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半在監獄服刑,要如何訴請離婚?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也就是老公或老婆),本身是『同意離婚這件事的話,只要具備:『離婚協議書』、『在監委託書』、『在監證明書』,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備註:在監獄的配偶另外需要在監獄內填寫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經機關長官簽核)。
 
 
此種情形可以參考我之前的文章內容:
 
 
 
但是,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根本『不同意離婚這件事,則就必須透過『離婚訴訟』(即離婚官司),纔有辦法處理(但要注意,訴訟勝敗難以預料,需用心打官司,纔有機會獲得想到的勝訴判決)。
 
 
 
而打『離婚訴訟』(即離婚官司),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以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為例,若受刑人是因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就可以把這個當作是一個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
 
 
 
至於其他的法定離婚事由,還包括:(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關於離婚的方式,另外可以參考 『我和另外一半走不下去了,要如何結束婚姻?』的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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