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正~

東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人員根據線報及經調查後,今日(23日)上午約10時於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用途的執法行動。

警方派員喬裝乘客租用一輛輕型貨車,由黃大仙蒲崗村道前往將軍澳環澳路,該名司機收取車資約90元。當抵達目的地時,人員隨即表露身份,52歲姓江輕型貨車男司機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被捕司機獲準保釋候查,須於5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涉事客貨車被扣查。(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幹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3年不等,車輛並且會被吊銷牌照及被扣押。

由於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乘客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而有關涉案私家車車主,亦須要負上刑事責任。

警方強調,十分重視涉及非法使用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的案件,並會繼續針對性的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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