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考试系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海岸巡防人员考试规则」之规定办理。
二、工作内容依「海岸巡防法」第4条规定,职司海岸管制区之管制及安全维护事项;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之安全检查事项;海域、海岸、河口与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执行、通商口岸人员之安全检查及其他犯罪调查事项;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走私情报之搜集,渗透及安全情报之调查处理事项;海洋事务研究发展事项;执行事项:1.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2.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及海上纠纷之处理事项,3.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事项,4.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其他有关海岸巡防之事项。
三、工作性质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尽相同,服务期间需视勤(业)务实际需要,采24小时轮值方式执勤,并得依任(勤)务需要管制迁调。
(一) 海巡行政类科:分发行政院海洋委员会海巡署侦防分属各查缉队,从事犯罪调查外勤工作,并须负责或协助查缉走私、非法入出国、渗透调查及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环境保育及配合业务需要执行调查搜证、跟监、守候、逮捕、侦讯、移送等工作
(二) 海洋巡护类科:分发行政院海洋委员会海巡署舰队分属所属各海巡队及直属船队服务,负责舰艇上专门技术工作及海上执法勤务等工作。
四、本项考试三等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第三试为口试;五等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
五、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后,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测验项目为心肺耐力测验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标准如下:男性应考人为5分50秒以内,女性应考人为6分20秒以内。
六、本考试自104年起取消兵役条件限制,并增列任一手握力须达30公斤为体格检查合格标准。
七、本考试自105年1月1日起适用新修正之应试专业科目,请详阅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海岸巡防人员考试规则。
 
海巡特考三等考试简章
海巡特考五等考试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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