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反腐敗發揮着重要作用。紀檢監察機關作爲政治機關和反腐敗機構,如何在涉企案件監察調查工作中進一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規依紀依法履職,在嚴懲破壞營商環境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的同時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爲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供紀法保障?筆者認爲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緊盯重點領域,創新立案、調查方式方法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涉企職務違法犯罪案件,包括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收受企業賄賂、貪污、失職瀆職、徇私舞弊類案件,也包括企業人員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案件,同時涵蓋監察體制改革後劃歸監委管轄的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企業人員經濟類犯罪案件。

  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要結合不同領域案件廉政風險易發多發環節開展調查工作。如,工程建設領域涉企職務違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政府職能部門審批環節的吃拿卡要、業主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招投標環節的暗箱操作等;行政執法領域的涉企案件多集中在行政執法單位對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方面的失職瀆職和利益輸送。這其中又涉及多種罪名交織、多個主體管轄,需要運用不同調查模式開展工作的問題。

  適用併案調查。依據監察法規定,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爲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如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爲了達到中標目的,使用金錢等圍獵招標業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招標代理機構各環節的關鍵人員,通過掛靠資質企業、圍標、串標等方式承攬工程,從而滋生出串通投標罪、行賄罪等分別隸屬於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管轄的關聯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濫伐林木罪等罪背後的公職人員瀆職問題及其延伸的賄賂犯罪問題又涉及監察機關管轄。從便於案件一體調查的角度,可由監察機關一併管轄、併案調查,必要時由公安機關配合,從而提升一體化辦案水平。

  開展以事立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明確:對事故(事件)中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但相關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依據此規定,涉企案件中,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收受工礦、建築、加工製造等各類企業賄賂,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監管失職與受賄並行的貪瀆交織案件,可以開展以事立案。以事故損害後果的發生作爲立案調查的依據,有利於立案後依規依法適用各類調查措施收集證據、查清事實。同時,相對於以人立案,能夠在案件事實調查尚未明朗階段,儘可能地減少對涉案企業和相關崗位人員的負面影響。

  二、查辦案件中,注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對涉企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辦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服務和保障企業發展的意識,不斷改進辦案方式方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查辦案件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做好案件前期摸排工作。立案前的線索評估、初核階段,要注意瞭解掌握涉案企業的相關運營狀況,預先研判案件會牽涉到企業的哪些人、哪些項目,對其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摸底。嚴格遵守初核立案請示報告制度,防範和避免因查辦案件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甚至項目擱淺、倒閉。

  注重涉企案件經濟風險防控。在對企業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等環節以及各類覈查、調查措施使用過程中,加強對涉案企業可能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全面分析和風險防控。立案時應重點把握擬立案企業人員職權職責情況、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是否會因案件信息公開影響涉案企業信譽及重大商業項目,慎重發布涉案企業案件信息。採取詢問、搜查、技術調查等措施時,要注意方式方法,控制知悉範圍,對於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嚴格執行案件保密制度,防範因商業祕密、重大信息泄漏,影響企業商業信譽、造成涉案企業重大利益受損。同時,注重協調有關司法機關,在公訴、審判環節加強對涉案企業有關信息的保護,特別是庭審和審判文書公開的,要注意採取化名的手段進行處理,儘可能避免披露企業有關信息對企業造成影響。

  加強對涉案民營企業財產合法保護。在對涉案企業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嚴格按照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相關規定,正確區分企業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界限,防止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審慎評估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否會導致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甚至停產,是否必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以保證調查順利進行。在對涉案企業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時,考慮企業生產經營需要,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於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一定時間內可採取拍照、複製等方式提取;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涉案企業,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三、準確把握政策,實現寬嚴相濟

  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在辦案中,做到執紀執法貫通,準確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視犯罪情節、動機、後果、一貫表現、認罪悔罪態度,作出相應處理,罰當其責,罰當其罪。嚴厲打擊涉企案件中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和不作爲、慢作爲、亂作爲等破壞營商環境的失職瀆職行爲。對於自動投案、真誠悔過悔罪、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紀依法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建立容錯免責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即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把爲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爲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對幹部在服務企業中的失誤、錯誤進行綜合分析,依紀依法寬容幹部在推動經濟發展中大膽探索、履職盡責、擔當作爲、不爲謀取個人私利的失誤和錯誤,激勵引導廣大幹部在服務企業發展中做到親不挾私、清而有爲。

  (作者陳鳳嬌單位:海南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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