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原本是我和同仁堂之間的消費糾紛。現在倒好,我把政府給告了。”李維(化名)語氣有些無奈。

8個月前,因為從同仁堂事後提供的合格證上發現,自己從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高價購入、服用後身體出現不適的蟲草,竟然並非同仁堂“生產”,而是來自四川一家公司。於是,李維向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投訴同仁堂涉嫌“欺詐”。

李維認為,他在購買過程中,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從未告知該蟲草並非自己“生產”,而是通過店內各種各樣的印有“同仁堂”標識的包裝,使消費者誤認為同仁堂出售的蟲草都是同仁堂自己加工生產的,因此才願意花高出數千元的價格購買。

秦淮區市監局在21天後作出簡短《答覆》認為,對李維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了會商研究,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的行為“不構成欺詐”。3個月後,秦淮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不構成欺詐”的《答覆》。

李維遂將秦淮區市監局和區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秦淮區政府及市監局撤回上述決定,重新處理。

4月17日,該案一審開庭。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辯論焦點依然是,雙方對於李維提供證據的效力存在分歧。

比如,載有真實生產廠家(即四川國強)的機打小票和產品合格證,同仁堂在消費者購買當時並未提供,而是以手寫小票(生產廠家一欄寫作青海)代之,這是否說明同仁堂有欺詐的故意?散裝蟲草的包裝和價格標簽上僅標明“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而無“四川國強”字樣,這又是否在誤導消費者?

同仁堂出售蟲草非自產,不構成欺詐?南京一市監局不立案被訴 新聞 第1張

“同仁堂散裝蟲草的包裝盒”,價格標簽和功能介紹紙上均無“四川國強”字樣,也並未看到“合格證”。圖片系李維事後去門店所攝

同仁堂是否有欺詐故意?

李維認為,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在其購買當時,非但未提供任何載有真實生產廠商(即四川國強)的憑證,比如合格證及本該給到消費者的機打小票,相反,同仁堂整個銷售過程、出具的所有材料都在刻意隱瞞“四川國強”的存在。

比如,為什麼不給消費者載有“四川國強”的機打小票,而是僅僅給了一張手寫銷售小票,小票上“生產廠家”一欄還被“故意”寫成了產地“青海”?散裝蟲草盒子以及上面關於蟲草功能介紹的紙張,為什麼都只寫了“北京同仁堂”字樣,而無半點“四川國強”的影子?

為了固定證據,李維還以消費者身份再次到該門店諮詢蟲草,並錄下視頻。視頻裏,在被問到“散裝蟲草都是你們自己的嗎,有沒有賣別的品牌的?不要到時候你們拿外麵廠家的賣給我們,我們不如自己到外面買了”,銷售人員回答“怎麼可能,這是百年老店,還敢這樣砸牌子,我們寧可貴”,“都是我們自己的”。

李維認為,這就是銷售人員在刻意隱瞞它們出售其他廠家蟲草的真實情況。

同仁堂出售蟲草非自產,不構成欺詐?南京一市監局不立案被訴 新聞 第2張

載有生產廠家“四川國強”的機打小票,本案中,同仁堂並未提供給消費者。

對於上述疑問,秦淮區市監局辯稱,經過現場檢查,同仁堂陳列蟲草的盒子上雖有一張介紹產品功能主治的紙,紙上印有文字“北京同仁堂”,但並未寫生產單位就是北京同仁堂製藥廠,而且盒內還放有一份標明“四川國強中藥飲片公司”的合格證,因此秦淮區市監局認為同仁堂葯店在店堂內使用自身字號並不違法,不會構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其次,秦淮區政府和秦淮區市監局認為,載有真實生產廠家名稱(即四川國強)的產品合格證和機打小票,同仁堂葯店沒有在購買時提供給消費者,但消費者都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取。消費者索要檢驗報告時,同仁堂也將四川國強的檢驗報告給了消費者,“所以同仁堂葯店也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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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生產廠家“四川國強”的“合格證”。李維稱,購買當時,並未在散裝蟲草盒內看到這份合格證。

