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11:26

〔記者錢利忠/臺北報導〕施姓檢舉達人手持行車紀錄器在路上拍違規車輛,手中的雨傘卻不慎碰到連姓女路人,因他戴口罩、帽子,還以雨傘遮掩攝影器材,因此被連女及其林姓女同事懷疑偷拍而爆發拉扯,過程中1名見義勇為的王姓路人也挺身幫連女攔阻施男,事後兩方互控妨害祕密及妨害自由;臺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將4人不起訴。

去年9月13日下午5點30分,連女與林姓女同事走路經過北市徐州路及林森南路口,當2人正準備過馬路時,連女突然感覺後背部被雨傘戳到,她轉身查看時,驚覺走在她後方的施男,手裡竟拿著行車紀錄器拍攝。

當時穿牛仔短褲的連女,見施男不僅戴帽子、口罩,還拿傘遮掩手中正在攝錄的行車紀錄器,質疑自己被施男偷拍,氣得轉身大罵:「有人偷拍!」為了阻止施男離去,連女還與同行的林女及路過的王姓男路人,合力將施男制伏。

事後連女控告施男妨害祕密,施男也反控連女、林女及王男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連女等人供稱,因懷疑施男偷拍,當下有請施男先等一下,不要離開,希望能向施男查看影片內容,但施男卻小跑步想逃離,3人才會合力將他攔下。

施男否認偷拍連女,並指當時正在拍交通違規,卻被誤會在偷拍連女,還被連女等3人限制行動,導致他的手部瘀挫傷,連女還當眾大喊偷拍,此舉已損害其名譽。

檢方勘查施男拍攝的影片,連女的腿部、背部等處,確實有入鏡,但只是他拍攝交通違規動態畫面時的連續畫面,而非刻意針對連女拍攝,且連女腿部及背部等露出衣物外的部位,亦非妨害祕密罪所規定的身體隱私部位,認定施男不構成妨害祕密。

至於連女等人是因懷疑被施男偷拍,纔要求施男先不要離去,但施男執意離開,雙方纔爆發拉扯,認定連女、林女及見義勇為的王男,沒有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犯意。

  • 兩方互控妨害祕密及妨害自由,臺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將4人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兩方互控妨害祕密及妨害自由,臺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將4人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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