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德國歷史學家海因茨·安格邁爾(Heinz Angermeier, * 1924/04/11 - ? 2007/12/07)於1978年撰寫《皇帝卡爾四世在德意志的統治及其治下的和平(Herrschaft und Friede in Deutschland unter Kaiser Karl IV.)》一文,並刊登於《德意志地方史期刊(Bl?tter für deutsche Landesgeschichte)》第114卷(第833-845頁)以紀念著名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即我們常說的查理四世)去世600周年。此後該文被作者收錄於他彙編的論文集《德意志歷史中的舊帝國:有關延續與轉折的研究(Das alte Reich 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 Studien über Kontinuit?ten und Z?suren)》中,該書於1991年由奧登堡科學出版社(Oldenbourg Wissenschaftsverlag)出版,之後於2015年由德古意特出版社(Verlag De Gruyter)修訂再版,本譯文則來自2015年修訂版本中的第四章內容(第69-82頁)。

題圖:布拉格查立大學內著名的卡爾四世塑像(局部)

譯者:在清明時節,謹以此文紀念著名的中世紀君主卡爾四世去世641周年……

專欄編輯:Shut up! 你明明是以寫注(cǎi)釋(dàn)為借口,鴿了我三個多月!

譯者:……好吧,我認真介紹一下:此文的主要內容是為了分析卡爾四世在位時的內政與領地和平政策,該譯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分三次發布:第一部分主要包括綜述以及卡爾四世在波西米亞和義大利的和平政策;第二部分集中講述卡爾四世在德意志地區的領地和平政策;第三部分主要介紹卡爾四世治下領地和平誓約聯盟機制以及城市同盟崛起對其和平政策的破壞,最後則是全文結語。三個部分,正好在清明假期每天發一篇,謹以此文紀念著名的中世紀君主卡爾四世去世641周年……

專欄編輯:Shut up!


PART I

現在紀念日幾乎無一不成為了歡慶的節日,但是如果人們僅僅迷失在往昔的記憶里或者將自己沉浸在各種榮耀、稱頌以及讚美當中,那麼必將扭曲或至少是誤讀了紀念節日的歷史意義。通過將其年度會議與皇帝卡爾四世逝世六百周年的紀念活動結合起來,德國歷史與古典協會總會(Gesamtvere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s- und Altertumsvereine)在今年(譯註1:1978年)將年會地點遷至皇帝當年最鍾愛、最頻繁到訪,同時也許是最渴望收入囊中的帝國城市紐倫堡的舉動,雖然非常合乎情理,但同樣重要的是,我們也有必要回憶一下紐倫堡的歷史學家維爾納·舒爾特海斯(Werner Schulthei?)的研究成果:正是這位盧森堡人通過勒索贈禮、苛以重稅以及在城市周圍施行侵略性的領邦政策等一系列手段,使得這座城市的所有財產遭受了長達四十年的侵害,也迫使這座在前任皇帝路德維希四世治下經歷過輝煌與繁榮的城市不得不對新任君主採取防禦性的策略。紐倫堡這座古老的城市如今已成為現代的巴伐利亞自由州的一部分,而且既無理由否認甚至也無必要掩飾的是,對14世紀的巴伐利亞公爵們而言再也沒有比這個盧森堡人更危險也更可怕的敵人了——卡爾四世雖然是波西米亞國王,但是他所推行的政策卻已經使其在許多方面表現為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繼承者。

然而對於將歷史視作通往未來道路的歷史學者來說,這並不是要譴責卡爾四世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或者後來採取的保守狹隘的本位主義政策(Kirchturmpolitik)。對這些學者而言,歷史紀念活動的意義在於有助於提高人們對於當下的認識。因此,如果卡爾四世去世六百周年是一個重新用更加強烈的方式懷念他的機會,那麼無疑應該探究一直縈繞在這個盧森堡人心頭的一個問題——建立和平。因為這可以是也必須是屬於卡爾四世的榮譽:正如14世紀的波西米亞編年史學家魏特米爾的貝內什(Benesch von Weitmühl)所言:他是一名「正義的傾慕者與和平的領袖(amator iustitiae et princeps pacis)」。

