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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阿珍地檢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 被  告  吳淑珍  女  54歲(民國41年7月11日生) 馬永成  男  41歲(民國54年6月14日生) 林德訓  男  39歲(民國56年1月19日生) 陳鎮慧  女  45歲(民國50年4月2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吳淑珍係中華民國第十任及第十一任總統陳水扁先生(第十 任任期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第十一任自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之夫人,明知總統之國務機要 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 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府多年來 慣例,其「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原始憑證(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 要,竟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陳 水扁總統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之機會,由吳淑珍夫人出 面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陸續蒐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吳淑珍 本人、總統長子陳致中、總統長女陳幸妤、總統女婿趙建銘 )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含陳致中請其隨扈葉倉池刷卡代 購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 (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羣、 玉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商家張從銘(英主 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他人消費付款之統一 發票(下稱「他人發票」,其中施麗雲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 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羅勝順與其女羅怡惠之發票;蔡美 利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黃接意、其 子黃思翰、其弟蔡銘傑及弟媳陳慧娟、其員工陳文彥、其友 人黃福精、何秀蔥、賴麗櫻、蕭嫣嫣等人之發票;種村碧君 除提供自己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 芬之司機張由宗與祕書陳英琪及李慧芬之友人陳辜美貴、朱 誠美與林千鶴之發票;王春香除提供自己消費發票外,另提 供其友人林美琴之發票;李黃美秀係提供其女李宜靜之發票 ;陳政信則提供顧客呂文清、丁培根、童子賢、林宜玲、張 潤德、廖德勳、黃建興及其他不知身分人士消費後漏未索取 之發票;張從銘則提供顧客廖邱芳華及蘇秋雲漏未索取之發 票)。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新臺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 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不知情之玉 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予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使不知 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支 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祕書室經費支 付報告單」(九十三年八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 證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 之條戮,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  」, 呈由奉陳水扁總統指示準許吳淑珍夫人申領國務機要費而不 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九十四年 二月交接)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之向總統府會計人 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 、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 許隆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依據憲 法規定行使職權所實際支出之花費(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 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必要費用), 而均準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 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 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 機要費計新臺幣14,808,408元(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吳淑 珍夫人另有提供百貨公司禮券發票11,950,044元請領國務機 要費,該部分經查僅涉偽造文書罪嫌,詳如後述),而共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並利用不知情之陳鎮慧行使變 造之私文書(變造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及使總統府會計處人 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 ,均足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此部分總統陳水扁 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 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二、吳淑珍係總統夫人,馬永成係前總統府祕書(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 林德訓現任總統府祕書(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馬永成擔 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後二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之 人員。