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歷史學家墨菲曾評價說:“在很多方面,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最令人激動的年代”;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博士也不無豔羨地講:“如果讓我選擇,我願意活在中國的宋朝”。爲什麼身處發達國家的外國人,竟對宋朝如此推崇備至呢?透過宋朝完備的社保制度可以管窺一斑。

公元960年,後周禁軍統帥趙匡胤發動陳橋兵變而黃袍加身,趙宋肇始。武將出身的宋太祖目睹五代以來政權內部更迭多變的境況,確立了崇文抑武、守內虛外的基本國策以圖江山永固。宋太宗亦認爲:“國家若無外憂,必有內患。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惟奸邪之狀,若爲內患,深可懼也!”宋朝歷代君主都比較注重內部穩定,建立了一套覆蓋面極廣的國家福利保障體系,對象涵蓋了棄嬰、孤兒、孤寡老人、貧困人口、殘疾人和乞丐等羣體,國民生老病死等層面均爲官府提供的福利所覆蓋,可謂“從搖籃到墳墓”都有國家關懷。《宋史·食貨志》記載“宋之爲治,一本於仁厚,凡賑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爲切至。”宋朝設置了轉運、常平司作爲行使賑濟權力的常設機構,主管財賦、官倉,負責轉運、調配賑濟糧食物品等事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是州、府、縣的各級地方行政長官,都要負責落實賑濟事宜。

生有所育,慈幼首置

宋立之初,瘡痍滿目,百姓十室九空。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十一月,宋太祖趙匡胤下詔規定“縣令考課以戶口增減爲黜陟”,把考覈官員的升降與人口數量相掛鉤,鼓勵婦女多生優生,爭當光榮母親。在最高指示下,宋朝各代實行“搖籃”福利,對棄嬰與孤兒予以救濟和照顧,即慈幼。

爲防止窮困人家因養不起孩子而溺嬰、棄嬰,政府在發現貧家婦女懷孕之後,由政府登記備案,給她們提供生活補助,其丈夫可因此享受“產假”---免除雜役並且免繳身丁稅。紹興八年(1138年),宋高宗正式下詔,在全國推行“胎養助產令”:“禁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給錢養之。”具體辦法是“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南宋禁止貧民不養育子女,對孕婦和腹中嬰兒提供法律保護,宋朝政府專門派助產士---“穩婆”照顧孕婦,孩子生下之後,政府還要戶部每年撥款資助貧困家庭的父母,無力育嬰的發錢4000文(相當於現在的人民幣1800元)。政府在各州、縣、鄉村都設置了舉子倉,其資本源於國家常平倉、官田收入以及富人的捐贈。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宋孝宗下詔“……有貧乏之家生子者,許經所屬具陳,委自長官驗實,每生一子,給常平米一碩、錢一貫,助其養育。”地方政府覈實無誤後向貧家產婦實施救濟,一般標準是逢民戶生育,發給米一石、現錢一千文。救助對象的年齡一般最大爲15歲,多爲10歲以內的兒童,養濟標準爲每日0.5升米。

北宋時期,福田院、居養院、廣惠倉等機構承擔慈幼職責,與老人一起賑濟;南宋時期由於戰亂原因,棄嬰、孤兒增多,慈幼遂分離出來,形成專門的兒童收養機構,有“慈幼局”、“慈幼莊”、“散收養遺棄小兒錢米所”、“及幼局”、“嬰兒局”等,名稱雖然各異,功能大致相同,其中慈幼局設置較爲普遍。《宋史·理宗本紀》記載:淳佑九年(公元1251年),宋理宗下詔在臨安創建慈幼局,撥給官田五百畝,如發現有被遺棄嬰兒、孤兒,“月給錢米絹布,使其飽暖”,對嬰幼兒,政府撥款僱人乳養;稍大一點的兒童,“令入小學聽讀”,養育成人後聽其自便,官方不做限制。外國人馬可波羅記錄了當時的實況:“其國(南宋)諸州棄嬰,國王盡收養之。記錄各兒出生時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數處命人乳哺之。如有富人無子者,請求國王賜給孤兒,其數惟意所欲。諸兒長大成人,國王爲之婚配。賜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養男女有二萬人”。由於貧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所以“道無拋棄之子女。”