在開始說明以前,我們必須認識到,在享有和平的平民與創造和平的政治家兩種人眼中,和平是不一樣的。卡爾四世對後一種和平一直有清楚的認識,而這對歷史研究非常重要。正如他在1355年的波西米亞邦法典草案《卡爾至尊(Maiestas Carolina)》(譯註2:見文末)中所言:「出於君主對我們忠實臣民的關切,我們必須晝夜守衛使得他們可以安寧地生活,我們也應保護他們以遠離敵人的爭端與暴行」。針對縱火犯,卡爾四世表示君王的權威迫使他利用和平的方式彈壓那些通過教唆惡行而煽動騷亂的人。司法應被用來約束目無法紀恣意妄為的行為,因為:「只有我們守護好我們臣民的和平,我們才能安寧地生活」。和平的另一面是保護臣民不受外敵侵害,但公共和平最大的威脅卻是內部的分裂,特別是卡爾四世在1356年頒布的《金璽詔書》中將其稱為所有紛爭的根源。在其導言中就提綱挈領地寫道:「任何處於內亂的王國自身都將瓦解,因為它的諸侯們都成為了賊寇。」以上所有這些都不只是表面文章或空頭支票,反而沒有德意志國王像卡爾四世這樣通過制訂法律、建立領地和平誓約聯盟(Landfriedenseinung)(譯註3、4:見文末)、司法判決、居間調解以及軍事行動等方式來尋求和平,但論及這些措施,同樣顯而易見的是盧森堡人堅持不懈地採取和平行動是一種權力和權力意志作用的結果,同時也不應該將皇帝追求和平的意願歸結為懦弱、順從和對休養生息的需求。

無論對卡爾四世或褒或貶,人們總會認識到從他開始德國的歷史出現了新的氣象。因為從霍亨斯陶芬家族最後一位直系絕嗣到1347年巴伐利亞人路德維希四世的去世,不管是世襲君主制的傾向、對義大利的宣稱、舊有的霍亨斯陶芬王朝時帝國領地和平立法制度的延續,還是與教宗和教會的關係,人們仍然能注意到在德意志政治的許多方面依然保留著霍亨斯陶芬時期的傳統。但是隨著盧森堡家族(譯註5:時隔31年後再度)掌權,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傳統就戛然而止了,正如歷史學家珀西·恩斯特·施拉姆(Percy Ernst Schramm)所言,自卡爾四世之後德意志的統治者不再是真正的皇帝,而不過是皇帝頭銜的所有者罷了,皇帝馬克西米利安一世惡毒地形容卡爾為「帝國的老繼父」的這種說法或許更恰如其分。如果一個人想要儘可能避免教條主義和美化帝國的傾向來細緻地考察卡爾四世的時代,同時試著找出是有什麼新的因素使得他的統治與眾不同,那麼他幾乎將會在所有領域發現他務實的特點,而且卡爾四世也將這一特點帶入了德意志的帝國政策當中。根據德國歷史學家費迪南德·賽普特(Ferdinand Seibt)的言論,作為一位精於摒棄不切實際幻想的現實主義者,卡爾四世與費迪南德一世一道在德國歷史中留下了一種壓抑沉悶的形象。卡爾四世並不能被稱為保守派,因為他利用全部現有的政治因素只為給盧森堡家族在歐洲建立一個美好的未來;但是,用進步主義這個詞來描述他的統治也同樣是錯誤的,因為卡爾四世的統治深深根植於既有的社會形態、王朝思想、宗教和教會的傳統,而完全無法像他的兒子西吉斯蒙德所做的那樣,去嘗試任何冒險。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除非和平政策一直受到監督同時置於君主的支配權下,卡爾四世的和平政策從未受到來自規則與目標方面的壓力。在帝國的每一個地方,他都著手建立和平並宣示自己創建和平的權力。然而,同樣必須補充的是,在帝國廣大的領土上,卡爾從未嘗試破壞或武斷地改變某一領地在和平政策方面的具體情況和環境,反而是尊重當地的法律習慣。

