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埔縣檢察院辦理了一宗涉嫌偷越國(邊)境案,4名外籍人員途經梅州市梅龍高速公路西河公安檢查站時被大埔縣公安局查獲,並以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移送大埔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縣檢察院審查後依法對貌山溫、貌佐丹、摩萊溫、吳吞埃覺4名外籍人員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經查,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貌山溫(中文譯名)、貌佐丹(中文譯名)、摩萊溫(中文譯名)、吳吞埃覺(中文譯名)四人經中介介紹,結夥從緬甸清水河邊境步行偷渡進入中國務工。

  2019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貌山溫、貌佐丹、摩萊溫、吳吞埃覺乘坐小汽車從福建省龍巖市進入廣東省,途經梅州市梅龍高速公路西河公安檢查站時被大埔縣公安局查獲。經查,犯罪嫌疑人貌山溫、貌佐丹、摩萊溫、吳吞埃覺在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這個時間段均無合法入境記錄。

  2019年3月14日,大埔縣公安局以貌山溫、貌佐丹、摩萊溫、吳吞埃覺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移送我院提請批准逮捕。我院審查後依法對貌山溫、貌佐丹、摩萊溫、吳吞埃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旅遊、代購、務工等出入國(邊)境皆須合法,必須嚴格遵守出入境管理相關法規,切不可心存僥倖。國家加強對國(邊)境的管理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偷越國(邊)境或者爲偷越國(邊)境提供條件,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述法

  01

  何爲“偷越國(邊)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爲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2

  如何認定“偷越國(邊)境”行爲?

  根據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爲: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僞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03

  怎樣認定爲“情節嚴重”?

  根據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爲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全媒體記者】馬吉池

  【作者】 馬吉池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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