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掛名法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百度百科中也沒有明確的解釋說明,在實踐層面,主要是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名義代表人脫離的一種社會現象。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此為法定代表人的基礎法律規範,體現了一種「權力」的價值內涵。所以,通常情況下由大股東直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方便撐控公司的實體運營和防範人事風險。現實的複雜性在於,部分投資者為規避自身的責任風險而借用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實際經營仍由其具體負責。從而導致公司的名義代表人與實際負責人發生錯位偏差的情況,如果公司在後續運營中出現問題、被掛名的法人事先不知情、亦或事後反悔,雙方定然會產生糾紛。

筆者基本承辦此類案件的少量經驗和體會,進一步探析和思考遂成本文。

一、類型列舉

關於掛名法人這一事項,實踐中的操作手法各不相同,但通常無外乎以下幾種情形:以小股東掛名、讓員工掛名、冒用他人姓名、讓其他親屬或社會人員掛名等。就上述情形,以是否知情、是否是股東身份,是否實際參與公司運營管理、是否簽訂相關書面協議等大概分為以下四類,實踐中的處理結果和操作方式可能也不競相同。現逐一分析如下:

(一)完全不知情的冒名

如被冒名的當事人對自己被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事完全不知情,公司的登記行為未經其同意及授權,工商登記中的相關書面材料及簽名均系他人偽造,可視為公司侵犯其姓名權,其有權要求公司撤銷和抵除相關登記信息。但如果被侵權的當事人為公司股東或者甚至參與了公司經營管理,法院剛可能對其就無法知情這一事實賦予更多的舉證責任或事實闡明義務。

(二)小股東的掛名

被掛名當事人是公司的股東身份,對自己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知情的,其也向公司提交了相關書面材料。如果事後後悔,不願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應當首先向公司提出辭職。事後,再請求公司變更相關登記信息。通常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中未直接規定以小股東(顯示姓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就不涉及章程修改的事項,從而也無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表決同意。

(三)員工的掛名

如果當事人是公司的員工,按當時老闆的要求,出具相關手續擔任某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後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辭去職務而離開公司,公司繼續再登記其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顯不適當,員工當然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相關登記信息,否則便侵犯了離職員工的姓名權。

(四)協議或約定在先

就整體而言,即使存在事先的約定行為,但基於姓名使用的不可強制性這一基本法律屬性及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規範、效率運營的基本價值追求,所以筆者認為如果授權方事後反悔,法院和相對方也不宜再強制要求繼續掛名使用,否則雙方事後定會產生無休限的紛爭和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亂。但是,有償與否及雙方的具體約定條款,決定了作為使用方後續的救濟方式,其可在終止使用後可以主張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

以是四種情形,只是筆者為了行文方便以核心差異所作的區分,部分可能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形,但抓住了核心差異,基本上也不會影響所屬類別的處理方式。

二、訴訟處理

1、前置準備

如果是完全不知情的冒名而公司拒絕變更的情形,當事人可直接訴訟處

理,由公司舉證其知情和經過同意。如果是股東身份或者參與了公司的運營,前文已述將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和事實闡明義務。如果是公司的員工及已經離職,剛應提供離職的具體證據。如果是事先知情及同意,則應首先向公司聲明或者辭去相關的職務身份,然後再函告要求停止使用身份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協議,則可能還要考慮協議的具體內容,以盡量減少損失。

2、案由的確定

我們對此類糾紛,習慣性地想到的案由是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但依奚曉明主編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訂版)所述,處理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公司法》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8、29條規定的情形。由此見,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主要是適用於公司股東信息登記錯誤,常見的是股權比例或者姓名錯誤、股權轉讓而未完成姓名變更登記、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等情形,而不適用本文所述掛名法人抵除的情形。

所以,就前文所列舉的情形應當是侵犯了被使用者的姓名權,案由應當確認為姓名權糾紛。如果雙方存在其他協議約定,則是其他合同糾紛與姓名權糾紛之競合,可擇一案由選擇處理。

3、訴求設計

訴求第一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不得再使用原告的姓名信息;第二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交符合要求的變更工商登記的書面材料;第三項,可以主張部分精神撫慰金。在實際的立案過程中,基於第二項訴求的不確定性和不宜直接強制協助變更執行的司法現狀,立案庭通常要求予以刪除而可以在審判環節中再加進去。但如果公司在判決後不履行,事後如何完全落實判決內容也的確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點,因為眾所周知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可能是空白,即使那家公司已經停止運營。

三、責任承擔

解決完姓名抵除的訴訟事項後,下一問題便是姓名使用期間的風險責任承擔和其他實務問題的處理。對此,筆者認為如果是完全不知情的冒名,當事人本人從一開始也是受害者,那麼公司所有的經營風險與責任均應當與其無關,公司涉及的債務糾紛或者稅務、工商事項對當事人有影響的,事後也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救濟。但如果是對公司的登記使用行為知情或授權同意,至少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就公司的經營風險與責任,基於對外部第三方信賴利益的保護,當事人可能會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很難以不參與具體的經營管理而完全免責。在法院關於姓名停止使用及抵除的判決生效之後,如公司不履行變更義務且法院執行局也無法強制執行變更,那麼生效判決則只是取得責任對抗效力,無論事先是否知情或授權同意,公司之後的經營風險與責任當與其無關,不應再負法律責任。

結語

曾幾何時,我們簡單地認為被登記為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個人實力或被老闆信任的象徵,但卻沒有意識到這也是一種責任和風險。如果你無法掌控和參與公司的具體運營,而被他人當作「掛名法人」,實際也就是替人「背鍋」。尤其是當前個人誠信體系日益完善的今天,請愛惜自己的羽毛,不要輕易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給他人使用,否則一旦公司經營後續出現問題,個人姓名信息也會上黑名單,涉及的稅務、工商、銀行貸款等事項都會對個人生活產生較大影響。

文劉華健

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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