因此,在盧森堡家族的最核心利益中,卡爾四世從未以皇帝的身份,而是作為波西米亞國王在該王國建立了和平,而且卡爾作為權力不斷增長的邦君,相應地,與帝國其他地方相比,他還能為他的王國提供更好更完善的和平制度。只有在波西米亞,卡爾四世才能夠考慮禁止所有私戰行為,利用王權強制懲罰所有對王國自由民的莊園和僕從的私人侵害,以及追捕縱火犯,阻止因為對外戰爭導致的國家人口外流,還有利用國王司法權打擊竊賊、強盜和攔路劫匪等罪犯並且直接動用國王的執法力量制伏他們。於是在波西米亞,貴族們不再享有自助權,而破壞和平的罪案被移交給了由國王設立的法庭,同時判決的執行權也被授予給了這個法庭。因此與帝國其它地區不同,在卡爾的家族領地上,建立和平的主導權由一國之君掌控。

於1354-1355年和1368年的進軍羅馬(Romzug)中跟蹤卡爾在義大利採取的和平活動,會得出一個完全不同的印象。卡爾四世第一次進軍羅馬的意圖在於獲得帝國皇冠,因此他在義大利的成果並不在於建立一個長久的和平秩序,而是為自己和他的扈從提供安全和休息。因此卡爾四世與米蘭的停戰,授予卡拉拉(Carrara)(譯註6:該家族控制著城市帕多瓦)、貢扎加(Gonzaga)(譯註7:該家族控制著城市曼托瓦)和埃斯特(Este)(譯註8:此處應指的是埃斯特家族內的幼支富爾克-埃斯特(Fulc-Este),在14世紀控制了費拉拉、摩德納和雷焦等城市)等家族的特權也都是如此:並非為了宣示對義大利的統治,只不過是為了緩和通行地區的局勢。在卡爾四世要求行使統治權力的地方,例如設立帝國攝政的比薩和錫耶納,他並未能真正消弭城市貴族與城市平民之間的紛爭,因此當卡爾返程之後不久義大利就再度陷入了其內部分裂的局面。1368年的情形也與此類似,卡爾並未將支持教宗統治的強大的維斯孔蒂家族從北義大利驅逐出去,在經過短暫而徒勞的戰鬥之後,反而通過批准米蘭、托斯卡納地區以及帝國城市比薩和盧卡帝國代理權將貝爾納博·維斯孔蒂(Bernabò Visconti)一方爭取了過來,同時通過他的承認,也馴服了反叛的佛羅倫薩(譯註9:見文末)。只有在錫耶納,才推翻了人民執政機構,並建立了一個由帝國執政(Statthalter)領導並推行和平政策與帝國權力的混合制政府(譯註10:見文末)。卡爾四世同樣也干預了熱那亞內部的紛爭,但是鑒於熱那亞與帝國之間僅存在名義上的鬆散聯繫,他承認熱那亞的總督體制(Doge-Verfassung),承諾保護城市的自由,甚至親自宣稱熱那亞無須行使帝國法律甚至不用繳納貢稅。最後,卡爾四世從他與熱那亞的和平行動中換取了對方為其提供400名士兵援助進軍羅馬的好處。正如研究卡爾四世進軍義大利的德國歷史學家古斯塔夫·皮爾尚(Gustav Pirchan)所言:「(卡爾四世)他從未因急躁冒進而背離自己遠見卓識的判斷,也從不因為草率行事……而將事情操之過急。無論何時,他都只會堅持一個原則:儘可能地遠離各方的糾紛與爭端,以及必須止損之時果斷放手。」對於卡爾四世的兩次進軍羅馬,可以這麼總結:卡爾四世放棄了在義大利的統治,因此也自然無法在那裡建立和平。


譯註2:

