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只能由村集體成員取得,再加上宅基地房屋普遍存在擴、改建的情況,實際房屋面積、構造與登記情況相差甚遠,在宅基地房屋發生繼承時會有一些特殊性。宏力君結合所裏律師親辦案例做一點總結。

一、繼承人不是村集體成員,是否影響繼承宅基地房屋的權利?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審理宅基地房屋繼承案件時並不會審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是否具備村集體成員身份。只要是宅基地合法登記權利人的繼承人,都可以要求繼承宅基地房屋的相應權利。

與商品房不同,廣州多數宅基地房屋頒發的是使用權證繼承人所要求繼承的也只能是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權

雖然法院不審查繼承人身份資格,但在取得繼承權公證書或調解書、判決書後向房屋管理機構申請宅基地房屋轉移登記時,廣州房屋管理機構還是會審查被繼承人是否具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對於被繼承人不具備村集體成員身份的繼承人不會核發新的不動產證。但繼承人取得了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繼承調解書、判決書在將來的拆遷時能起到確定權利人的作用。

二、未經合法報建的加建或拆除後翻建的宅基地房屋還能繼承嗎?

對於由被繼承人直接進行翻改建的房屋,即使房屋與宅基地使用權證記載面積不符,也不影響繼承人要求繼承。

我所陳律師辦理得X女士宅基地房屋繼承分割案中,被告方提出房屋實際面積與宅基地使用權證記載面積存在差異,但最終並沒有影響法院對房屋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由於房屋違建需要會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在判決中會明確房屋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繼承。

但對於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由某一繼承人翻建的房屋,其他繼承人要求繼承相應份額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有些案例中法院以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房屋已經滅失,遺產不存在為由不予處理;也有案例就原使用權證記載的面積部分進行分割。

在這一問題上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只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繼承案件疑難問題解答第九條中提及:「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宅基地房屋被翻擴建,如何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繼承人同意,擅自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翻擴建的,不影響已經確定的該宅基地上房屋遺產份額劃分。 繼承人有權要求上述擅自改擴建人承擔回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但實際居住管理房屋的繼承人出於居住使用、維護管理目的對房屋進行翻擴建的除外。」

三、宅基地房屋能否遺贈

這一問題北京高院的意見是不能。北京高院認為允許向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遺贈宅基地房屋會導致事實上的流轉,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規定。

宏力律師辦理海珠法院一起宅基地遺贈糾紛案件中法院也否定了對非法定繼承人的遺贈效力。

雖然司法實踐中傾向於否定宅基地遺贈效力,但我們還是認為這種作法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特別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否定了遺贈效力,直接導致房屋無主,不利於實現物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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