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 我提出離職,18年1月份,我正式離職,且合規合矩 交接手頭項目工作。

現新單位 ,要給我繳納社保。原單位以"去年忘記年審為由,必須4月份之後才能辦理 轉移"

我也不太清楚是否有這樣規矩。

但是 我聽前同事說, 公司一共加上我 只有5人繳納社保。 因為公司做的是招投標政府採購項目,必須滿足五人繳納社保 才能參與項目。所以我覺得 是公司故意這樣,而且 公司 讓我自己掏出自己的那部分 是三百多,之前是二百多。我想請問 這樣 他們是否侵犯我的 個人利益,現公司 催著轉移社保,否則無法按程序入職。


你原單位的行為屬於欺詐參保和欺詐投標。你可以用個人名義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社保減員,若經辦機構以各種理由拒不辦理,則可以向人社局法規科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社保經辦機構肯定敗訴。

這種情況是不合規的操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好,原公司的行為不合法!

1、離職後公司應在30天內為您辦理社保減員手續,勞動法中有相關規定。

2、拒不配合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保稽核部門舉報,要求辦理強制減員。您的情況跟勞動仲裁不一樣,社保中心有強制減員的許可權,證據充分,很快就會處理好。

對您個人權益的影響:

1、如您所述的個人繳費額,原單位應該是最低標準繳的社保,如果新公司繳納基數高的話,會給您的養老金和其他社保福利的享受造成經濟損失。

2、發生工傷、生育、醫療等特殊情況,由於社保關係在原單位,新單位是無法申請相關待遇的,這也是一項潛在風險。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我是張琳,微信:anhenghuiye。安恆惠業-全國社保代理首選品牌!


您好,首先社保是勞動關係的附隨法定義務,勞動關係不存在了也就沒有社保繳納的義務了,你這種情況原單位未減員,本人確實沒有辦法處理,但是個人的費用不應你本人出,《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同時新單位如果不能及時增員,企業的風險會存在,尤其是發生工傷風險是比較麻煩的。

建議:原單位堅持不減員,你走法律程序的時間不會太短,所以可以和新單位協商,原單位不減員,本人寫一份說明,同時按月提供上家單位的社保繳納憑證。


可以要求前公司辦理社保。但是前公司拒不配合的話,只能走仲裁程序,申請強制轉移,但是,一套司法程序走下來,有可能明年四月份都不會完成。這個事情需要你自己拿捏了。
找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唄,很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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