隨身物品檢查,警員亦以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搜身。案件編號:九城雜項三九八八四——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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