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guancha.cn/internation/2018_10_31_477748.shtml 上文中這位德國護士給病人注射醫生並未開據的藥物致使至少100位病人死亡,持續10多年之久,多年後才被發現。可見,住院病人在醫院中死亡後,按照既定程序,是不會有法醫前來調查的。儘管病人家屬懷疑醫療事故或是醫務人員故意殺人而報警,也不會有法醫前來調查取證吧?

在什麼情況下,住院病人死亡,會驚動到法醫前去調查病人死因?


不同國家的法醫制度是不同的。

這種不同有時候會對具體案件產生很大的影響。

題主所說:

可見,住院病人在醫院中死亡後,按照既定程序,是不會有法醫前來調查的。儘管病人家屬懷疑醫療事故或是醫務人員故意殺人而報警,也不會有法醫前來調查取證吧?

不能脫離具體制度和具體情況來推導案件,更不能用不同制度國家的案件處置來臆測。

在德國發生的這個案件中:

他,德國護士,承認殺了100名患者-觀察者網?

m.guancha.cn圖標

赫格爾似乎每次都遵循相似的程序,首先注射引起心臟驟停的藥物,然後進行復甦嘗試,但往往是徒勞。

《華盛頓郵報》稱,多年來,他的連環謀殺事件一直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部分原因是他經手的許多病人本身已經病入膏肓,還有一個原因是,在故意將受害者置於死亡邊緣後,赫格爾試圖救活他們。在某些情況下,病人能活過來,但記錄顯示,每當赫格爾值班時,死亡率都會有規律地上升。

查閱了更多的新聞資料:

德國「恐怖男護士」殺害近百人 醫院發現卻不深究被視為「共謀」?

world.huanqiu.com

發現其案發的原因是:

2005年,霍格爾在給病人過量注射藥物時被一名女同事發現。這名病患幸免於難,霍格爾也被警方逮捕。

通過新聞得知,其犯罪行為並沒有得到受害者家屬的懷疑,而是被同事抓了現行。

原因嘛,新聞中也說了,一是本來這些病人就已經處於病危狀態了;二是此人在受害者死亡前進行了「積極」的搶救,甚至其中還有成功的,雖然大多數可能都失敗了。

注意,這裡的「積極」,按照新聞所述,還真的是積極搶救,有效無效那另算。

檢察官說,他的動機是虛榮心,炫耀自己拯救生命的能力,或者就是單純的「無聊」。對於受害者的選擇,似乎完全是隨機的,他們的年齡從34歲到96歲不等。

根據一位對他進行評估的心理學家的說法,殺人本身並不是他的目標。這位專家說,當他設法救活一名病人時,他感到很滿足,但這種滿足感只能持續幾天時間。他補充說:「對他來說,這就像一種藥物。」

這樣,一名本來就病入膏肓的病人,在瀕死階段又得到了「積極」的搶救,這種死亡一般並不會引起家屬的過分在意,甚至懷疑到是謀殺。

(大概,人家的醫患關係並沒有我們這麼緊張,緊張到了凡是在醫院死了人那就要醫院負責的程度。。。。吧。。。。)

╮(╯-╰)╭

況且,在德國的法醫學制度之下,這種案件沒有被及時發現也是有「制度的鍋」的。

這裡先具體說說德國的法醫制度:

德國,其法醫學制度主要是大學法醫學研究所制度法醫學鑒定由各醫學院校的法醫學研究所承擔。在公安、檢察及法院系統中均沒有專門設立法醫。

一般死亡發生後由醫師檢驗,辨明為非自然死亡或可疑他殺案例後,向死亡登記處登記,移交公安機關,由經過專門培訓的警察進行現場勘查、採取物證、初步驗屍(一般僅為屍表)。

若不能確定死因與死亡方式,將案件交檢察院,並轉送案情、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有關物證。

若檢察院決定進一步作屍體檢驗或屍體解剖,則將屍體送法醫學研究所。

可以發現,德國的法醫制度中,對死亡原因的判別首先是由醫師來完成的。

這裡與警察無關。

即使醫生報告了德國警察,直接來的也並不是法醫,還是警察。

只有當警察覺得自己搞不定了,才能報告檢察院,進而通知法醫。

然而,一例已經病危的病人,其因心率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是相當高的,這樣的病人被當作是「因病死亡」也並非不可能。

只是,若醫生有足夠的責任心,也能做到對每一例死亡進行深入討論和分析的話,案件中的某些死亡案例應該是可以發現異常之處的。

其他新聞中也是提到了對這一點的思考:

「恐怖男護士」案件曝光後,在德國引起強烈反響。德國人在指責男護士「沒有人性」的同時,也紛紛將目光聚焦到霍格爾曾就職的兩家醫院。許多人質問,為什麼醫院沒有發現殺人事件?如果發現,為什麼長時間選擇沉默?《新奧斯納布呂克報》評論說,這些謀殺案原本可以被阻止,醫院已經發現不正常情況卻沒有深究,成為謀殺案的「共謀」。

奧爾登堡警長庫梅也稱,有關責任人原本可以更早採取措施及尋求協助。據稱,兩家醫院的相關負責人已受到玩忽職守致人死亡的指控調查。德國保護病人基金會負責人艾布萊希認為,此案說明德國醫院的安全體系出現漏洞,許多醫院沒有嚴密的檢查體系,也缺乏「匿名報告制度」。這一嚴重事件給德國醫療系統敲響了警鐘。

