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環境

金稅三期上線後,全國工商稅務安檢等部門,實現信息全國聯網,今後社保,銀行等部門也將實現信息接入。很多企業傳統的節稅手段難以為繼,購買增值稅發票等問題暴露出來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虛設人頭又面臨社保信息不匹配,搞定了本地的稅所,國稅總局的系統,又有可能觸發預警。面對技術的進步,企業急需尋找到新的節稅手段。我們為企業所做的節稅服務,一定是依託法律來開展的。

節稅思路

一、組建形式變更節稅。

企業組建過程中,往往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在不同的選擇方式中,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往往能從中獲得不同的利益,這利益之中就存在稅收收益的問題。例如對於一個母公司來說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別。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獨立覈算其盈虧,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它的盈虧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併計算納稅。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以盈利,設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公司會更有利。

舉個例子

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2013年1月擬投資設立一公司,預測其當年的稅前會計利潤為3萬元,假定A公司當年實現稅前會計利潤85萬元。現有兩種方案可供參考: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並向甲公司分配利潤2萬元;二是設立分公司(假設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

1、設立全資子公司情況下集團公司的所得稅稅負:

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3×20%=0.6萬元; 甲公司繳納的所得稅=85×25%+2÷(1-20%)×(25%-20%)=21.38萬元; 集團公司整體稅負=0.6+21.38=21.98萬元。 2、設立分公司的情況下總公司的所得稅稅負:甲公司繳納的所得稅=(85+3)×25%=22萬元。 3、比較甲公司的整體稅負,設立分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比設立子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多0.02(22-21.98)萬元。 從上述實例看出,企業投資設立下屬公司,當下屬公司微利的情況下,企業應選擇設立子公司的組織形式。

乙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2013年1月擬投資設立回收期長的公司,預測該投資公司當年虧損300萬元,假定乙公司當年實現利潤700萬元,現有兩方案可供選擇: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二是設立分公司(假設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設立子公司情況下的所得稅稅負:   子公司當年虧損,不繳納所得稅,其虧損可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   乙公司當年繳納的所得稅=700×25%=175萬元;集團公司整體稅負=175萬元。   2.設立分公司情況下的所得稅稅負:乙公司當年繳納的所得稅=(700-300)×25%=100萬元。   3.比較乙公司的整體稅負,設立子公司情況下繳納的所得稅比設立分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多繳納150(175-100)萬元。   從上述實例可看出,企業投資設立下屬公司,當下屬公司虧損的情況下,企業應選擇設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綜上所述,在設立企業時,要考慮好各種組織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再決定是設立公司還是合夥企業,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

二、通過財務籌劃達到節稅。

企業在會計覈算過程中,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以減少其納稅義務。例如,材料採購成本覈算時,可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或其他方法;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都存在一個最優方案,使企業年度內或跨年度所實現的利潤符合企業節稅的要求。

三、利用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條款節稅。

在許多國家,為了保證稅法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使稅收更好地適應經濟形勢的需要,國家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措施。而合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以達到節稅目的。

四、藉助其他平臺分析企業節稅方式。

企業作為納稅人,為了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地取得減輕稅負帶來的稅收利益,還可以在第三方平臺對企業自身狀況進行統籌分析。

立法意圖是確定節稅與避稅的區分標準。節稅是用法律並不企圖包括的方法來使納稅義務降低;而避稅則是對法律企圖包括但由於這種或那種理由而未能包括進去的範圍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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