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6

刑法中已有「三振條款」

〔記者吳政峰、邱俊福/台北報導〕刑事局指去年參與法務部舉辦的毒品修法會議,曾提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罪犯應有「三振條款」,可惜未獲重視,法務部指出,現行「刑法」中早已有「三振條款」,且毒蟲若無假釋機會,恐減少供出上游的動機,因此,暫無考慮修法。

學者︰假釋審核應更嚴格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鄭瑞隆指出,他並不反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三振條款」,但不知嚇阻再犯的效果如何?需再觀察,倘若不修法,也可對假釋審核更加嚴格、把關,以阻卻再犯的可能性。

法務部表示,刑法第77條規定,犯下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5年內,如果再犯5年以上的罪刑,即不得假釋,也就是第3次犯下「絕對重罪」,就沒有聲請假釋的機會,俗稱「三振條款」。

而依目前製、運、販毒的罪責來看,1級毒品為死刑或無期徒刑;2級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3級為7年以上徒刑;4級是5年到12年徒刑,均屬「絕對重罪」,法務部認為適用「三振條款」無疑義。

被抓的多為毒蟲 非大毒梟

法務部指出,若刑事局認為「三振條款」應適用終生,即擴大到一輩子如果犯下3次製、運、販毒罪就不得假釋,應考量這類型的罪犯多為毒蟲,吸食後轉賣零點幾公克的殘毒給毒友,或幫老大跑腿換免費毒品,情節單純,並非眾人印象中作惡多端的「大毒梟」,有無終生剝奪假釋機會的必要性?

法務部強調,重刑化政策下,法官對證據要求非常嚴格,極易出現無罪判決,而毒蟲認為無假釋的希望,也會減少供出上游的動機,因此刑事局立論雖有其基礎,但應考慮司法實務運作。

  • 法務部指出,刑法中已有「三振條款」,且毒蟲若無假釋機會,恐減少供出上游的動機。圖為檢警查獲毒品走私。(資料照,澎湖縣警察局提供)

    法務部指出,刑法中已有「三振條款」,且毒蟲若無假釋機會,恐減少供出上游的動機。圖為檢警查獲毒品走私。(資料照,澎湖縣警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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