卡爾四世於1351-1354年期間,基於弗里德利希二世在1231年頒布的《梅爾菲憲法(Liber Augustalis)》以及以前的法律傳統,設計撰寫出了一部適用于波西米亞王國的邦法草案。不過直到1617年這部草案才被冠以《卡爾至尊(Maiestas Carolina)》這個名字。這部草案主要意在強化國王的權威(例如,禁止貴族之間進行私戰,增強國王的司法權力,加強國王對其下屬官僚的控制),以及增加王室的收入(例如,規定王國內任何絕嗣家族的家產都歸屬王室,禁止貴族對包括森林在內的王室財產的侵佔,確認了幾十座城市和城堡的王室直屬地位),因此這也自然招致了波西米亞當地各個貴族甚至城市等級的強烈反對,卡爾四世在1355年9月的一次布拉格邦議會上只能謊稱這部草案被意外燒毀而將其收回。儘管這部法典草案從未得以有效推行,但是卻成為之後波西米亞王國出台的邦法典(Ordo iudicii terrae)的基礎。

譯註3:

Landfriede(n): 領地和平,或領邦和平。在中世紀時期,領地和平泛指領主和臣民通過契約或者誓約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內讓渡自己領地上的某些法律和武力特權給君主,來保障自己領地的治安或者糾紛的成功調解;這是對貴族和自由民包括私戰(Fehde)在內的私人暴力行為的一種法律限制,以及構建國家治安秩序的法律基礎。這項制度對神聖羅馬帝國影響頗為深遠,領地和平這一概念在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史和制度史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時至今日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的刑法典中,仍有Landfriedensbruch這一指代破壞國家治安、妨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為的定義。領地和平最初誕生於11世紀末12世紀,深受10-11世紀南法地區的「上帝和平(pax Dei)」與「神命休戰(treuga Dei)」運動的影響。中世紀時期重要的領地和平法律文件,包括海因里希四世在1103年與美茵茨頒布的第一份帝國領地和平法令,弗里德利希二世於1235年頒布的《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Mainzer Reichslandfrieden)》、文策爾於1389年頒布的《埃格爾帝國領地和平法令(Egerer Reichslandfrieden)》,以及馬克西米利安一世於1495年頒布的《永久領地和平法令(Ewiger Landfriede)》。

譯註4:

Einung: 該詞屬於中世紀時期的法律術語,在此處語境下,現代德語里與它比較接近的詞語是Schwurgemeinschaft、Schwurverband或者Eidgenossenschaft,表示通過宣誓、立約這樣的方式組成的聯合體,可翻譯成誓約聯盟或宣誓聯盟。有意思的是,瑞士的全稱——瑞士邦聯(Schweizi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中的「邦聯(Eidgenossenschaft)」,便來自於琉森湖畔具有帝國直屬地位的烏里(Uri)、施維茨(Schwyz)與下瓦爾登(Unterwalden)三個地區組成的共同抵抗哈布斯堡家族壓迫的宣誓聯盟——森林三州永久同盟(Ewiger Bund der drei Waldst?tten),即舊瑞士邦聯(Alte Eidgenossenschaft) 的雛形與核心。

Einung這個詞脫胎於11世紀興起的城市同業公會或行會(現代德語中可表示同業公會的詞語Innung,即由Einung一詞轉變而來),同時還與加洛林王朝時期出現的密謀團體(coniuratio)以及11-13世紀發展起來的城市自治運動(Kommunebewegung)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繫。因此,Einung在不同語境下也存在著不同的定義:

Einung原意指受誓言約束的,或宣誓各方共同遵守的契約、協議或者盟約,同時也可以指代不被當權者允許的密謀行為或內容。在此基礎上,Einung可以衍生出以下不同的含義:

(1)基於誓約而形成的團體或組織,即誓約聯盟。能符合誓約聯盟定義的組織,除了古老的各種手工行業工會、貿易商人的行幫,還包括城市當中所有市民組成的誓約團體,城市之間締結盟約形成的同盟——城市同盟(St?dtebund)。而在城市之外的地方,例如在村莊、鄉野之處,也會自發形成這種誓約聯盟:村落誓約聯盟(Dorfeinung),自由民、下級貴族等組成的聯合團體,最典型的即舊瑞士邦聯;農林畜牧業、公共事業等領域的成員組成的開發合作團體(Nutzungsgenossenschaft),例如耕地、草場、森林、高山牧場以及堤壩等公共地塊或者設施的使用者所組成的合作社。除此以外,出於某種共同的目標或者利益,也可以形成誓約聯盟,例如諸侯和貴族的不同家族之間所結成的利益同盟甚至密謀結社,在13世紀開始出現的為了維護和平與治安而形成的領地和平誓約聯盟(Landfriedenseinung),在14世紀出現的比武騎士會社(Turniergesellschaft)和騎士同盟(Ritterbund)。上面這些不同結社團體的特徵與職能可以說千差萬別,但它們都屬於一個共同的法律概念——誓約聯盟,而且隨著歷史發展,大部分聯合團體最終都能歸類於這一形式。例如本文作者就認為選侯團(Kurverein)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Einung,而英國歷史學家彼得·H·威爾遜(Peter H. Wilson)更是直接表示,「直到已進入近代早期,所有的聯盟本質上都是宣誓同盟(Until well into early modernity, all associations were at heart sworn alliances)。」

