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中級考試越來越近了,昨天財政部又出通知,發布教材答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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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分享了《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的答疑部分:

19年中級教材出錯?剛剛,財政部正式發話!

01

中級《經濟法》答疑

股份轉讓與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一、股份轉讓

(一)股份轉讓的方式

1.記名股票: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提示】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2.無記名股票: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二)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②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表1)。

(三)公司收購自身股票的限制(見表2)

(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的合併與分立(見表3)

(二)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法院強制解散訴訟(見表4)。

2.公司清算。

(1)清算組:(見表5)。

(2)清算程序:

①通知和公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②債權申報: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提示1】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提示2】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③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3)清償債務: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供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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