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24日消息(記者朱敏)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11月,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一紙“刪歌公告”引發熱議。音集協在公告中,通知KTV終端生產管理商和卡拉OK經營者刪除未取得授權的6000多首歌曲,否則可能將面臨被起訴的風險。其中不乏《十年》《聽海》等廣受消費者歡迎的熱唱曲目。

如今,風波仍在發酵。3月21日上午,廣東九家KTV公司起訴音集協壟斷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原告的訴求是要求被告方音集協以合理、同等條件與原告簽訂著作權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並認爲音集協指定第三方(天合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雙方分歧的焦點是什麼?這場訴訟將如何收場?

原告方稱,其經營場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庫系統是通過與第三方簽訂合同購買而來,在得知音集協是KTV歌庫作品的集體管理者後,原告多次向音集協的合作單位——廣州市天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請求,天合公司提出了不合理的簽約要求。於是,原告三次向音集協直接提出簽約請求,而音集協堅持要求原告與其合作公司(天合公司簽約),導致合同簽約未果。

原告代理律師方加德認爲,音集協將推廣正版曲庫的業務與公司合作,實際是將業務商業化,而在這一過程中,增加了很多不合理的費用。方加德說:“實際上附加了兩項很特別的費用,一項是要KTV場所的所有人計算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需要補交從公司成立到商談這段時間的費用。如果不補交,不跟你簽約,這是一項很高昂的費用。”

而被告方音集協總幹事周亞平指出,這項費用是按照國家版權局的公告標準而收取,不存在“不合理”一說。周亞平說:“因爲我們簽約的條件是按照版權局公告的消費標準,每一個地區都是按照一個標準籤。這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都一樣,然後我們就統一用一個標準。現在版權局的公告是按照包間數、包間的單價、乘以使用作品的時間。你已經用了三年了,不能全抹了。那是我對版權人不負責任,也是對其他按照合理條件交費的使用者不負責任。”

但方加德認爲,補交這項費用對於成立時間較長的KTV而言根本無法承受。“它的發文從2006年開始,2006年就已經允許收費了,有些公司成立早於2006年。假設一個公司2004年成立的,他現在找到這家公司要求收費,那麼,從2006年開始算到2019年,一共13年。50間房規模的KTV,大概就要交幾百萬元。這樣的一個數字對一個場所來講,它想當於是負債的。”

方加德表示,除此項費用之外,上門服務的工作人員額外要收和解費、簽約費、喝茶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原告方請求法院判令音集協向原告提供KTV歌庫正版著作權作品使用服務,並以合理、同等條件與原告簽訂著作權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那麼,音集協將業務下包給公司是否合法?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吳鎮華認爲:“這應該算是授權或者是合同關係,這種可能性倒是有。但有沒有授權文件、這些手續是否齊全,打包給所謂的第三方有沒有合理、合法的手續,這個很關鍵,我覺得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是可以做這件事情的。”

此外,原告認爲音集協指定合作單位進行簽約,構成壟斷行爲。原告認爲音集協與天合公司合作,對著作權集體管理音像作品曲庫系統的推行授權簽約,是將被告非營利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性質,引入天合公司商業集體管理性質的捆綁交易行爲,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針對這一訴訟,被告方音集協認爲,唱吧麥頌KTV等多家公司也享有音像作品著作權,其不具有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音集協指出,原告應當向國務院相關部門檢舉,無權就其認爲其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爲提起民事訴訟。

周亞平說:“他沒弄清楚音集協的法律特許地位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主體,它不是一個概念。如果覺得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爲,那麼,他應該按照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投訴、舉報、檢舉等等,然後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來查實。”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認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其中一個情形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按照規定收取、轉付使用費,或者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管理費的。

原告律師方加德則認爲,這裏的“可以”是選擇性的規定。“‘可以’是選擇,你可以向國務院投訴,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現在音集協把這個行政規定說成是強制性規定,非得走國務院的部門,不能走其他部門,這個說法是錯的。音集協是個行業組織,本身沒有經濟性質,但是權利人委託給它從事權利人的作品集體管理的時候,它具有經濟行爲了。它把作品賣給人家,收取費用,然後來分配,經濟行爲不變,所以它適合於反壟斷法。”

庭審最後,當事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法庭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吳鎮華認爲,該案調解的可能性很大,而如果判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成爲KTV音像製品維權領域的重要判例。吳鎮華說:“未經授權的音像製品在KTV中播放,在過去是很常見的,但是這個肯定涉及到侵權行爲,只是過去可能大家沒有重視起來,現在大家開始重視。那麼這就要看法官怎麼去衡量當前知識產權維權的狀況,包括對現在的社會現狀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然後做出一個較爲合理的判斷。”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