緣吳淑珍夫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一 月間,因知悉陳水扁總統為執行某二件密祕外交工作,有必 要由國務機要費支出,惟因「非機密費」部分必須檢具單據 始得申領,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提供其表妹王春娟與友人 種村碧君委託其購買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SOGO百貨)、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一0一 大樓)及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禮券時所 取得之發票共計三十一張(詳如附表二),金額總計 11,950,044元(經查以上禮券均由羅太太即施麗雲出面以現 金購買,SOGO百貨部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付款一百八 十萬元分開六張發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萬元開 立一張發票、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付款一百三十五萬元分開 五張發票(其中一張十五萬元之發票未提出)、九十四年三 月三十日付款九十萬元分開三張發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 日付款二百二十五萬元分開五張發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七月十二日、八月一日共付款二百萬零四十四元分開五 張發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一百萬元分開三張發 票;一0一大樓部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萬元, 開立一張發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五十萬元,開 立一張發票;微風廣場部分: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付款五十 萬元開立發票一張),分次交予陳水扁總統轉交給明知該等 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 再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交由不知情之總統府第三 局出納陳鎮慧前後共分成十八次(馬永成任內六次,計十二 張共四百八十萬元;林德訓任內十二次,計十九張共七百十 五萬零四十四元),以經辦人身分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 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粘貼於登載不實之「餽贈」、「 招待」支出事由之「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上,馬永成與林 德訓再以「經辦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授權代簽人」之身 分在該憑證用紙上簽名批可,轉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 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 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 均誤以為該等發票均係總統禮品雜支,將不實支出事項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而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陳 鎮慧行使變造之私文書(變造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使總統 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 等公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馬永成提 出前述十二張發票領得現金臺幣四百八十萬元之國務機要費 (屬「非機密費」)後,均依陳水扁總統之指示混同當時結 餘之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指依總統府多年慣例,於月 初即以領據領出現金之部分,其日後之支出未再檢具任何單 據),交由總統府祕書郭臨伍轉予「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 會」執行長李天送做為支付某外國公關公司之費用。林德訓 提出前述十九張發票領得現金新臺幣七百十五萬零四十四元 之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後,亦均依陳水扁總統之指示 混同當時結餘之「機密費」,交由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轉 交行政院反恐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郭臨伍,再由郭臨伍先後 轉交部分予「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做為 支付某外國公關公司之費用,部分交予民間人士張維嘉轉交 予某海外民運人士。(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偽造文書 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 訴究)三、林德訓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在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臺北特偵組檢察 官偵查「國務機要費案件」(高檢署九十五年度查字第十七 號及本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五二一三、五一七七、五七七0 號,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改分為本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 七0八號)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供前具結,並 經告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拒絕證言權利後,對於 「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有無因為執行某祕密外交而多 次申領國務機要費」,以及「內裝三張祕密外交工作人員『 甲君』領據之信封,係由曾天賜何時交付予其」之於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事項,竟為虛偽之陳述,偽稱馬永成有交待曾天 賜可以申領國務機要費,曾天賜每次提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 費時,陳鎮慧均會在發票上或相關之支付報告單上註明「曾 」,而內裝領據之小信封,是九十五年年初曾天賜調離至外 貿協會時即已移交給其收受等語,意圖讓檢察官認定「甲君 」確有領到國務機要費。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林德訓 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偽證罪被告,並告以曾天賜與種村碧君 均已坦承偽證犯行後,始坦承前述小信封曾天賜並非於九十 五年年初,而係同年六、七月間始交付予其者等情不諱。( 曾天賜與種村碧君所涉偽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四、陳鎮慧係總統府第三局出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在高檢署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臺北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國務機要費案件 」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供前具結,並經告以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拒絕證言權利後,對於「前總統 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有無因為執行某祕密外交而多次申領國 務機要費,總共領取數額為何」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竟為虛偽之陳述,偽稱曾天賜自民國九十二年下半年起, 即多次交付發票予其請領國務機要費,歷來總共領取約新臺 幣九百萬元等語,並多次於指認扣案發票時,指稱其中多張 係曾天賜提出者,數量達新臺幣七百多萬元。至九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陳鎮慧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偽證罪被告,並告 以曾天賜、種村碧君、林德訓均已坦承偽證犯行,陳鎮慧始 坦承曾天賜提出之發票並未如其先前做證時所述之數量,其 先前指認為曾天賜提出之發票,實際上大部分均係吳淑珍夫 人所提出者等情不諱。