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被發現和宣示的是誰說的,是什麼含義啊?求解!


這個問題很大,只說司法裁判領域。

對於裁判來說,大概有兩種思路,一種是文本主義,這種流派就會主張法律是宣示的。斯卡利亞就說過我們人民是受制於立法者宣示的,而不是立法者所想。另外一種是意圖主義,主張法律是在於尋找立法者意圖或者法律目的。這種往往被詬病為創造法律,非發現法律。所以題主的問題實際上完整的發展是法律是發現還是創造的。這又涉及法哲學上對於法律的態度和性質的理解。

僅在司法上探討,有一篇文章是Max radin的statute domain對法律是發現的做了批評。可以看看。


想一想他們的法律的效力淵源、形式淵源


這個問題其實可以追溯到基督教中摩西十誡 ,是神在西奈山的山頂親自傳達給摩西的,是神對以色列人的告誡。這一點來看這算比較早的對人的約束,十誡不是被創造的,而是啟示而來。

法律有自然法和成文法之分,十二銅表法之前是不成文的,也就是自然法統治社會,這一點也可以看出,自然法不成文,而是一種約定俗成對人行為的規定。

所以從這兩方面來看,特別是對於西方來說,律法是從來就有的。另外,對於人類來說,倫理道德是從來就有,西方哲學家從古希臘開始都不可避免要討論倫理道德問題,也就是"應然性"問題,你應該幹什麼?而法律就是規定人應當幹什麼。康德講"頭頂的燦爛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則"而道德法則是人先天存在的,因此法律作為人的行為的規定,可以說是道德法則的成文化,因而也可以說的先天存在的,所以標題中說法律是被發現的。

個人觀點,希望可以有所幫助。


謝邀

我完全同意這種說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討論過這些概念,具體怎麼說的忘了。

1,事實上不只是英美法在哲學上「法律是被發現和宣示的」,在我們國家也應該是這樣的,只是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英美法等西方國家社會總體發展水平比我國或者是非拉國家更高一點,從這一點來說西方國家總體人們也更加清楚、認同,而我們可能相對來說去考慮與關心這一問題的人更加少一點。簡單的說,發達國家這些人喫飽了沒事幹有時間去想這些,我們需要為了喫飯努力工作勾心鬥角。

2,法律,只是社會大眾的意志,在特定的時間隨著客觀情況而改變。國內也有很多修改法案例子,(反正很多)可見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修改意味著發現錯誤,修改也意味著宣示更加正確的法律,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不代表法律的終結,而是一個一直重複下去的「發現和宣示」。

業餘知識分子,僅代表我自己的理解,謝謝


馬克思在《離婚法草案》裏說的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作為上層建築,不是一開始就客觀存在的,而是由於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法律才得以出現,人們用法律對經濟方面以及其他方面進行調整。


個人理解應該是法律需要慢慢的完善,而且就是法律具有強制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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