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給一個差評,就遭商家連番騷擾?國家終於出手整治了 新聞 第1張

網購,已經成為時下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每年“雙11”都在刷新的成交紀錄,也可以看出人們對於網上購物的狂熱,但是網購在給大家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潛藏着諸多問題,比如消費者給商家一個差評則可能遭遇商家的持續騷擾、商家可以通過不開發票的形式來逃稅,還有讓人頭疼的個人信息泄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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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種問題,國家終於出手整頓了。

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草案”)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的綜合性法律。作為網店商家,草案對經營主體納稅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作為消費者,面對網購中給店家差評遭騷擾等問題,草案也給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刷單、威脅買家給好評,最高可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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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購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因買家給差評而遭到賣家頻繁騷擾的案例;還有屢禁不止的“刷單”行為,也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嚴重擾亂。

對此,草案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

草案具體列出了6類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包括:

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

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

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

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等。

草案規定,電商經營主體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強制用戶同意個人信息收集

大家在網上下單時,需要填寫手機號碼、地址等真實信息。不法分子一旦拿到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進行“精準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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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類問題,草案指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事先向用戶明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並徵得用戶的同意。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收集、處理、利用其個人信息。禁止採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未經用戶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信息。修改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規則的,應當取得用戶的同意。用戶不同意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提供相應的救濟方法。

此外,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到用戶查詢請求的,應當在覈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結果。用戶對錯誤信息提供更正補充請求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草案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經營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交換共享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應當對數據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使之無法識別特定個人及其終端,並且無法復原。

網上開店如何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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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體店鋪相比,網絡購物“不開發票,不交稅”幾乎是一種潛規則。目前,大型的B2C網站整體比較規範,偷稅概率低,但部分B2C、C2C模式的商家仍然不交稅。

出現不交稅問題的核心在於,監管部門並不掌握一些電商平臺以及平臺上註冊企業的相關數據。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謝波峯指出,有關部門從平臺根本拿不到網絡交易的真實數據,相關政策也就無從談起。

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電商賣家只要存在經營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只不過當前電商中有一些是大學生或者低收入羣體創業,國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C2C商家進行工商登記並納稅,這個紅利期必然要過去的。

網店經營者和電商專家建議,電商徵稅不應該“一刀切”,要區分哪些是經營性行為,哪些是非經營性行為,比如有人偶爾在網上賣自己的產品也要求辦工商登記交稅就不合適,可以考慮根據交易規模和頻次,制定交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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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微商、網約車算不算規範對象?

近年來,微商、網約車等服務快速發展,在這些服務之中,到底哪些屬於電商法規範的範疇呢?

根據草案,電商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如果自然人利用網絡出售二手物品、閑置物品和自產農產品,屬於偶然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的,不適用這一法律。

從廣義來看,在線保險、網上證券交易、網約車等都屬於通過互聯網進行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但金融服務因有其特殊性,不是規範重點,應參照行業專門法律。

每經編輯 王曉波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新華社、央視新聞、京華時報等

| 本文轉自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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