(2)誓約協議或者盟約文書中所設立的法令或者規定,常見的如某一地區的領地和平法令、城市(自治)法(Stadtrecht, Willkür)、領邦法(Landrecht)、莊園法(Hofrecht)等。此外,也包括行會或合作社的協議條款,例如為了保護當時鍛造工廠的利益,14世紀晚期在巴伐利亞公國北部地區的同業公會制定了有關礦石採選、冶煉、加工和貿易的規章制度——「大鎚聯盟協定(Gro?e Hammereinung)」,其中甚至還提到了遏制產能擴張以及行業准入限制;在村落或者山區,也存在著類似的誓約聯盟法令,例如村莊法(Dorfrecht)、針對耕地、草場、牧場和森林等區域的農村用地制度(Flurordnung)、瑞士阿爾卑斯山區牧場的放牧權(Alprecht)等等,因此Einung在這些領域也具有了下級司法管轄權(Zwing und Bann)的職能。

(3)違反誓約聯盟法令或協定所須繳付的罰金。在城市與鄉村地區,對罰金的徵收一般會交由某一特定的官員來負責,這種官員被稱為Einunger或者Einiger。例如,在瑞士有一種圍籬罰金(Hageinung),即針對村民疏於維護和保養籬笆的懲罰性賠償。

譯註9:

1342-1368期間城市盧卡一直被比薩人統治著,在卡爾四世到達盧卡之後,盧卡人推翻了比薩人喬萬尼·德爾拉涅洛(Giovanni dellAgnello)的獨裁統治,並在1369年花費了30萬弗羅林從卡爾四世那裡贖回了自由地位。因此在1369年4月5日卡爾四世也撤回了之前同意授予給貝爾納博·維斯孔蒂的帝國代理權。

在第二次進軍羅馬的路上,卡爾四世還曾要求佛羅倫薩加入他與教宗烏爾班五世、那不勒斯女王喬萬娜一世以及部分北義大利統治者組建的反維斯孔蒂聯盟。佛羅倫薩一開始拒絕了皇帝的邀請,甚至準備採取武裝自衛的手段,不過卡爾四世最終以收取大量貢金換取帝國代理權的方式收買了反叛的佛羅倫薩人。

譯註10:

實際情況與作者所言的有些許不同:

在錫耶納,卡爾四世支持薩林貝尼家族等勢力鎮壓了不久前驅逐了十二人議會的九人黨和他們的支持者,才通過相對和平的方式建立了一個在帝國執政(Statthalter)領導下的「混合型」的十二人議會(包含了4名十二人黨人,3名九人黨人和5名底層民眾(popolo minuto)的代表),同時在這個城邦共和國行使皇權。但是新政府僅維持三周就壽終正寢了,而且九人黨和十二人黨的勢力遭到了普通市民的排擠,不久之後原先的十二人議會被解散並改組成平民勢力佔據主導的十五人改革者議會。錫耶納內部的政治動蕩給卡爾四世從羅馬的返程造成了相當大的麻煩。卡爾主動派出由帝國攝政指揮的軍隊援助失勢的十二人黨和薩林貝尼家族,但是在十五人改革者議會的號召下,錫耶納的市民奮起反抗,不僅趕跑了帝國軍隊,甚至還將皇帝圍困在了薩林貝尼宮內。卡爾四世只得承認錫耶納新議會的合法性,並通過收取大筆金錢的贈禮才算是挽回了一點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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