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為2.49億人,佔總人口的17.9%,與此同時,全國有養老服務機構3萬個。

日前,民政部、國家衛健委、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已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2019年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嚴禁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推銷“保健”產品服務、嚴禁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資。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將“保健”市場亂象整治、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納入養老機構日常監管內容,嚴禁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推銷“保健”產品服務或為其他經營主體推銷活動提供支持。

要督促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經常開展“保健”知識宣傳,增強其對“保健”產品虛假宣傳的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引導其理性消費,鼓勵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投訴舉報反映“保健”產品虛假宣傳及非法集資問題線索,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置。嚴禁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資。

官方劃下紅線!養老機構不得向老人推銷保健品和非法集資 新聞 第1張

嚴禁養老機構向入住老人推銷“保健”產品服務

近年來,由於養老機構普遍投入大、實現盈利的週期較長,因此不少經營者開始在機構中嫁接各種‘增值服務’,向入住老人銷售保健品或康復器械等,而這成為了它們回本的重要渠道。

對於一些中小型機構、養老驛站來說,這項收入非常可觀,有的能達到8萬-10萬元/月,有些機構每月流水甚至有70%都是由這些“增值服務”構成。

此外,市面上還有一些定位高端人羣的大型養老機構,投入非常高,只依靠牀位費前期經營難度太大,因此經營者會積極地引入一些商家常駐機構,或者代為銷售一些保健產品,有的機構還會將部分場地交由保健品企業,面向機構內的老人進行集中的宣傳、促銷等,在這一過程中,養老機構幾乎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卻能拿到流水或利潤分成,以及場地租金等。

官方劃下紅線!養老機構不得向老人推銷保健品和非法集資 新聞 第2張

根據規定,我國養老機構的經營範圍中應該不包括銷售保健產品服務,即使內設了醫療機構,這類服務也超出了執業範圍,不應被納入養老院的“增值服務”之中。

不過,由於保健產品服務涉及的種類非常廣泛,因此相關部門應盡快就禁售內容給予明確定義,推出相關禁售產品服務的目錄、清單,方便機構經營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利於相關部門更有效地監管。

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主要特點和注意事項

近年來,個別養老機構和打着“養老”名義的機構 (以下簡稱“個別機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養老機構管理等法律法規,採取欺騙誘導、虛假違規宣傳等方式,對外公開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官方劃下紅線!養老機構不得向老人推銷保健品和非法集資 新聞 第3張

當前,養老服務行業已經成為我國十大非法集資風險高發領域之一。“養老”非法集資主要有四類:

1.以提供“養老服務”名義吸收資金

個別機構明顯超過牀位供給能力或者承諾還本付息,以辦理“貴賓卡” “會員卡” “預付卡” 等名義,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以投資“養老項目”名義吸收資金

個別機構打着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3.以銷售“養老公寓”名義吸收資金

個別機構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山莊等名義,或者以返本銷售、售後返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銷售養老公寓、養老山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4.以銷售“老年產品”等名義吸收資金

個別機構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以免費旅遊、贈送實物、養生講座等欺騙、誘導方式,採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收公眾資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未經民政部門設立許可和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經許可設立的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項目收費標準,並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

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以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公開宣傳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集資金額、人數、損失達到一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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