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李文君 樑艷華)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前夕,廣州市越秀區法院22日發佈了《強化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積極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白皮書,梳理、分析2016-2018年越秀法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案件呈現的特點、主要的措施做法,並提出建議和對策。白皮書還公佈了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十個典型案例。

白皮書指出,2016-2018年,越秀法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共7661件,其中,民營企業作為原告的有5316件,佔涉民營企業案件總量的69.39%,民營企業作為被告的有7195件,佔涉民營企業案件總量的93.92%,原告和被告均為民營企業的有4850件,佔涉民營企業案件總量的63.31%。上述案件中,著作權案件共7020件,佔涉民營企業案件總量的91.63%。

原告為民營企業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作品類別主要集中在美術作品、文字作品、影音作品、攝影作品等文化產業;審理的原告為民營企業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飾、食品、鞋包、煙酒茶等日常生活用品行業。傳統行業民營企業對保護商標品牌意識較弱,企業塑造品牌形象能力有待提高。

案例:

微博配孔子像被要價1萬,法院不支持

原告訴稱權利圖片

孔子像也不能配了?北京全景要價1萬被法院駁回 財經 第1張

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景視覺公司”)受讓取得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內地圖片庫》著作權,並經國家版權局登記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該《內地圖片庫》內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詳見附圖),全景視覺公司表示該圖片系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

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豚遊船公司)通過其開設的新浪微博賬號“藍海豚遊船”發佈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圖片作為配圖(詳見附圖)。全景視覺公司訴請藍海豚遊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越秀法院審理認為,判斷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以具備獨創性為前提要件,包括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同時,攝影作品歸入藝術作品則意味着其需具有藝術性和一定的審美意義。根據全景視覺公司所述及照片顯示,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可見,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復制翻拍。

而基於該目的,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故而盡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努力,但該勞動努力並不能體現出攝影師的個性創作,該拍攝過程和拍攝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着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全景視覺公司進行着作權登記的《內地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於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故駁回全景視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着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或個人因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使用的圖片涉嫌侵權而收到版權警告函件或被訴至法院,由此引發的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受到公眾更高的關注。以本案為例,核心問題就是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的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

1 “精確翻拍”行為是復制行為而非創作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可見,翻拍是復制常用的一種方式和手段。本案中,涉案攝影圖片的拍攝對象是孔子畫像圖,全景視覺公司也表示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即是為了高度再現該孔子畫像圖,屬於“精確翻拍”。

一般而言,復制是將原作品通過某種方式在另一載體上固定下來,其目的是再現;而創作是作者將其對某一事物具有獨創性的、可被他人所感知的外在表達固定下來,其目的是呈現。因此,“精確翻拍”屬於復制行為而非創作行為,通過“精確翻拍”獲得的照片並未體現攝影師的個性化選擇和表達,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不符合作品應當具備的獨創性要求,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2 警惕“無權”索賠行為

我國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版權局在對作品進行登記時僅作形式審查,其目的更多是為了對着作權歸屬提供初步證據。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當審查的是全景視覺公司訴請保護的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即包括應當審查該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並不能以進行了作品登記即認定登記作品應予著作權保護。

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應有之義。當下版權人的權利意識以及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固然可喜,但也應當警醒和避免相關主體在行使權利或維權時將本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納入到保護範圍內以尋求版權收益或維權賠償,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對訟爭作品應否予以著作權保護進行審查和認定,以期更好的保護作者的著作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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