秦淮區市監局葯械科劉姓科長向澎湃新聞表示,同仁堂未將載有生產廠家的機打小票給到消費者,這屬於葯店的工作失誤,“跟欺詐是兩回事”。至於提供給消費者的銷售小票上“生產廠家”被寫成了產地“青海”,系“筆誤”,不能說明同仁堂有欺詐行為。

劉科長表示,等到法院判決後,如有其他被法院認定有瑕疵的地方,市監局會一同查處並要求同仁堂整改,“比如,讓同仁堂注意語言規範,跟客戶溝通時,應該聽清楚客戶的問題再回答。”

對於李維補錄的視頻證據,秦淮區市監局認為,拍攝時間在其涉案購買行為之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購買後錄的視頻不能證明購買時的情況,說不定你拍視頻那時同仁堂確實只有自己的蟲草。”秦淮區市監局劉姓科長表示。

秦淮區市監局及秦淮區政府認為,蟲草是天然植物,不存在哪個廠生產的問題,北京同仁堂和四川國強都是收購方,“只存在哪個品牌收購的蟲草品質比較好的問題”。“我們只考察產地,跟收購方沒有關系,只要(同仁堂)把產地明確告知消費者,說明在產地這塊沒有欺詐。”

消費者:“同仁堂的騙局分為兩個階段”

李維說,他原本是想省點力走個捷徑——打官司成本太高,所以選擇行政投訴,“但沒想到會走到這一步”。

事情源於2018年7月7日,李維妻子在位於南京市漢中路上的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以1萬多元的價格購買了25克散裝蟲草。

據其妻子回憶,當時店員推薦,自用可以買散裝蟲草,和帶有同仁堂標簽的盒裝蟲草相比,散裝蟲草同等質量,但少去了包裝費,價位在400、500、600元不等,買得多可以打折。

可是,喝了幾天蟲草泡水後,她開始出現不適,“肚子有些疼,伴有灼燒感”,那幾天孩子喝了蟲草泡水後也有相同癥狀,後來去醫院,母女倆均被查出“雙腎結晶”,於是懷疑是蟲草的問題。

在向同仁堂要求退換無果,並從對方拿出的合格證和檢測報告上獲知真實生產廠家並非同仁堂後,李維感覺到“被騙了”。

“典型的掛羊頭賣狗肉。”李維說,同仁堂的蟲草價格比其他地方的每克都要至少貴上一兩百元,加起來貴了兩三千,之所以願意花高價購買,就是沖着同仁堂的百年老品牌和名氣。

“如果我知道這不是同仁堂自己生產加工的,而是來自四川一家不知名的公司,我怎麼可能花高價在同仁堂購買?為什麼不去其他地方買?”

因為蟲草的退換問題,李維妻子和店員發生了爭執,她記得當時同仁堂店員“態度強硬”,“讓我們去法院告”。

打官司耗時耗力,這並非李維的首選,他選擇向南京市秦淮區市監局投訴,反映該批蟲草有質量問題,要求鑒定該蟲草真偽。

21天後,市監局當面告知“同仁堂該批散裝蟲草已經賣完,無法鑒定了”,並詢問李維家還剩有多少蟲草,可以拿來鑒定,李維“擔心唯一的證據落入他手”,於是選擇轉而投訴同仁堂涉嫌“欺詐”。

李維認為,同仁堂在銷售過程中“刻意隱瞞”了上述足以改變購買決策的事實,涉嫌誤導消費者。

他回溯了整個過程,認為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的“行騙”全過程可以分為付款前和付款後兩部分。

付款前,店家故意在蟲草的包裝上做文章,在消費者看北京同仁堂禮盒包裝蟲草時,以“自己吃不需要包裝”為名,把顧客引至散裝蟲草櫃臺。“印有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的標價簽和散裝蟲草上的包裝盒,會讓消費者誤認為這就是北京同仁堂品牌的蟲草。而且包裝盒內也看不到載有生產廠商的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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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開具的手寫銷售小票,“生產廠家”一欄寫成了產地“青海”。