這起案例的特殊之處在於,通過目前的新聞可以得知,並沒有得到家屬的懷疑和報警,而是被同事偶然發現。

或許,如果有家屬報警的話,事情可能就不一樣了。

說回國內,我們的法醫制度相比德國的要複雜不少。

存在有法醫的部門主要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各種社會鑒定所(包括各大學設立的鑒定中心)。

這裡可以基本分為政府機構和社會企業兩大類。

其中公安主要負責刑事類案件的法醫相關工作,各種社會鑒定所更傾向於民事糾紛的鑒定,當然,也有部分受公安機關的委託來進行刑事案件鑒定工作。

檢察院的法醫主要對上述單位的法醫鑒定進行技術角度的審查,必要時也可以進行重新鑒定。

至於法院,類似檢察院法醫,不過只能進行審查,相當於為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專業技術角度的把握。

這種制度固然某種角度而言增加了互相制約或者是監督,但是也帶來了多頭鑒定、重複鑒定等等問題。

倘若在我們國內發生了一起死因不明的死亡案件。

如果死亡在醫院之外,其死亡後一系列手續的辦理,包括火化、戶籍註銷、可能的保險、個人銀行賬戶資金的處理等等,都需要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材料。這裡理論上是需要民警和法醫去進行檢查的,如果有明確的病歷資料且沒有發現明顯疑點的話,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並辦理後續手續。

如果死亡在醫院內,有明確的疾病診斷,醫生也未發現可疑之處,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材料,家屬再攜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後續手續。這裡一般不需要法醫進行核實。

當然,如果在醫院死亡,家屬報警的話,那公安的法醫肯定也是要到場的。即使不是家屬,醫生或者護士產生了懷疑,那也可以報警的,參考前一段那個妻子給丈夫下毒的案件:

丈夫病危妻子微笑 醫生機警發現投毒謀害親夫線索?

news.china.com圖標

我相信,上面德國案件中,如果有家屬產生了懷疑,並且報警的話,肯定也會有警察到場,至於能否發現疑點並偵破案件,那就是一個要看具體情況的事兒了,這不是一個可以通過假設來推導的事情。

所以,題主所說:

可見,住院病人在醫院中死亡後,按照既定程序,是不會有法醫前來調查的。儘管病人家屬懷疑醫療事故或是醫務人員故意殺人而報警,也不會有法醫前來調查取證吧?

前一句某種角度而言,確實可能,但是並不絕對。

後一句則是基本不可能的事情,這一點無關制度。

我並不是很相信,都報警「故意殺人了」。。。。警察還能無動於衷。

參考資料:

吳梅筠, 吳家馼. 英國、德國、日本及美國的法醫學體制[J]. 中國司法鑒定, 2001, V0(2):58-60.


非正常死亡如跳樓,兇殺之類,醫院患者家屬報警的

出現醫療糾紛家屬要求屍檢的


不用報警,家屬有懷疑的話可以自己去委託鑒定中心屍檢

當然報警的話肯定也會屍檢的


在中國,只要病亡死者家屬認為醫院的一些處置不夠及時耽誤診療或者醫生某些處置有問題,在形成醫療爭議事實的前提下,不管是調解組織、公安、鄉鎮街道綜治職能機構、司法行政機構、地方政法委綜治維穩辦,不管死者家屬是同意調解組織介入還是堅持訴訟不調解,死者家屬都可以要求屍體解剖和司法鑒定,並且由公安、法院、律所等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相關司法鑒定。但事實就是,大部分醫療爭議或者說醫療糾紛,死者家屬可能出於各種原因(包括但不止於讓死者得一個全屍的傳統觀念)而不要求屍體解剖。


法醫在公安局,他並不知道這兒需要。

通常是一方報警唄。比如家屬覺得有什麼什麼問題。比如家屬懷疑醫院輸錯液了,導致病人突然死亡。以前還有一個家屬想殺死患者,往輸液瓶里加什麼東西。被另外的家屬看到了

再有就是醫院方報警,比如懷疑病人受虐待了,或者治療期間剛才說的家屬往輸液瓶里加東西了。罕見的情況是像以前什麼大學實驗室被投毒,那個學生經過了幾個月才確診,最終報警的,好像沒死。

總之是醫院方或者是患者家屬報警,才會有法醫來


國內是這樣的,如果住院病人在院中死亡,家屬有異議的話一般報警後都是先由衛計局的醫療事故糾紛委員會處理,解剖一般也是由這個委員會負責。原則上來說公安法醫一般不負責這個解剖,當然不排除當地糾紛委員會沒有解剖力量將解剖的任務轉交給當地的公安法醫進行。不過如果的確有病人家屬或者調查的衛計局有證據提示住院病人可能是被人故意傷害致死的,這種情況下公安的法醫也會參與進來。


非正常死亡,懷疑是刑事案件,報警了法醫都會出警,通過屍表檢驗推斷死亡原因,確定是否為刑事案件,如果排除為刑事案件,家屬進一步提出疑意,公安局則會提出屍體解剖進一步確定死亡原因。。其他的死亡涉及民事賠償,如醫療過錯致死,交通事故等誘因促進死亡等,這一類的死因確定需要找當地的司法鑒定機構法醫。

只要你報警,我們就會出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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