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我兩個小孩

到了10歲 11歲

從來沒有人說過他壞話

他讀書

從來沒有跟人家爭過什麼東西

沒有跟人家打過架

四顆桂花奶糖

1998年10月9日下午5點左右,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園村,32歲的肖雪梅(化名)收完田裏的穀子,回家的路上在村口遇到了來接自己的兩個兒子。兩個兒子都在讀小學,乖巧懂事,一個10歲,一個11歲。

肖雪梅看到兩個兒子在吃糖,問他們糖是哪裏來的,小兒子說糖是他們撿的,在自己家和村裏大路相連的小坡上,被人用紅色塑料袋裝着塞在路邊的石壁處。小兒子自己吃了一顆,哥哥吃了三顆。聽了孩子的解釋,肖雪梅沒有怎麼在意,帶着孩子們回了家。回家後還沒來得及洗澡,小兒子忽然栽倒在了肖雪梅面前,她剛要去扶,大兒子也忽然倒下了。

肖雪梅趕緊跑出去大喊救命,村裏人把孩子送往縣城的醫院。三四個小時趕赴到醫院後,兩個孩子已經沒救了。

肖雪梅懷疑自己的孩子是吃了有毒的糖後中毒身亡的。在撿拾糖紙時,肖雪梅發現上面還粘着死去的蒼蠅。經檢測,桂花奶糖的糖紙上有老鼠藥“毒鼠強”的成分。同時,法醫檢測結果也顯示:兩個孩子均因“毒鼠強”中毒而亡。

同村男子有最大嫌疑

毒糖就塞在通往自己家的小坡路上,外人不會從這裏經過。這起事故並非偶然,而是有人蓄意所爲。肖雪梅向警方提出了自己的重點懷疑對象:同村48歲的男子李錦蓮。

肖雪梅說,自己丈夫長期在外打工,家裏的重活沒人幹,都是李錦蓮熱情幫忙。一來二去,二人產生了感情,有了不正當的婚外情關係。隨着孩子漸漸長大,肖雪梅覺得影響不好,開始拒絕李錦蓮,可李錦蓮還想保持原有的感情。肖雪梅還聲稱李錦蓮懷疑自己有了別的男人,可能從這個時候由愛生恨,對她和兩個兒子起了下毒的心思。

警方把李錦蓮列爲重點嫌疑對象,對他進行持續4天5夜的訊問,但李錦蓮始終堅決否認自己有投毒作案的犯罪行爲。審訊期間,警方沒有給李錦蓮休息的時間,隨着時間的推移,進行審訊的兩名警察也堅持不住睡着了。沒有戴手銬,而是靠在牆根接受訊問的李錦蓮,看到警察睡着後,趁機逃走了。

母親罹難 父親逃亡

李錦蓮和妻子匆匆見了一面,就逃到了老家附近的山上。警方懷疑他的妻子窩藏了他,將她帶走調查。據李家人講,李錦蓮的妻子在鄉政府被關了兩天兩夜,警方將她放出來之後的第二天,她被發現死在了家中。

對於李錦蓮妻子的死因,當地鄉政府向記者透露她是服毒自殺的,而李錦蓮和家人則認爲她是被人毆打致死的,具體死因至今沒有定論。

李錦蓮的妻子出事後,李錦蓮在福建打工的女兒才知道了家裏發生瞭如此大的變故。將母親安葬後,看着年僅6歲就披麻戴孝的弟弟,心痛不已的李春蘭上山尋找到了父親。

這些天來,李錦蓮風餐露宿,靠地裏挖的紅薯果腹。見到女兒後,他向女兒保證自己沒有投毒。相信自己父親的李春蘭決定幫父親申冤到底,先和遂川縣人民檢察院取得聯繫。和預想的不同,檢察院將李錦蓮送回了公安局,公安局認定李錦蓮是殺害兩個孩子的兇手,檢察院隨之批准逮捕。

把“蓮”寫成“連”

1999年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對李錦蓮提起公訴,1999年7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李錦蓮有罪的依據主要有4條。第一是肖雪梅說李錦蓮一直糾纏自己,對自己懷恨在心,由此有作案動機;第二是證人羅詩永說李錦蓮在她手上買過4包老鼠藥,警方也在李錦蓮家中搜查出了含有“毒鼠強”成分的老鼠藥;第三是同村的村民袁頭仔證實案發前不久她看到李錦蓮曾前往投毒現場的石壁處,李錦蓮的小兒子李平也證實,自己和父親在案發當天走親戚回家時,父親在石壁處小便過,有作案時機;第四是李錦蓮向警方做了11次有罪供述,承認自己對肖雪梅因愛生恨,由此將老鼠藥拌入桂花糖,假借上廁所,把紅色塑料袋裏的毒奶糖放在小路石壁處,供述和證人證言相吻合。

對於上述證據,李錦蓮在接受採訪時表明它們本身都有問題。

首先,李錦蓮說自己和肖雪梅在1994年也就是案發4年前就斷了關係,自己從沒想過傷害這兩個自己看着長大的孩子。

其次,他做的有罪供述是違心的,在檢察院將他送到公安局後,關押期間辦案警察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李錦蓮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了11次有罪供述,但他爲了區分真實的供述和虛假的供述,在虛假的供述上都故意將“蓮”寫成了“連”。事實也是如此,“認罪”的11份筆錄的簽名都是沒有草字頭的“連”。

