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过程中,法客经常假装自己是位观众,人生百态在面前轮番上演。或许没有男帅女美的演员,演技多半也难称精湛,却都是真实发生的社会事件,无须任何改编。只可惜,总是悲剧收场居多。

今天上映的是违反保护令刑事案件。

主角被告是儿子,被害人是他的父亲,剧情大致是父亲先前不堪家暴,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获准,之后两人又发生争执,被告一怒之下,动手推挤导致父亲受伤而报警处理。

尽管有人批评「法不入家门」是一项错误迷思,我国自1998年起也制订「家庭暴力防治法」,但从事审判工作越久,越是深刻体会到家庭成员间的诉讼案件,往往存在更多恩怨纠葛,一旦必须透过法律介入,「家」~大概也难以成为一个家了。

看倌们千万别误会,法客绝非主张家内犯罪应该关门放狗、任凭当事人打死不论,然而当立法者选择以公权力介入家庭纠纷,必须认知到刑事处罚是把两面刃,同时慎思「保护被害人权益」与「促进家庭和谐」两者究竟该如何平衡?相较一般刑事案件主要著眼在妥适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这类案件当事人的未来生活状况更需要被适度考虑。当然,法官面对个案审判,同样必须审酌这些因素,而不是单纯写完判决交差了事。

翻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条「违反保护令罪」是这么写的:「违反法院依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所为之下列裁定者,为本法所称违反保护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简单解释,就是当被告知道法院已经核发保护令,里头写著禁止对相对人(或第三人)实施不法行为(视保护令主文而定),假如讲不听、还硬要违反保护令内容,将会成立本罪。

特别之处在于,或许考量这类行为类似藐视法庭命令、具有侵害国家法益性质,也为了避免被告利用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而施压撤告,因此设计为「非告诉乃论罪」。也就是说,假设被告以公然侮辱、伤害行为(告诉乃论罪)同时违反保护令(更轻微的、例如骚扰或违反禁止接近特定距离这些就不提了),即使被害人事后选择不提告,一旦成案而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仍旧要追究违反保护令罪。

故事回到开庭当天。

虽然被告在审理过程始终面露不屑,针对犯罪事实倒也爽快承认,却总摆出一副爱理不理的(ㄙˇ)样子,好像法客每多说一句,都是耽误他宝贵时间(原来是一秒钟几十万上下的四师兄呢!)。只不过,该进行的程序还是无法省略,法客依旧行礼如仪,调查证据、讯问犯罪事实及前科,再由检察官论告,终于熬到请被告为自己辩护并表示量刑意见,他老兄还是不太搭理我,冷冷撂下一句:随便你怎么判!

尽管心里极度不爽,但为了避免被检举「开庭态度不佳」或「十大酸言酸语」而遭某基金会移送评鉴(好吧,我承认自己很孬),只能不断告诫自己再忍耐一下就过去了(咦~感觉好像看牙医),接著镜头转向被害人(也就是被告的父亲),询问他有没有意见要陈述?

只见被害人问道:我能不能撤回告诉?

当下法客直觉想到,这两人总归是父子,就算被告一时糊涂,终究知道要向父亲认错,刚才或许只是不愿在法庭上示弱,真是错怪他了。

法客向他解释被告涉犯违反保护令罪、依法不能撤回告诉,法院最多只能考量犯后态度或其他情况,从轻量刑,让他有机会可以易科罚金BlaBla(被告不符合缓刑条件)。被害人听完后,缓缓地说:如果这样,我希望法院判的越轻越好!

此话一出,法庭内仿佛被一股父慈子孝的和谐气氛所包围,法客耳中隐约响起「我的家庭真可爱,整洁美满又安康,姐妹兄弟很和气,父母都慈祥~」的歌声(来,导播,下音乐),眼看即将进入幸福美满的ending,但诡异的是,被害人与被告彼此眼神始终没有交集。

法客于是微笑问:你是愿意原谅被告、请求从轻量刑吗?

被害人却是表情无奈地回答:不是!如果他将来判刑易科罚金,最后还是强迫我要缴这笔钱,否则可能又会被打,但我平常只靠捡资源回收过生活,实在没能力再帮他缴罚金!

那一瞬间,脑海中音乐突然当机,法客也不知道该怎么继续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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