宋代未立之前,中國的人口一直都在六七千萬人左右的最高數值徘徊,由於宋朝政府慈幼措施得力,人口劇增。據記載,當時全國記錄在冊的人口達到一億以上,在當時國際上的增速實屬罕見。大觀四年(公元1110年)宋徽宗在位時,峯值戶數達到20882258戶。十萬戶以上的城市唐朝有十幾個,宋朝增加到了40個,繼長安、洛陽和南京之後,汴京和臨安成爲世界上第4與第5個超過百萬人口的城市。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是汴京,其都城面積約34平方公里,雖無唐代的長安城大,但是“萬國舟車會,中天象魏雄”,人口達到了140萬左右的總數。

學有所教,仕宦可期

宋朝以兵變建國,太祖趙匡胤以“五代爲國,興亡以兵”爲訓力推文治:“朕欲盡令武臣讀書,知爲治之道”。兩宋三百年間,歷代帝王將“與士大夫治天下”尊崇爲治國原則且“謹當遵承,不敢逾越”,宋太宗“連闢禮闈,收採時俊,每臨軒試士,中第者不下數百人”。朝廷的執政大臣、錢穀之司、邊防主帥、四方長吏多爲文士,可謂“滿朝朱紫貴,盡是讀書人”。

宋朝政府大力利用科舉選拔人才,廣開來學之路,官辦的高等學府太學招收“遠方孤寒之士”,“執耒垂髫之子”的農家子弟能夠入學就讀;朝廷“取士不問家世”,“貢舉重任,當務選擇寒俊”,把政權建立在比較廣闊的社會基礎上。據統計,《宋史》有傳的1953名士大夫中,有55. 12%出身於非官僚家庭。曾經家貧無資的布衣書生蘇洵就把兩個兒子蘇軾和蘇轍送到眉山的州學去讀書,蘇轍也深有體會地總結說:“今世之人,誦文書,習課程,未有不可爲吏者也。其求之不難,而得之甚樂 ,是以羣起而趨之”。

南宋人吳自牧在其《夢粱錄》中記載,當時有10萬士子到都城臨安參加國考,成爲公務員即是考生光耀門楣的不二選擇。“孤村到曉猶燈火,知有人家夜讀書”成爲當時士子苦讀的真實景象,“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成爲宋代志士的人生奮鬥目標。時人曾形象地描述:“狀元登第,雖將兵數十萬,恢復幽薊,逐強敵於窮漠,凱歌勞還,獻捷太廟,其榮亦不可及矣。”據統計,宋仁宗一朝共舉行13屆科舉,取中一甲(狀元、榜眼、探花)者共39人,後來只有5人官職沒有達到公卿。南宋著名學者陳傅良在《止齋集·乾道壬辰進士賜第謝太上皇帝表》中不無自豪地稱道:“竊跡本朝家法之詳,究觀列聖心傳之要,規模一以經術,事業付之書生。”

趙宋一朝,有國家興辦的高等院校(太學、國子學)和地方院校(州、縣學),有知名學者創辦的私立高校(書院),還有普通知識分子開辦的輔導班(私塾)。南宋王象之在《輿地紀勝》中記錄:農村“家樂教子,五步一塾,十步一庠,朝誦暮弦,洋洋盈耳”。帝國制定政策規定從上自高等教育,下至中等和基礎教育的經費都由政府負擔,真正把學校教育當成了公益事業。

宋朝極其重視官學教育,在官學中實行“養士”政策,對國家和省級“重點學校”的學生予以補助,在太學讀書不但免費食宿而且不用交學費,每個學生每月還能領到一千文的助學金。爲了保障太學的正常教學及其經費開支,朝廷每年撥錢2500貫作爲教育經費,又從其他財政收入中提取部分錢款以彌補學費的不足。元豐二年(1079年),神宗朝實行擴招政策,太學擴充爲80齋 ,每齋各5楹,每楹30人。外舍生擴大員額爲2000人,內捨生300人,上舍生100人。州、縣官學要對所有的學生提供膳食和住宿。宋徽宗在位時,全國有十五、六萬名州縣學生由政府負擔食宿,這在當時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