五、案經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分案偵查(審計部亦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來函 告發)並協同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共 同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壹、成立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部分(禮券發票以外之發票部分)一、訊之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及前後 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均稱吳淑珍夫人每個月平 均一至二次,會用小信封內裝發票交由林哲民轉交給陳鎮慧 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後陳鎮慧再將現金裝在小信封內交由 林哲民轉給吳淑珍夫人收受,其中馬永成復稱係陳水扁總統 指示其準由吳淑珍夫人提出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另林德 訓亦證稱「我在覈章時,確實有看到陳鎮慧用立可貼或用鉛 筆註明「夫人」或「夫人? 」來告知我這是吳淑珍夫人拿出 來的發票」、「我印象中在交接過程中馬永成有告訴我那些 人可以拿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其中包括吳淑珍夫人,我 主觀認為吳淑珍夫人應該是幫總統作事,或官邸那邊的開銷 ,本來就可以拿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所以就沒有多問」 等語。此外,證人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王春香、李 黃美秀亦均坦承曾直接交付發票給吳淑珍夫人,另陳政信則 證稱曾將客戶未取走之發票交予吳淑珍夫人之隨扈陳智松等 語。並有發票之真正消費者李慧芬、種村碧君、王春香、童 子賢、林宜玲、呂文清、丁培根、蔡美利、張潤德、陳辜美 貴、邱廖芳華、廖德勳、張由宗、林千鶴、楊怡祥、蘇秋雲 、黃建興、許麗鳳、黃接意、蘇毓玲、黃福精、陳慧娟、李 宜靜、蕭嫣嫣、林美琴、葉倉池、陳慧文、羅勝順、羅怡婷 、羅怡惠、施麗雲、林弘敏、朱誠美、趙建銘、陳幸妤、宗 才怡、何秀蔥、陳文彥、蔡銘傑、林命羣、李青蒼、姚徐夢 若、姚文倩、曹志漣、陳建隆、王美華、沈石柱、王玉珍、 陳英琪等人之證詞,及各商店員工劉發成、王秀玲、孫久婷 、彭心怡、蔡燕珠、張智超、簡榮梅、陳榮輝、王文宜、蘇 育慧、謝文香、張麗玲、郭少玲、林瑛琇、陳怡君、鄭棱蔆 、錢順濱、鄭淑娥、張從銘、吳雪鳳、蔡麗貞、鄭麗珍、林 慧美、廖麗玲、劉慧華、蘇毓玲、楊如鳳、唐喬渝、蘇容右 及扣案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總統祕書室經費支 付報告單」、「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其上所附之發票原 本(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扣押筆錄及清單附卷參照)及八 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國務機要費領款用印之支出傳票 影本計八冊可資佐證。二、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 :「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總統府支領國務機要費憑證粘貼 用紙所附之統一發票中,經查確有數張是臺灣紅創意設計有 限公司負責人李慧芬女士在臺北君悅飯店(登記名稱為豐隆 大飯店)消費付款後所取得之發票(即俗稱「別人的發票」 ),您對此現象之解釋為何?」答:「外交的祕密工作,經 費的支出滿龐大的,外交部的預算不夠用,再加上奉天與當 陽專案的經費都繳回國庫了,所以必要時要從國務機要費支 出,而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不夠使用,所以纔要從非機 密費部分來支出,可是外交祕密工作的經費支出要取得單據 有所困難,執行祕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一些發票來核銷 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該員再用領據來 申領國務機要費,用李慧芬在君悅飯店消費付款後取得的發 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即是這種情形。」問:「此些祕密工作 之內容及花費為何?如何報銷?」答:「93年11月間資助某 位在國外之人士美金約十萬元,是從國務機要費支出的,直 接的負責人是馬永成先生。另外在93年7月至94年4月間,有 匯款給某外國公司約新臺幣1800萬元,此1800萬元大部分是 從國務機要費支出,此件的直接負責人也是馬永成。這二件 祕密工作的花費必須要取得發票來核銷,我太太吳淑珍知道 之後,說她一些醫生太太的朋友有在購買太平洋SOGO百貨的 禮券,可以請她們拿購買禮券所取得的發票來報銷國務機要 費。 所以後來不知是由我太太吳淑珍自己或請他人與太平洋SOGO 百貨接洽,訂購禮券,由那些醫生太太們直接付款給太平洋 SOGO百貨購買禮券,禮券送到官邸來之後,那些醫生太太再 到官邸來拿禮券。而發票後來也送到官邸,我太太吳淑珍拿 給我,我再拿給馬永成來報銷國務機要費,此部分購買太平 洋SOGO禮券的發票面額大約有新新臺幣一千萬元多一點。另 外據我所知,還有購買另外二家百貨公司的禮券,一家是微 風廣場、一家是臺北101百貨,購買這二家百貨禮券的發票 數額比較少,大約是新新臺幣二百多萬元,這些發票我拿到 之後也是交由馬永成來報銷國務機要費。此外在民國92年年 中開始,我方又執行一個祕密外交工作,必須付報酬給受委 託之工作人員,這件工作我方主要負責人員是曾天賜,當時 他是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此工作一直持續到94年,總 共付報酬給受委託之工作人員大約是新新臺幣5、6百萬元, 也是從國務機要費中支出,當時我有請曾天賜轉告該位受委 託之工作人員必須要設法取得發票來核銷,據我事後研判, 此部分工作有取得李慧芬在君悅飯店消費付款取得的發票… ,此位受委託之工作人員身分我不便透露,因為其擁有龐大 事業,我擔心影響到其事業。」等語,復提出「甲君」之領 據影本三紙及曾天賜之工作紀要影本五紙以佐其說。由上可 知陳水扁總統於第一次應訊時,對於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中 出現他人發票之解釋可分為二大類,一是由吳淑珍夫人提供 之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數額約新臺幣一千萬元出頭;一 是曾天賜提出之種村碧君、李慧芬等人發票,數額約五、六 百萬元。前者係用來給付某外國公司與海外民運人士(此部 分查無貪污之確切證據,詳後述);後者則是用來做為曾天 賜與某位人士(下以代號「甲君」稱之)所從事之對外工作 之費用。三、對於前述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祕密外交工作及「甲君」 領取工作費乙事,本署查證結果是「純屬虛構」,茲敘述理 由如下:(一)訊之曾天賜固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八月九日、九月六日 、十月十二日多次證稱種村碧君與李慧芬所消費之發票係 其本人交予陳鎮慧請領國務機要費者,共計領得臺幣九百 多萬元,而該等發票係替陳水扁總統執行某祕密外交工作 代號「甲君」者長期蒐集並分多次在臺北市各大餐廳當面 交付予其者,至於以該等發票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其中 新臺幣600萬元已分三次在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與重慶南 路路口之北一女校門口交給「甲君」收受,計93年11月8 日新臺幣400萬元,93年12月10日新臺幣50萬元,94年7月 8日新臺幣150萬元,另320萬元亦已於九十四年四、五月 間交給馬永成從事另一件祕密外交云云。另種村碧君固於 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八月十六日、十月十二日多次證稱其 所有發票均分多次在臺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 下當面交付「甲君」,從未交予他人云雲。另林德訓固於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證稱曾天賜申領國務 機要費時陳鎮慧會在發票或支付報告單上註明「曾」,而 裝有「甲君」祕密外交工作費用領據之小信封,是九十五 年年初曾天賜調離至外貿協會時移接給其者云云。另陳鎮 慧固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 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證稱曾天賜自民國九十二年下半年 起,即多次交付發票予其請領國務機要費,歷來總共領取 約新臺幣九百萬元等語,並多次指認多張扣案發票係曾天 賜提出者云云。另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 二次應訊時並正式在紙條上寫下「甲君」之真實姓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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