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方冀法例回復至03年修訂前的情況

入境處自03年起硬性規定外籍家傭來港工作時,必須與僱主同住,一名菲傭認為上述規定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遂於四年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惟遭裁定敗訴。她不服裁決提上訴,案件今於高院審理,上訴方稱同住規定或會增加外傭在休息日工作或受虐的風險,冀法例回復至03年修訂前的情況。曾14年遭女僱主羅允彤虐殘酷虐待的印傭Erwiana Sulistyaningsih亦有到庭旁聽,她指自己現於本港一間非政府組織實習。

粉紅色衫Erwiana到場旁聽。

今午繼續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Lubiano Nancy Almorin陳詞,適用於香港的《基本法》第39條《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均體現了《僱傭條例》中傭工可獲每7天就須放假不少於1天(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規定。若僱主與傭工同住,工作與休息時間無法分開,不少僱主會藉故差遣外傭放假外出前做一些瑣碎工作,變相增加了他們於法定休息日遭僱主要求工作的風險,冀法例可回復至03年前傭工可與僱主協商外宿或留家的情況。石又強調,如僱傭雙方均不反對外傭可外宿的協議,則不應受法例阻撓。惟副庭長林文瀚質疑法庭未必有權限能評估相關風險。

另一方面,石引早前法庭裁定其敗訴的理據,即外傭是否被虐主要取決於僱主為人,故沒證據顯示同住會增加受虐風險。惟石反駁指,同住明顯增加外傭留在工作地點的時間,須必然會增加外傭受襲的風險,外宿與同住存在截然不同的分別。副庭長石反駁指,同住明顯增加外傭留在工作地點的時間,須必然會增加外傭受襲的風險,石表示需時研究現存法例是否有含糊之處。

代表入境處的資深大律師餘若海則指,根據法例外傭的居住地方及工作均由僱主決定,但若果外傭休息日選擇在外過夜一晚,相信未有違反法例。聆訊明早繼續由余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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