政府不但撥給官學專項財政資金,設置專門的教育機構派員管理,而且創置了學田制的穩定收入制度,在籌措、使用和管理資金上賦予教育的突出地位。宋天聖元年(1023年),朝廷第一次賜兗州學田。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向各州下詔“給田十頃贍士”,解決了州縣學校多年來經費不足的問題,爲其長遠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政府一般規定州縣官學所持有學田的最低標準,凡地方官學均有相應的定額學田,田租收支由學校管理。到大觀三年(1109年),各地的學田共計多達一千餘萬畝。一些地方政府爲幫助屬地士人赴考,考生需資助路費者可在莊田收入中領取;一些地方的官學除爲學生提供免費食宿外,還提供婚喪嫁娶方面的資助。宋徽宗在位時,全國由政府負擔食宿的州縣學生人數達到十五、六萬人,這種情況在當時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宋代地方官學發達,地方官員也重視興辦私立學校,宋人文集裏常有州縣興學的碑記,高官范仲淹甚至自掏腰包在自家宅基地興建蘇州州學。當時的民辦高校------書院獲得了朝廷多方面的表彰和贊助,私立名牌大學如白鹿洞書院、嶽麓書院、應天府書院、嵩陽書院都受過賜書、賜匾額、賜學田和獎勵辦學者等不同形式的支持。

老有所養,惠之桑榆

敬老、養老是中國古代社會一以貫之的美德和傳統,但當時的奉養僅體現出敬老的象徵意味,屬於“禮”的範圍。宋朝的養老與此相比則有着更爲廣泛的社會救濟甚至社會福利性質的現實意義。《宋史·食貨志》記載:“若丐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遂以爲常”。所謂“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是宋朝政府所設置的職能各異的社會福利機構。類似的還有福田院、安樂坊、安養院、養濟院、實濟院等,用以收養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殘疾人士、貧困人口等羣體。養恤方式“雪降則有雪寒錢,久雨久晴則又有賑恤錢米”,且成爲“每歲常例”,有時“給酒肉食,祭醮加贈典”。紹興十年(1140年),由於“婺州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沾惠”,當政者遂褒獎“通判陳正同賑濟有方”,並向各省推廣其先進之舉:“以其法下諸路”。

福田院是北宋成立最早,冬春收養老幼殘廢及難民、饑民的專門機構。北宋初年,開封府始建福田院,各院有房屋50間,所養各以300人爲限額,所需經費由官府撥給,年撥給經費5千貫。《宋史·食貨志》記載:“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嘉祐八年(1063年),宋英宗下詔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擴建東、西院舍,四處福田院可收容1200人,財政追加經費3千貫。福田院的設置一直延續到北宋末年。

元符元年(1098年),哲宗朝頒佈了居養法:“詔鰥寡孤獨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據《宋史·徽宗本紀一》記載:崇寧元年(1102年)九月,京城汴梁設置居養院收養鰥寡孤獨,接納無法自存的百姓。居養院是福田院在外州縣的延伸,得到蓬勃發展還是始於崇寧年間,此時居養院設置範圍空前廣泛,成爲了專門的惠養鰥寡孤獨的濟貧機構。《宋史·食貨志》載:宋徽宗在位時,居養院由常平司提供保障,“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州縣給居養院配備炊事員、勤雜工、保姆、乳母,添置絮被衲衣、炊具飲膳,居養院中收養人的口糧,日用錢,冬季柴炭錢,朝廷也都有具體規定。南宋時期,居養院則由各地自籌經費。

