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7 11:49

〔記者張文川/臺北報導〕桃園市24歲簡姓男子,去年10月10日國慶日晚間,因與父親發生口角、心情不好,酒後竟隨機至桃園區鎮江街一棟公寓內縱火燒機車,造成無辜住戶1死4傷慘劇,簡男縱火後向警方自首「我放火了」,桃園地院一審認定符合自首要件,今年1月依殺人罪將他判刑10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消防隊7分鐘撲滅火勢,清理火場時在一樓樓梯間發現焦屍,住2樓的50歲簡姓男住戶慘死,6層樓公寓的4名老少住戶吸入濃煙嗆傷,公寓內12輛機車、1輛腳踏車被焚毀。

判決指出,無辜命喪火窟的簡姓住戶,與簡男互不相識、毫無冤仇,簡男在法庭上辯稱「我只是要燒機車而已,沒有想要燒房子和殺人的意思,當下沒有意識,點火後才驚醒,去警察局自首」;辯護律師指出,簡男有憂鬱症病史,當時因與父親口角、情緒失控,事發時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

法院囑託精神鑑定結果顯示,簡男有吸毒且有憂鬱症等病史,但犯案當下意識清楚,且案發後還能清楚描述犯案動機、購買汽油的地點等,顯見他犯案時具有組織性、規劃性、具選擇的能力,法官因此認為卸責辯詞不足採信。

高院院認定,簡男僅因心情不佳、為求發洩而縱火,讓無辜住戶遭受波及喪命或嗆傷,惡性不輕,但考量自首,判刑10年。

  • 簡姓男子縱火後走路離開現場。(資料照,記者周敏鴻翻攝)

    簡姓男子縱火後走路離開現場。(資料照,記者周敏鴻翻攝)

  • 消防隊獲報撲滅火勢,大批機車燒得只剩骨架。(資料照,記者周敏鴻翻攝)

    消防隊獲報撲滅火勢,大批機車燒得只剩骨架。(資料照,記者周敏鴻翻攝)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