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犯罪行為。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我國刑法重點懲處的對象。鑒於食品安全領域的專業性和實踐中個案的復雜性,該類案件的辦理比較復雜,證據審查面臨困惑。在此,有必要就該類案件證據審查要點進行簡要分析討論,以期對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有所裨益。

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審查要點

【探討】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證據審查,這「三要點」值得注意 新聞 第1張

辦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難點之一,在於如何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明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明知,如其主觀不明知,即使客觀上實施了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也不能認定構成本罪。因此,主觀明知的認定是該類案件審查重點,影響到罪與非罪的界分。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知道即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認,明確予以承認;應當知道即推定明知,是基於主觀見於客觀原理,根據主客觀統一原則,從行為人客觀行為推定其主觀明知。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辯解不明知或拒不認罪的情況,這給司法機關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帶來一定的困難。對此,可從以下五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推定是否明知:

(1)審查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專業背景、社會認知能力等個人基本情況。如通過審查犯罪嫌疑人從業時間長短,可推斷明知的程度,一般而言從業時間長的人比剛入行的人主觀明知的可能性更大。從其受處罰證據情況,核實其是否曾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以及刑事制裁。如行為人曾有過該類犯罪前科或行政違法記錄,則表明其主觀明知性更高。

(2)審查貨物來源渠道是否正當。審查上游供應商的情況,包括:食品包裝是否具有名稱地址、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等;供貨時間是白天還是晚上;供貨地點是偏僻隱蔽地方還是公開交易市場等。如供貨商提供“三無”商品,供應方式、供應時間地點出現異常,行為人就應當預見到所購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推定出其主觀明知。

(3)審查食品價格。一方面審查進貨價格,如進貨價格明顯低於市場上同類食品的價格,可以推定其知道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問題;但是否達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認定標準,則須根據具體案件的食品專業鑒定結論而定。另一方面審查銷售價格。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正常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推定主觀明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4)審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親友是否食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屬親友食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一般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確實未認識到食品內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為從常理上講,如果其知道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自然不會食用。

(5)是否在有關部門禁止或發出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生產、銷售。行為人因涉嫌食品安全問題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禁止生產、銷售並依法告知其食品相關安全知識的,又擅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

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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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是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關鍵環節。既要重視鑒定意見證明作用,也不能唯其定案量刑。司法實踐中,由於辦案人員對食品行業專業知識的不足,往往過重依賴於食品的鑒定意見。對於鑒定意見的有效審查應採取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方式,防範因鑒定錯誤導致冤假錯案發生。需要關注的是,有時鑒定意見結論認為銷售的食品不屬於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雖不構成本罪,但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其行為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行為人銷售明知無檢驗合格證、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的食品,則可能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審查鑒定意見時,形式審查主要是對鑒定主體的適格審查,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以及對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及執業禁止的情形進行審查。實質審查時,不能只審查鑒定結論部分,要進行全面細致審查。具體而言:

(1)審查檢材來源是否合法、真實。公安機關扣押、提取、封存有毒、有害食品的手續是否規範、合法;檢材食品是否與扣押清單食品名稱、類型、形狀等相一致,實踐中存在鑒定意見、鑒定委託書記載的送檢食品的類型、種類與現場查獲、扣押的食品不符的情形,對此應認真核實。

(2)審查檢材提取的時間和地點、存放地點和存放方式,核實檢材是否受到污染、變質,如檢材受到污染、變質或來源不明的,應重新鑒定,該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有關量刑情節的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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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節事關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關乎其刑期長短和刑種輕重。為此,必須準確審查量刑情節證據,做到罰當其罪。

(1)量刑從輕情節方面,主要審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節。結合到案經過、處警記錄、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核實其是否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如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即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犯罪事實的,應認定自首。司法實踐中,有將這種情況視為坦白對待,不認定自首,這不利於鼓勵行為人改過自新,也不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2)量刑從重情節。主要審查是否存在累犯、再犯等從重科處情節。累犯系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通過審查前科材料,核實有無受過刑事處罰,刑事處罰的案由、刑期等,是否屬於執行完畢五年之內,以明確是否繫纍犯。如犯罪嫌疑人繫纍犯,則表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比較大,一般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在量刑建議中,亦不能適用緩刑。

(3)資格刑的審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辦理該案時,審查其是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處罰,如存在此情形,可以建議食葯監督部門將其列入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禁入名單,剝奪其繼續從事食品安全領域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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