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幫助納稅人更好地瞭解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1、問: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規定的限額部分是否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問: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什麼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1)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問: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比例是否進行了調整?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的限額是否進行了調整?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5、問: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有什麼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一條規定,(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6、問: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要報送什麼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自2017年度彙算清繳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7、問: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樣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二、個人所得稅

1、問:個人投資者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有什麼個人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一條規定,(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問: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的親屬作為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能否享受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

答: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

三、國際稅收

1、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3號公告)第八條所說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是要作什麼樣的責任追究?

答:此處的責任追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利潤分配企業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條審核確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致使不應享受暫不徵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實際享受了暫不徵稅政策的,作「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稅款處理,追究利潤分配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對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9號公告,以下簡稱「9號公告」)對提交的相關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證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什麼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9號公告第八條規定,申請人需要證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應將相關證明資料按照稅務總局2015年第60號公告第七條的規定報送。其中,申請人根據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供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和符合條件的人所屬居民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為該人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人根據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供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間層所屬居民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為該人和中間層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3、問:什麼是9號公告所說的實質性經營活動?有沒有具體的判定標準?

答:按照9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製造、經銷、管理等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申請人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會結合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具體判定,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經濟活動日新月異,試圖給出一個很明確的標準是非常困難而且疏漏頗多的。但是,申請人如果是導管公司、代理人等明確不可能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則應被判定為不具有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印花稅

問:營業賬簿可享受印花稅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五、環境保護稅

問:《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晝、夜均超標的環境雜訊,晝、夜分別計算環境保護稅,同時,又規定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環境保護稅。請問,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環境保護稅的是否也分晝、夜分別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規定:聲源一個月內累計晝間超標不足15晝或者累計夜間超標不足15夜的,分別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六、契稅

1、問:非公司制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為80%,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2、問: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為比例60%,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3、問:兩個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4、問: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四條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5、問: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與原企業5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因此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第三種方式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

6、問: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六條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7、問: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六條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8、問: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因此上述行為免徵契稅。

9、問: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因此對上述行為應徵收契稅。

10、問:在股權轉讓中,個人承受公司股權,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是否徵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九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因此上述行為不徵收契稅。

七、土地增值稅

1、問: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改制後的企業,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一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問:按照合同約定,兩個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二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3、問:按照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三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4、問:單位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5、問:企業改制重組後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後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因此第一種情況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第二種情況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的評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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