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臺北報導

臺北一名張姓男子飼養了一隻名為「阿福」的米克斯犬(混種犬),他於去年8月時,將阿福帶到北市青年公園棄養,遭人檢舉後,被北市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罰鍰3萬元,不過張男卻打官司,聲稱他沒有棄養,還離譜辯稱,是阿福「點頭」表示喜歡公園的涼亭,他才會將「阿福」放在那裡,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張男說法,判他敗訴。

▲阿福目前被安置在北市動物之家。(圖/翻攝北市動保處官網)

根據《蘋果》報導,張男指稱,去年8月20日他帶「阿福」去青年公園散步,到了公園涼亭之後,「阿福」向他「點頭」表示喜歡涼亭,所以他知便將飼料放旁邊,並打算第二天再帶「阿福」回家,並強調動保處不應只依照檢舉人猜測就認定他棄養。對此,動保處則表示,檢舉人在涼亭內發現「阿福」時,牠身旁有水、飼料以及紙箱,帶牠到醫院治療後,發現身上有晶片,經確認飼主資料後聯絡到張男。

檢舉人指出,張男對他說「阿福」會吠叫,導致鄰居來抗議,加上家中有小孩要照顧,所以無法養狗,可見張男是故意要棄養,因此才依《動保法》對張男開罰3萬元。法官認為,檢舉打電話給張男時,張曾說「因為養女兒很累,所以沒辦法養狗」,可見張男確有棄養之意。針對動保處開罰金額,法官認為依據《動保法》,棄養動物可罰3至15萬元,罰3萬是最低金額,沒有處罰過當的問題,因此判張男抗罰敗訴,可上訴。阿福則是被安置在北市動物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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