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樂 騰訊研究院副院長 易鎂金 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4月3日,國家廣電總局發佈《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第3號令),將於4月30日起施行。該規定於2018年8月公開徵求意見,不到一年的時間即公佈實施,足見監管側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此次總局將散佈於各個通知文件中的“限童令”上升爲規章,對未來未成年人節目傳播的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新規的出臺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促進少年兒童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注重“家庭、家教、家風”等重要論述,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未成年人節目製作和傳播的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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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覆蓋非未成年人節目及短視頻嗎?

  新規適用範圍既涵蓋以未成年人作爲主要參與者或者以未成年人爲主要接收對象的傳統廣播電視節目,也涵蓋網絡視聽節目。

  除了線上線下相統一之外,新規第四十條規定,非未成年人節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內容,有關內容規範和法律責任需要參照新規執行。

  也就是說,以成年人爲主要觀看對象的綜藝、電視劇、紀錄片等視聽節目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同樣需要參照新規執行。

  對於短視頻是否受新規管轄的問題,《互聯網視聽節目管理規定》提到互聯網視聽節目是通過互聯網向公衆提供視音頻的節目,短視頻顯然落入該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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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重點規範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節目

  此次新規集之前所有的“限童令”、“限娛令”、“限秀令”之大成,整體思路是不能讓“過度娛樂”淹沒未成年人,“少年強則中國強”,也符合2019年3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座談會上提出的“努力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的總體要求。

  親子類節目,自2013年《爸爸去哪兒》、《爸爸回來了》等親子類節目的日益興起後,監管側緊密關注真人秀等節目中炒作包裝明星子女相關問題。2016年廣電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管理的通知》從“儘量減少”變爲“嚴格控制”未成年人蔘與真人秀節目,要求不得借真人秀節目炒作包裝明星子女,也不得在娛樂訪談、娛樂報道等節目中宣傳炒作明星子女。此次新規要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真人秀節目,2015年廣電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真人秀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人秀節目應注意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儘量減少未成年人蔘與,對少數有未成年人蔘與的節目要堅決杜絕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的不良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此次新規,要求邀請未成年人蔘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避免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

  選秀類節目,早在2006年,廣電總局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參與、主辦或播出全國性或跨省(區、市)賽事等活動管理的通知》限定參賽選手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舉辦未成年人蔘與的全國性或跨省(區、市)賽事等活動必須單項報批。2016年5月,廣電總局下發禁令,明令禁止未滿18歲少年參加選秀比賽。之後,當時盛極一時的《超級女聲》官方不得不對節目播出內容進行調整,剪輯中再未出現任何未成年人表演畫面。此次新規,要求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避免商業化。

  值得一提的是,廣電總局在正式發佈稿中將徵求意見稿第十條中的絕對禁止播出未成年人蔘與的選秀類節目修改爲“製作、傳播未成年人蔘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應當符合主管部門的要求”,兼顧了行業發展和未成年人保護之間的平衡,給選秀類節目留下了過渡空間,此種“包容審慎”的立法思路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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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中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關於節目內容,新規明確16項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詆譭、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崇拜曾經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和實施殖民統治的國家、事件、人物;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爲及遊戲項目等。

  同時要求,以科普、教育、警示爲目的,製作播出的節目中確有必要出現上述內容的,應當根據節目內容適時地在顯着位置設置明確提醒。相關機構還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製作、傳播相應的未成年人節目,並採取明顯圖像和聲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另外,新規還要求節目嘉賓不得選用曾有醜聞劣跡或者違法犯罪行爲的人員,沿襲了國家監管部門加強劣跡藝人管控、發揮正向引領作用的政策思路。

  上述規定體現廣電總局希望全方位屏蔽未成年人有害信息,充分展現出國家對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高度重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座談會上所講的“青少年階段是人生的‘拔節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導和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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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思路從文化防禦邁向文化自信

  新規中將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中的國產原創未成年人節目除劇情需要外,不得使用外國的人名、地名、服裝、形象、背景等外國元素條款修改爲國產原創未成年人節目應當積極體現中華文化元素,使用外國元素等應當符合劇情需要”。

  此種政策思路從文化防禦邁向文化自信的轉變值得高度肯定,也爲國產原創未成年人節目的長遠發展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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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未成年人隱私保護

  《未保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新規也沿襲了《未保法》中的立法思路,要求在未成年人節目製作過程中,不得泄露,質問或者引誘未成年人泄露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達超過其判斷能力的觀點。對確需報道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也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相比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對於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內容的畫面和聲音,應當採取技術手段“達到不可識別的標準”

  此規定足見廣電總局對於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重視,也標誌着我國未成年人節目隱私保護逐步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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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臺多項評價機制創新監管思路

  新規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第一,未成人節目評估委員會制度。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委員會職責是定期對未成年人節目、廣告進行播前、播中、播後評估。評估意見作爲節目繼續播出或者調整的重要依據,有關節目審查部門還應對是否採納評估意見作出書面說明。相比徵求意見稿,新規中增加了“必要時,可以邀請未成人蔘加評估”的規定,彰顯了立法的科學性和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

  第二,未成年人保護專員制度。要求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教育背景的人員擔任,負責對有關節目、廣告是否適合未成年人收聽收看提出審查意見,並對不適合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廣告提出修改或者不予播出的建議。暫緩播出的建議由有關節目審查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三,製播機構評價收集制度。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節目社會評價徵集制度,並以適當方式及時公佈所評價節目的改進情況。

  第四,年度報告制度。要求就未成年人保護情況每年度向當地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評估委員會工作情況、未成年人保護專員履職情況和社會評價徵集情況應當作爲年度報告的重要內容。

  但上述制度後續如何在實踐中落地並良好運行,還有待時間磨合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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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節目中或前後的廣告規範有哪些要求?

  新規結合《廣告法》和《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對未成年人節目廣告作出了具體要求:

  第一,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後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第二,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爲的內容;

  第三,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

  第四,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2分鐘;

  第五,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

  相比徵求意見稿,新規中刪除了“利用主持人或者動畫角色形象製作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廣告,不得在相關節目或者動畫片播出過程中播放”,體現了廣電總局“科學管理、放管結合”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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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UGC內容平臺需要承擔播前審查義務

  新規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對錄播或者用戶上傳的未成年人節目履行播前審查義務,對直播節目,應當採取直播延時、備用節目替換等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節目內容的安全性。

  這一規定釋放出廣電總局進一步提高內容安全的政策信號,將線下監管模式線上化,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對UGC未成年人節目承擔事先的審查義務,堅持先審後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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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用戶上傳內容的通知刪除制度

  新規於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對未成年人節目的通知刪除制度,更加全面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是,未經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同意,網絡用戶上傳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節目的,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二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用戶上傳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公衆監督舉報制度,發現新規所涉禁止內容或禁止節目類型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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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未成年人節目休息提示制度

  此次還新增休息提示制度,要求未成年人節目播出過程中,應當至少每隔30分鐘在顯著位置發送易於辨認的休息提示信息。這也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就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高發問題作出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

  2018年8月30日,教育部、國家衛健委等八個部委公佈《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劃定各自在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方面的職責和任務,廣電總局列入其中,提出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媒體等作用,利用公益廣告等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宣傳推廣近視防治知識。”該方案還首次明確:將青少年近視率將納入政府績效考覈。新規的出臺也與此大背景有着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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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管理方式多元化

  新規涉及的監管方式包括運用日常監聽監看、專項檢查、實地抽查、失信懲戒、違法行爲警示記錄等。同時要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節目違法行爲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郵箱等聯繫方式開展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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