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總是讓人感覺“很不好學”

合合菌給你支一招

跟住邱振啓老師的腳步

從基礎開始

每天把重點在本子上寫一遍,加深印象。

逐步戰勝民訴學科

一、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法律所認可的糾紛解決方式包括和解、訴訟外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1)和解協議、訴訟外的調解協議都沒有強制執行力:(2)仲裁只能針對財產性權益糾紛,身份關係的不能仲裁。

二、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1.對人的效力:在中國境內進行民事訴訟的一切人(在港澳臺地區的除外):2.時間上的效力: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生效的時間是2017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訴訟的特徵(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

1.公權性:審判權是一種公權力,是國家公權力介入糾紛的解決。2.強制性:一個是程序啓動的強制性,第二個是結果履行的強制性。3.程序性:和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的程序就沒有民事訴訟規定的那麼嚴格。

四、訴的要素

訴的要素包括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的理由,但是不包括訴訟請求。(1)所有的訴訟中一定都有訴訟標的,但不一定都有訴訟標的物;(2)在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一般是不能變的(否則構成訴的變更),而訴訟請求可以變化的,且訴訟請求可以有多個。

五、確認之訴

指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分爲積極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確認之訴。前者是指原告要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的訴,如請求確認雙方的合同成立。後者是指原告要求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如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不存在侵權關係。

六、給付之訴

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訴,可以分爲物的給付之訴和行爲的給付之訴。後者又分爲積極的行爲給付之訴(如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和消極的給付之訴(如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爲)。

七、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典型的如:離婚訴訟,解除合同訴訟等。注意:(1)確認之訴與變更之訴的區別在於雙方是否已經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關係。

八、訴的種類的判斷

按照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不同,訴可以分爲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與變更之訴。注意:(1)在判斷時看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什麼,不用看被告的答辯意見;(2)訴的種類是對訴的分類,非訴案件不適用該標準。如:確認財產無主,不能認定爲確認之訴。

九、反訴的要件(一)

1)當事人:本訴的被告成爲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成爲反訴的被告,當事人是同一的;(2)牽連關係:反訴、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應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

十、.反訴的要件(二)

3)反訴提起的時間:法庭辯論終結前;(4)法院管轄:反訴應當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不能違反協議管轄或專屬管轄;(5)同一程序:反訴與本訴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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