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3月,一部家庭情感劇《都挺好》火遍大江南北,劇中每個人物似乎就活在你我身邊。而劇中帶出的一系列觀衆關心的房產分割、遺產繼承、老人贍養等問題,也非常現實和深刻。

  子女爲父親購置的房屋,加上繼母的名字是否妥當?父母爲兒子婚前購置的房產,離婚後分兒媳一半是否合理?承擔過贍養責任的兒媳、女婿是否有財產(含房產)繼承權?得父母財產最多的子女必須贍養老人?在這部電視劇中,每一個案例都像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事件。關於“房子”這些事,到底有哪些難於理清的關係?對此,山西晚報記者就劇中案例,結合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採訪了我省多位知名房產律師——

  案例1

  父母婚前爲子女購房子女是否有處置權?

  蘇父、蘇母(已故)有三個子女,長子蘇明哲、次子蘇明成、女兒蘇明玉。蘇父、蘇母在蘇明成婚前出資爲他和二兒媳朱麗買了婚房。蘇明成離婚後,未經過家人同意,就把房子全部分割給女方。女方過意不去,又把這套房子賣了150萬元,分給蘇明成75萬元。蘇明成把這75萬元全部交給蘇父。

  很多讀者疑惑:父母在婚前給子女購置的婚房,離婚後全部贈與另一方。這樣合適嗎?父母如果不同意怎麼辦?

  律師解讀:

  兒子結婚前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把購房款還有買房子涉及到的契稅、手續費等,都直接付給相關的部門,並且協助兒子在結婚前就取得產權證,那這種情況下在結婚後就比較純粹了,這種房子就完全算作是自己子女婚前的個人房產。

  山西省房地產業協會法律事務部副主任、北京中倫文德太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秋峯表示,因爲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那麼房屋的物權屬於子女。但父母可以主張對子女享有購房款的債權。如果沒有明確的借貸,可以認定是贈與。如果明確借貸,則享有債權。

  在現實情況中,父母給子女買房,可以理解爲是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買房。購房合同、房產證將來都是子女簽字、署名。如果是子女單身狀態下,這種情況無可厚非,但不少父母會擔心子女在將來結婚後把自己配偶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或者是子女瞞着自己把房子借款抵押、出租、出售。

  張秋峯表示,爲了防範上述風險,父母可以在這套房上加一個共有產權人,房屋共有產權人可以是父母二人或一人。父母和子女對這套房子按份共有。這樣,父母就可以提前知曉對這套房子女將如何處置,子女即使想瞞着父母把這套房加名、抵押借款、出租、出售、轉賣都不太可能。當子女辦理關於房產的手續時,必須有父母到現場簽字同意才行。

  在現實情況中,更多的情況是父母爲子女婚前購房,爲了確保是婚前財產,很多家庭會採取一系列措施,這種情形下要分情況對待。

  首先,如果父母只給子女出資付全款買房,那麼這是屬於純粹的個人婚前財產,不論是否增值,都歸個人所有。其次,如果父母只幫助子女付了首付款,結婚後夫妻用婚後收入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婚變,這棟房產仍然算作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應當拿出一半來取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然這種折價補償既包括本金的補償,還包括銀行利息的補償,以及房產升值部分。

  案例2

  子女爲父親購房房產是否可加他人名字?

  在母親去世後,爲把父親接出老宅,蘇明哲(外籍華人)全力出資爲父親買房並還貸。蘇明哲答應妻子,這套房署自己和父親的名字,可他最終瞞着妻子在房產證上只寫了父親的名字。之後,蘇父因與保姆相戀準備結婚,提出房子要加保姆的名字,子女都表示反對。

  不少讀者疑惑:蘇父的這種加名要求是否合理?蘇明哲和妻子共同出資給蘇父買房,是否有一半產權,且享受房子增值部分的收益呢?後來蘇父擅自做主賣了房子,拿了錢又分給了3個子女,主要分給蘇明哲。房子增值的部分怎麼算?這麼做對蘇明哲妻子是否公平?

  很多讀者認爲,蘇明哲出資且月供這套爲父親買的房子,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購,所以這套房即使寫了蘇父的名字,也有其妻子的一半。

  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田源認爲,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這種房產法律上不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爲夫妻共有。

  房子所有權爲登記原則,房產證登記人就是房產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權和夫妻倆無關。除非夫妻倆有出資證明,可以主張債權。在沒有財產所有人明確表示爲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爲以幫助爲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借款方應負有償還義務。至於子女予以資助之後,是否要求父母償還,系子女行使單方權利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在劇中,蘇父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增加保姆的名字是合理的。因爲房產產權人是蘇父,他對這套房有處置的權利。因此,後來蘇父擅自做主賣了房子,把賣房款分給三個子女,分配方法也是由蘇父決定。雖然對蘇明哲妻子不公平,但不可否認在法律上是認可蘇父的做法的。

  案例3

  準女婿贍養老人是否有遺產繼承權?

  蘇明玉與男友同居,住在一套女方婚前購買的房子裏,兩人戀愛關係穩定。由於蘇明玉工作繁忙不能照顧父親,所以很長一段時間是由其男友照顧蘇父。如果持續照顧下去並養老送終,其男友是否有蘇家財產的繼承權?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案例:女婿或兒媳單獨承擔起老人的贍養義務,在老人離世後,女婿或兒媳是否具有財產(含房產)的繼承權?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兒媳、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是說兒媳、女婿不能繼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遺產,但是繼承法同時又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根據《繼承法》第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撫養義務而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田源律師表示,這裏的兒媳或女婿要取得繼承權必須具備以下兩點,一點是喪偶;另一點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可以理解爲,在沒有喪偶的情況下,即使女婿或兒媳承擔主要贍養工作也沒有繼承權;雖然喪偶了,也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但不是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同樣不能取得繼承權。

  此外,對於繼承,山西晚報記者瞭解到,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例4

  子女未繼承遺產可以不贍養老人?

  劇中,次子蘇明成深得父母喜愛,不論在母親生前還是去世後,都得到了最多的資助。那麼,蘇明成是否必須承擔起主要的贍養老人的義務?而沒有分到多少財產的蘇明哲,還有給家裏花了許多錢的蘇明玉,是否可以不贍養老人或者不需要承擔主要贍養責任?

  這樣的贍養糾紛在生活中也經常遇到,還有一些極端的案例:家裏有兒女的家庭,女兒出嫁後父母的財產不分給女兒,父母的財產和贍養義務全部劃給兒子。但實際情況往往卻是兒子拿了父母的大部分財產(含房產),卻對父母養老問題沒有盡責。而女兒因沒有得到父母過多資助,也不願承擔父母的贍養義務,這種情況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是同等的,無論是否多分財產。這種贍養包括物質上的贍養、日常生活中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指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撫養義務。”

  張秋峯表示,當地方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有衝突時,法院一般按法律規定裁判。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合法的、完全支配權,可以“分給”子女中的一人或幾人,也可以均分給子女,還可以贈與不相干的人或是集體、國家,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後,不影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如果子女以沒有分得父母財產來抗辨、想不盡贍養義務,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所以,不論是否分得父母的財產,也不論分得父母財產的多與少,都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對於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沒有孝心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山西晚報記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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