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錄取材料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錄取材料發放至各受理單位,由其轉發至留學人員本人。

錄取材料包括:

1.錄取函件(複印件);2.《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1份(中文);3.資助證明2份(英文);4.《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6份(西部項目與地方合作項目7份);5.《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登錄「國家留學網」下載)。

請務必在《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註明的留學資格有效期到期前出國。資格有效期到期後資格自動作廢。

2、語言要求

部分項目錄取人員未達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合格標準的,辦理派出手續前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留學國家辦理簽證、留學單位另有語言要求的,應同時達到相關要求。

外語水平未達到合格標準的,應按要求通過相應考試或培訓。培訓須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進行,培訓部名單及聯繫方式請查閱「國家留學網」。

3、提交補充材料

部分留學人員辦理派出手續前,須提交相關補充材料,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請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查詢是否須提交補充材料。如須提交,請按提示上傳相關材料,辦理結果直接在網上查看,無紙質通知。

4、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

出國前須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經公證機構公證後生效,公證週期一般為7-10個工作日。

注意事項:

1.建議選擇留學人員本人或擔保人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2.擔保人條件須符合《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相關要求。

3.須提供的擔保數額、擔保方式等請查看《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4.留學人員須與2位擔保人同時赴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

5.《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須準確、完整填寫,不得留有空白,最後一頁的簽字必須由留學人員本人與擔保人共同在公證員面前完成。

6.請告知公證機構,公證事項應為「資助出國留學協議」(不能僅為「簽名、印鑒」公證),公證書格式適用合同(協議)類要素式公證。

7.公證機構要求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供承諾書和申請表的,可在「國家留學網」下載。

8.公證所需材料請詢當地公證處。

5、交驗《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

經公證後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應至少在領取機票、報到證前三週郵寄或面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審驗週期為收到後的3-5個工作日。留學人員可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中查閱結果。

如與錄取信息或公證要求不相符,將會被退回重新辦理。

6、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入境、出境的人員……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出境人員應持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或《預防接種證書》,具體辦理信息請登錄當地檢驗檢疫局網站查詢。

7、領取簽證、機票、《報到證》,預支獎學金

留學人員在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交補充材料、公證後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存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並審核通過後,可向選定的留學服務機構領取簽證、機票、《報到證》,預支獎學金。

8、在外留學被錄取者辦理方式

1.在外自費留學申請人被錄取為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須回國辦理《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簽約公證、交存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及派出手續,回國旅費自理。

2.在外學習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再次被錄取為國家公派攻讀更高學位的,如不回國(包括直接赴第三國),可直接在新留學單位所在地的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續簽《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等手續,無需再行交存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國家留學基金不負擔國際旅費;如回國辦理手續,須按原學習計劃辦理回國報到及提取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手續後,按新錄取的留學身份重新辦理所有派出手續,回國旅費及赴留學目的國的國際旅費均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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