購買後,“他們又在手寫小票生產廠家一欄,故意寫成產地,這樣既讓消費者沒有意識到,同時也方便日後‘甩鍋’。聲稱當初賣給消費者時就是以四川國強的品牌,(雖有機打小票為證,但是機打小票是根本沒有給到消費者,而是內部盤點用的)手寫收據上寫的是青海又不是北京同仁堂。”

但秦淮區市監局認為,上述“證據”均不能證明同仁堂有“欺詐”的故意。

市監局:蟲草是自然生長的,同仁堂僅需要核實產地

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是由北京同仁堂商業投資集團(51%)與自然人郭祖坤(49%)合資設立。

2010年6月19日,北京同仁堂集團出具“‘同仁堂’字號使用許可授權書”,同意將“同仁堂”作為該公司名稱的組成部分,期限至2020年6月。

秦淮區市監局及政府答辯時認為,作為葯店,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可以出售其他生產廠家商品。蟲草是天然植物,不存在哪個廠生產的問題,“只存在哪個品牌收購的蟲草品質比較好的問題”。“我們只考察產地,跟收購方沒有關系,只要把產地明確告知消費者,說明在產地這塊沒有欺詐。”

“比如說枸杞。”秦淮區副區長何偉打了個比方,“寧夏的枸杞最好,但放在我這賣,只要核實這個產地,不管誰收購的(都是可以的),他如果不能保證是青海的蟲草就是欺詐了,寧夏的枸杞和山西的枸杞不一樣的。”

既然蟲草是天然植物,同仁堂也可出售其他廠家收購的蟲草,那麼同仁堂賣的蟲草和別處有何不同?價格貴在哪裡?同仁堂是否有自己“出產”的蟲草?同仁堂是否負有對收購蟲草進行把關和質控的義務?

澎湃新聞記者向“同仁堂官方旗艦店”及自稱北京同仁堂旗艦店的淘寶客服諮詢,客服表示,同仁堂出售的蟲草都是“採購之後,同仁堂自行加工”,在選材、炮製工藝上更優秀一些。“這邊蟲草都是西藏那曲的,由於出產廠家不同,所以定價不同,但都是同仁堂旗下的企業,所以品質都是不錯的”。

客服提供了銷售蟲草的“產品信息”,生產廠商為“北京同仁堂(安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查詢“啟信寶”可知,該公司為北京同仁堂葯材參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51%)和安國市一達新材料技術推廣服務(49%)合資成立。

“我們同仁堂有350年的傳統,一直堅持選料上乘,精心炮製,療效顯著,相比其他品牌產品效果要好很多。”客服發來的同仁堂加工工藝宣傳材料裏說,同仁堂的蟲草加工,要經過15道工序精製,金屬檢測儀逐條過檢,4道傳統手工挑選,每批次全項理化指標檢測,5次水分測試,“逐條排查,剔除次品,每條都有典型高原冬蟲夏草特質”。

四川國強中藥飲片公司一位銷售表示,他們是從成都的葯材市場收購來的蟲草,25克賣給同仁堂大概是七八千元。“同仁堂會自己選擇採購商,對價格和質量也會把關”。

一位收購蟲草的業內人士表示,之前也收過北京同仁堂出售的、但廠家是四川國強的蟲草,“真的同仁堂蟲草價格很貴”。

南京秦淮區市監局上述劉姓科長表示,同仁堂負有對出售蟲草進行質量管控和把關的義務。

“我們行政機關認為,綜合來看同仁堂是不構成欺詐的,所以我們也給了他答覆,他完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只解決行政機關是否履職的問題,跟他這個民事欺詐消費維權案,我覺得沒有任何關系。”秦淮區市監局在庭審中表示。

其實早在去年10月等待行政復議時,李維就以同仁堂涉嫌“欺詐”和“出售假冒偽劣蟲草致使健康權受損”為由把北京同仁堂南京葯店告上了法院。

但後來,秦淮區政府和秦淮區法院都因對方正在審理為由中止,在法官告訴他民事判決只是個案,行政查處可以整治現象後,李維撤訴了,“當時法官也跟我說,這個案子如果白紙一張,還好判些,行政機關給了認定後,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民事的判決”。“我現在沒辦法,只能繼續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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