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铁路警察去年9月持乘车证上自强号,向列车长要求补票遭拒,还被控诈欺得利。(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郑姓铁路警察去年9月持乘车证上自强号,向列车长要求补票遭拒,还被控诈欺得利。(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担任铁路警的郑姓男子于去年9月晚间下班欲搭台铁自强号列车南下嘉义,持铁路警察乘车证进站,经过桃园站时,汪姓列车长查票时发现郑未购车票,仅有乘车证,郑表明是铁路警察欲补票,但汪坚持郑需在中坜站补票且加收50%票价,还提告郑诈欺得利罪;检方以郑主动要求补票、无证据显示无票乘车、无诈欺得利等证据,侦结予以不起诉处分。

检警调查,41岁的郑姓铁路警察于去年9月25日晚间6时45分,下班后欲返回嘉义住家,为赶台铁149号南下自强号列车,郑以公务用乘车证上车,列车行经桃园站与中坜站之间时,郑主动向汪姓列车长要求补票,并出示台铁警察公务乘车证,但汪质疑郑未购票上车,要求郑必须在中坜站下车补足台北至嘉义站之间票价,并加收50%票价共897元,同时通知铁路警察中坜派出所员警前来处理,还提告郑涉嫌诈欺得利罪。

郑姓员警在侦讯时否认有诈欺得利之企图,他当时因赶搭列车南下嘉义,从台北站搭车,主动向汪姓列车长要求补票,但列车长看得他持乘车证却质疑他未购票上车,拒绝为他补票;检方以无证据证明郑姓男子自开始即故意无票乘车,且有谎报上车地点状况,郑男所持乘车证本来就可以进出车站且可搭乘非对号列车,但需补足差额即可,难以遽认有诈欺得利嫌疑。

检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所谓之被害人,只因犯罪行为直接受损害之人,汪姓列车长未受财产权侵害,其所谓之申告应系告发性质而非告诉,检方2日侦结予以郑姓铁路警察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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