南宋紹興元年(1131年),臨安府首創養濟院,此後各地逐漸普及,多屬於貧病兼濟的綜合性機構,主要用於收養“老疾孤寡,貧乏不能自存及丐者等人”,養濟標準爲每人每日一般支米一升、錢10或12文。宋高宗曾對大臣們說:“諸處有癃老廢疾之人,依臨安例,令官司養濟。” 按宋人的界定,60歲以上爲老人,可享有進入福利機構養老的待遇,貧病無依的孤寡老人給予專門的救濟,一般由專門的機構進行收養,在災荒年份往往也能得到優先救濟。同時,對於較爲年長的老人平時也會給予一定的特殊照顧,對80歲以上的居養老人,政府還有額外補助,發放大米及柴錢,90歲以上老人每天發給醬菜錢20文,夏天發佈衣,冬季給棉衣。鹹平二年(999年)十一月,宋真宗“賜京城父老衣帛”;天禧元年(1017年)六月,朝廷對“父老年八十以上賜茶帛,除其課役”;嘉祐五年(1060年)十二月,宋仁宗下旨授任十二名百歲以上老人爲州助教;熙寧二年(1069年)五月,宋神宗授職浙江台州百歲以上老人九名爲本州助教。此後還有很多實例。

病有所醫,寬仁傳世

宋代收養、治療孤苦貧困病人的專門機構主要是“安濟坊”,收容窮困無靠的病人,給予醫藥照顧。大觀四年(1110年),徽宗朝頒佈了世界上最早的濟貧法----《安濟法》,安濟坊開始在京師首創,宋廷隨後命令在各地推廣。

《宋史·徽宗本紀》記載:“辛未,置安濟坊養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崇寧元年置安濟坊於各路,收容貧病無靠者給予醫藥”。政府要求凡戶數達到千戶以上的城寨,都要設立安濟坊,凡是境內有病臥無依的百姓,均可送入安濟坊收治。在這之前,各地基本上沒有專門的病坊,養病的職責由福田院和居養院共同承擔。因爲貧、病同養,引發各種傳染病的傳播,甚至會造成疾病互相傳染,難以控制。貧、病分開養濟,成爲當時的迫切需要。安濟坊“宜以病人輕重而異室處之,以防漸染。又作廚舍,以爲湯藥飲食人宿舍”,制定病人隔離辦法,並提供湯藥、伙食。

宋代文學家洪邁在《夷堅志·優伶箴戲》說到“安濟坊“的作用:“不幸而有病,家貧不能拯療,於是有‘安濟坊’,使之存處,差醫付藥”,實現了實際上的住院治療。宋政府對安濟坊進行嚴格監督檢查,並制定了獎懲辦法。《宋史·食貨志·撫卹》記載:安濟坊委派僧人管理,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歷(類似如今的病歷記錄表),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爲殿最”,如果接收無病者充數就罰一百杖。南宋以後,各地自行建立不少如安樂廬、安樂寮等專門的養病機構,安置“有病於道途,既無家可歸,客店又不停者,無醫無藥,傾於非命,極爲可念”的旅人。政府還要求旅店如果發現病人,要就近請醫生治療,不得將其趕走,而後報告政府以報銷醫藥費用。

除此之外,那些被當局判刑的持杖劫賊、徒、流人員,也一樣享受宋政府的人道主義關懷。考慮到不免有服刑犯人因寒冷而患病,以致於死亡,熙寧元年(1068年)十月,宋神宗下詔:“在京刑獄司及諸道,委當職官吏,應系人獄房,常給柴炭,務令溫暖,製造衲襖袴並衲襪、手衣,權給與闕少衣服罪人,及所供飯食,無容司獄作弊,使囚人凍餒,以致疾患。仍委長吏逐時提舉”。宋朝規定“禁囚無供飯者,臨安日支錢二十文,外路十五文”。據此規定來看,宋朝犯人每天的伙食標準是京城20文,地方15文。公元1001年,宋真宗下旨在各省設置專爲監犯治病的醫療慈善機構----病囚院,其它病囚保外就醫。《宋史·刑法志》載:“鹹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者保於外。”病室內裝設高窗、通風孔,夏季設漿鋪席,特別安排淋浴,每5天洗滌一次枷杻,定期對獄戶進行灑掃。

