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臺北報導】

曾姓女子患有罕見疾病,在使用「愛黴素」治療卻造成聽力喪失,她申請藥害救濟,遭審議會援引該法第13條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予以駁回,她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審議後認為,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7日作成合憲的解釋。

不過,大法官認為,相關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的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的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機會。

目前仍在臺大醫院接受治療的曾女,2007年9月23日因持續高燒到醫院住院,她被診斷為世界罕見的疾病「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醫師告知她須服用「愛黴素」,但可能會有7%到23%耳毒性不良反應,但她決定服藥。

隔年,曾女因服藥聽力喪失,她申請藥害救濟150萬元被駁回,她不服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為,病人及其家屬經醫療專業人員充分告知後,在合理程度內可預見藥害可能自屬當然。

大法官會議認為,藥害救濟等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事項,是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的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的規定,藥害救濟法規定「常見可預期藥物不良反應」的禁止申請規定,符合法律明確性、並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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