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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復上面這一篇文章
 
作為一個挺同的心理工作者,很想跟本文的作者說,
很抱歉,太晚纔看到你的論述,我希望有機會能夠跟你解釋、澄清你所說的疑慮,
但真的太晚了。
 
我想跟你說,我同意你所說的,
娛樂性用藥合法化、反對愛滋自費、隱藏愛滋醫療病始等,
這些都是問題,
但這些並不是這次公投的問題,
 
同志婚姻主打的,在於相同性別的兩個人可以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
所以我們並沒有打算讓娛樂性用藥合法化,至少在這次的文宣中沒有看見吧。
 
至於 反對愛滋自費、隱藏愛滋醫療病始,
這並不只是男同的議題,是關乎到任一性向病人隱私權的問題,
在侵犯到這類隱私權的問題時,
我們要問的,不是這個人的性向,
而是我們到底有沒有需要做到這個程度,如果有,就做,
不會因他的性向而有差別待遇。
 
至於傲慢的問題、進步跟退步的問題,
我想,這個應該要對你們抱歉纔是,
我們無意讓另一邊的人感到不舒服,
若有人因此打消對話的意願,這也不是我們所樂意看見的。
 
最後,就是關於同志婚姻的主要價值了,人權,
所謂的人權是人一生下來就應該具備的權利,
同志是人,應當享有身而為人的婚姻自由權,
如果你要禁止他,那你須提出論述,說明禁止的理由,
 
以《精神衛生法》的強制送醫標準為例,
如果我們要強制將一個人帶去醫院接受治療,
那我們需要在其
1.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才能限制其行為自由,而進行強制送醫。
 
因此你要限制一個人的婚姻自由,
那你就必須證明他有問題、他不具備婚姻的相關行為能力。
 
但這個命題基本上已經被精神醫療以及心理學的相關研究否定了,
研究指出同志並非疾病,社會給的壓力纔是。
 
那就回到原文的論述,
我們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聲稱一個人不應享有相對等的婚姻自由呢?
 
你會因一個人使用娛樂性藥物聲稱他沒有自由婚姻的權利嗎?
你會因一個人有愛滋病而聲稱他沒有自由婚姻的權利嗎?
 
不會,但你會因他是一個同志、並使用娛樂性藥物而聲稱他沒有自由婚姻的權利。
你會因他是一個同志、且他有愛滋病而聲稱他沒有自由婚姻的權利。
 
希望這個論述,可以多少澄清一點原PO的疑問,
進不進步,其實無關重要,
重要的是,我們怎麼會相信自己有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權利。
 
最後補上客觀事實
民國107年11月24日 同性婚姻公投全面大敗。
民國107年11月25日 有個同志上吊死了。
民國107年11月26日 我家母狗生了。
 
蝴蝶怎麼飄的我不知道,
這三個事件,你要怎麼聯想都可以,
事情發生了,沒有想怪誰,
但也希望原PO能夠如同文章內涵所說的,睡醒,直視。
 
我沒有把你當護家盟,你只是投了反對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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