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債子償其含義也和父債子償一樣的,於是乎母債子償也成了天經地義。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這是國耳熟能詳的一句話。

這句話如果放在古代,毫無疑問沒有問題,非常合理。

但是在現在,從法律的角度去考慮的話,這句話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的。

父母與他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法律上講是他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和子女沒有必然的關係。子女也沒有償還的義務。

另外還有句俗話叫什麼?人死如燈滅、一死了之。

當然,凡是有例外,這是咱們中國特色,例外在哪裡呢?

根據繼承法等規定,在父母死了以後,如果有遺產給子女繼承的話,子女應當償還父母生前欠下的債。

但這個償還是有範圍的,是在他繼承的遺產範圍之內進行償還。

換句話說子女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去償還債務。

打個比喻:父母的遺產有100萬,外面欠了50萬的債,就把50萬的債還了。

如果說外面的債是150萬,那麼你只需要在這100萬的的遺產範圍內還債,也就是把這100萬還掉,剩下欠的50萬的債不需要你從自己口袋裡掏錢去償還的,如果說遺產不足的話,子女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去補充。

當然你自己願意去償還的話,法律也不阻止你。


「母債子還」、「父債子還」這些說法,是中國傳統觀念強加給我們的道德標準,但在法律中並沒有這些說法,在生活中,有一些討債人用這樣的說法要挾欠債者的家人,這是不合法的。

在法律上,我們每個人都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父與子或母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父或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資格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義務,對於他們個人所欠的債務也應由他們自己承擔,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擔。當然,如果子女願意代為償還也未為不可。

不過,「母債子還」、「父債子還」在一些情形下,也是會出現的。

首先,父或母所欠的債務是用在了家庭生活中,所欠的債務就是家庭共同債務,而子女是這個家庭中的一分子,那麼此時的子女就有了償還債務的義務。這種情況下,父母所欠的債務,是可以要求子女來償還的。

其次,父或母惡意欠債不還,並偷偷將財產轉移到了子女名下。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子女還款,也有權申請法院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當然,執行的財產僅以父母轉移到子女名下的財產為限。

再次,當父或母一方去世後,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那麼父母的債權人就有權要求子女償還父母所欠的債務。不過,此時的子女所承擔的責任僅以從去世的父或母處取得的財產為限。當然,如果子女沒有繼承去世父或母的財產,也就不必承擔父母的債務了。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結合問題上來看,母親與女兒長期不來往,母親的債務就是她個人的債務,女兒就沒有義務去承擔。無論女兒多麼有錢,這些錢都是女兒自己的,債權人都不應該找女兒要債,法院也更不會執行女兒的財產。當然,女兒願意替母親還債的另說了。


如依題主所述,子女與父母不屬同一個經濟體,對於父母對外所欠債務依法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父母去世,子女不繼承遺產,也不承擔父母生前所欠債務的償還義務。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去世時的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承擔父母生前對外所欠債務的償還義務。


我認為要根據情況來判斷是否該還,母親尚在且所欠債務不是因為子女原因引起的子女沒有償還義務,如果所欠債務實際情況由子女引起子女有償還義務,如果母親喪失償還能力但是財產全部由子女繼承的子女應該替母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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