北宋時期,官方創設京師藥局,負責製售良藥,以濟民疾。據《清波雜誌·惠民局》記載:宋神宗時創置賣藥所,起初只有一所,崇寧二年(1103年)增加爲五局,又增活劑二局。南宋時,賣藥所改名爲“太平惠民局”。淳祐八年(1248年),理宗朝在臨安府創辦施藥局,經費全由政府提供,“朝家撥錢一十萬貫下局”,免費爲患者醫治且頒行藥方、提供藥物:“民有疾鹹得赴局就醫,切脈約藥以歸”。宋人吳自牧記錄了當時的情況:“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藥局於戒子橋西,委官監督,依方修制丸散咀,來者診視,詳其病源,給藥醫治”。由於賣藥所的設立和“局方”書的頒行,一般方劑多製成膏、丹、丸、散等成藥出售,尋常百姓也常能不請大夫即可依病索藥,推動了醫藥知識在民間的廣泛普及。

死有所葬,恩及泉壤

北宋末年,宋與金、元戰亂頻仍,客死他鄉無人認領的屍體較多,不乏因家貧而無力喪葬者。爲讓這些死者入土爲安,朝廷專門設置“漏澤園”作爲公共墓地,收殮無人認領的屍體或者因家貧無力葬者集中埋葬。漏澤園的位置多選定在荒蕪的高地,由政府劃撥國有用地,以避免佔用膏腴之田而影響農業生產。

《宋史·仁宗本紀》記載,嘉祐七年(1062年)“詔開封府市地於四郊,給錢瘞(yi)民之不能葬者。”宋真宗時期,朝廷正式建立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體系。漏澤園機構的設置涉及州、縣、軍、監等行政區域,直接隸屬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到米糧、經費、度牒、紫衣等撥發。《宋會要·食貨》記載“埋瘞無主死人,即於常平司錢內量行支給”,每月撥付“常平錢五貫、米一石”,“瘞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朝家,給賜紫衣、師號賞之”。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載,元豐年間(1078-1085年),宋神宗正式下詔“令逐縣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葬”,委派寺僧進行管理,並設仵作等執事人員。“民願得錢者,官出錢貸之;每喪毋過二千,勿收息”,老百姓無錢安葬親人者,政府貸款資助;每起喪事貸款不得超過二千文,一律無利息;“無主者,官爲瘞之”。當時每殯一屍,發給六百錢置買棺材,幼者減半。

《宋會要·食貨》載:崇寧三年(1104年)二月三日,相國蔡京上書奏請,“元豐年間神宗常詔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廣先志,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宋徽宗當即詔準,朝廷遍令各省廣爲設置。宋代王明清在《揮塵後錄》中記載:金殿五曾拜相的蔡京因貪腐,八旬時被宋欽宗流放到嶺南韶關,“三千里外無家,孤身骨肉各無涯”,窮餓而死後即被收葬在湖南長沙的漏澤園。

《宋會要輯稿》記載:漏澤園爲每名死者劃地8--9尺,埋葬時須下挖3尺,方磚兩口,以千字文爲號,記死者姓名、籍貫、年月日以爲標誌。“園中置屋,以爲春秋祭奠,聽其親屬享祀”。埋葬者要將情況在圖籍上詳細載明,交給監司備案,監司再憑圖籍到園內檢查執行情況。此外漏澤園下葬隨品及供養祭品也由政府置辦,如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建寧知府宋之瑞派人將城外兩百多具屍骸收斂並放置於吉祥寺內,並擺設供品,陳籍冥器。

金兵南犯後,漏澤園因戰亂多數廢壞。紹興十四年(1144年),宋高宗下詔強調要求臨安府及各郡復置漏澤園。整個南宋時期,各地普遍都設立了這種福利性公墓直至宋朝終結。

宋朝將對社會各階層的救濟工作視爲國家責任,構建了當時封建特色的和諧社會。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保證了兩宋300多年間沒有發生大的內亂,促進了經濟與文化的高度繁榮發展。難怪中國史學家陳寅恪由衷地評價說:“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造極於趙宋之世。”

文章來源 | 深讀文叢

聲明: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號系信息發佈平臺,搜狐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