再次,在證人證言上,李錦蓮說自己沒有去過投毒現場的石壁。他認爲村民袁頭仔因爲自己的鴨子吃了她田裏穀子對自己懷恨在心,出面指證是出於報復心理。這一點從袁頭仔的筆錄中可以得到一定的佐證,筆錄中記載,案發當天警方曾詢問過袁頭仔,可她並沒有提到李錦蓮去過投毒現場。8天后她主動找到警方指認李錦蓮去過投毒現場。

至於兒子李平的筆錄,姐姐李春蘭說,當年弟弟只有7歲,但警察並不讓自己陪同他去做筆錄,而是讓嬸嬸陪同的。警察讓嬸嬸做李平的工作,只有讓李平說李錦蓮在石壁上小便了,他們才能回家,詢問時間長達一天一夜,李平最後改口指證了父親。

李錦蓮和辯護律師認爲證據缺少真實性,在辯護律師章一鵬、朱中道的幫助下,李錦蓮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但二審判決仍然認定李錦蓮是故意殺人,維持一審原判。

申訴233次

二審判決後,李錦蓮在服刑期間堅持申訴,向各級部門共計申訴233次,但大多都如石沉大海一般失去音訊。

女兒李春蘭一邊照顧弟弟,一邊替父申冤。2011年,在多名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啓動李錦蓮案的再審程序。

公訴方在法庭上指出李錦蓮案一方面有證據指向和證明是他犯罪,但一方面證據也存在瑕疵和不足。

第一,李錦蓮投毒所用的桂花奶糖來源不能得到證實,小賣店的店主夫妻能證明李錦蓮沒有購買過桂花奶糖。第二,辦案警察對李錦蓮進行審訊時,沒有在合法場所進行,還存在疲勞審訊的情況。第三,警方當時對年僅7歲的李平進行詢問,時間超過12個小時,也是違法的。

2011年11月10日,再審裁定駁回李錦蓮的申訴,維持原審判決,公訴人提出的疑點並沒有在判決書中得到法院的迴應。

2015年,李錦蓮苦盼了17年,作爲辯護律師的兩位老人也堅持了17年,其中的朱中道律師因病去世,之後劉長律師遵照老人的遺願接手該案,在劉長律師牽線下,李錦蓮聘請了易延友律師爲辯護人。

2016年,在辯護人幫助下,李錦蓮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引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重視,專程來到江西調看卷宗,走訪現場。2019年全國人代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工作報告中提到李錦蓮案是最高檢建議最高法再審的。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審李錦蓮案。2018年6月1日,通過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改判李錦蓮無罪。

2018年9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他做出了293萬元的國家賠償決定,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是203萬,精神損害賠償90萬元。李錦蓮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總共293萬的賠償決定。

服刑19年後,被判無罪的李錦蓮已經68歲,爲他奔走多年的律師一個去世了,一個已經80多歲,女兒也年過40,多年無法安定,至今沒有結婚。李錦蓮回到老家後,當年村裏最氣派的住宅已經坍塌破敗,長滿荒草。

20年過去了,兩個孩子如果活着都已過了而立之年,母親肖雪梅還未從悲痛中走出來,兇手是誰,這依然是個謎團。

普法時間

Q1:這起案件中,最早在訊問的時候,場所不符合規定,也有疲勞審訊的這種行爲,那麼這樣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爲合法證據?

A1:根據我們《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刑訊逼供等手段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應當排除的,是不能作爲案件的定案根據的,也就是說那種連軸轉的熬審也是屬於刑訊逼供之列的。它被解釋爲刑訊逼供等手段中“等”裏邊的包含的手段。

Q2:訊問場所如果不符合規定呢?

A2:這是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但它是2013年之後的解釋。這個案件它發生的時間是比較早的,當時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但是隨着這種立法進步和司法解釋的完善,現在已經比較明確了。就是你非在法定的訊問場所訊問所獲取的供述也是應當排除的。

Q3:李錦蓮的兒子當時才7歲,警方對他進行了一天一夜的詢問,這種行爲是合乎法律規定嗎?

A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疲勞審訊可被視爲排除證據的一種情況。那麼對於這種詢問證人一天一夜的情形,尤其是對於一個7歲的孩子來說,構成疲勞詢問完全沒有問題。

Q4:本案中,結合相關證據,比如說李錦蓮有作案動機、跟人有過節,即使去買過毒鼠強,即使在那個時間出現在那條小路上等等,但都不能證明是他投的毒嗎?

A4:具體到本案上,我們發現這個案子實際上有大量的外圍證據。就是4個主要的證據來證明確實有中毒事件的發生,孩子也確實是身上檢出了“毒鼠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李錦蓮是有很大的犯罪嫌疑的。但是我們在刑事訴訟中除了要證明犯罪事件已經發生以外,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任務,你必須要證明這個事件、這個犯罪事件是被告人所爲,你必須要把這個事件鎖定在被告人身上。恰恰是在這個問題上,本案中的證據就出現了一些疏漏。我們《刑事訴訟法》要求證明必須環環相扣形成一個閉合的證據鎖鏈,排除其他的合理可能性,也就是說排除其他的合理的懷疑。但在這點上,本案的證據沒有做到這一點。也就是說即便是所有的這4個證據都是真實的,但仍然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它只能證明到李錦蓮到過那個小路上,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他投毒,還是存在有其他人投毒的合理的可能性。當然,本案的證據本身也存在瑕疵,疲勞審訊等各種各樣的不規範行爲導致這些證據本身也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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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編輯 | 李一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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