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蔡越坤4月2日,經濟觀察網獲悉,北京證監局發佈了做好2019年轄區公司債券市場風險防控工作通知。對於公司債券發行人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提出來明確的監管要求。

其中,對於公司債券發行人截至4月30日有存續債券的發行人應按要求開展債券業務自查工作,建立自查機制。對於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發行人應及時整改;對於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要求重點排查監測弱資質民營企業債券、房地產債券、大體量債券的違約風險,並密切關註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等引發的股債交織風險以及中美貿易摩擦衝擊風險。

全面排查存量債券風險隱患

具體而言,首先對於轄區公司債券發行人,北京證監局提出來四點要求。第一,規範經營運作,合理利用債券市場融資。公司債券發行人應關注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新態勢,圍繞公司發展需求實際和償債能力,合理利用公司債券和企業資產支持證券融資,探索使用創新創業公司債、綠色債、項目收益債、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租賃住房資產證券化、可轉債、可交換債等創新性債券品種,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

第二,規範使用募集資金,持續做好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債券發行人應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用於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募集資金應按照覈準的或約定的用途規範使用,不得挪用募集資金;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但可用於購買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進入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市場;

第三,做好償債資金安排,防範債券違約風險。公司債券發行人應充分重視流動性管理,在公司債券即將到期或回售之前,客觀評估未來經營收入、融資額度和可處置的資產,做好償債資金安排;應至少在債券到期或回售三個月前明確償債資金來源,並報送詳細的償債資金安排報告;按規定或約定完成債券付息、回售與兌付,避免發生實質違約或技術性違約。

第四,積極做好自查,全面排查風險隱患。截至4月30日有存續債券的發行人應按要求開展債券業務自查工作,建立自查機制。對於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發行人應及時整改;對於自查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應及時通報受託管理人並報告。

重點排查民營企業債券、房地產債券

對於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北京證監局提出五方面明確的要求。

第一,穩字當頭,高度重視債券市場風險防控工作。受託管理人務必高度重視北京轄區債券違約風險防控工作,採取切實措施防範化解違約風險。對敏感時期及前後到期的債券,要加大風險排查力度,加大對風險事項的協調處置力度。

第二,提前摸排,切實防範債券違約風險。受託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信用風險管理的相關監管要求,建立完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多方式、多渠道開展信用風險監測、風險分類、信用風險排查工作。重點排查監測弱資質民營企業債券、房地產債券、大體量債券的違約風險,並密切關註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等引發的股債交織風險以及中美貿易摩擦衝擊風險。做到“提前三個月排查,提前一個月預知違約”,要在債券到期或回售日三月前對發行人償債資金報告的可行性進行現場走訪或覈查,報送相關報告,做到提前一個月鎖定違約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協助發行人提前與投資人做好回售選擇權的溝通。

第三,分類施策,積極探索債券違約的有效處置模式。受託管理人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積極協同各方開展債券違約風險處置工作,切實維護債券持有人權益。按規定或約定召開持有人會議,及時落實持有人會議決策事項,及時採取要求發行人追加增信措施、作出償債安排等措施。加強與持有人溝通,引導投資者通過訴訟、仲裁等渠道理性維權。

第四,強化管理,提高受託管理質量。受託管理人應推動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事務的整合優化工作,加大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事務的人員和資金投入,設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專崗,加強內部培訓,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受託管理規範化水平。在受託管理過程中,應加強發行人培訓,強化對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債券付息回售兌付等重點事項、重點姐節點的管控,協助發行人做好自查工作,切實防範違法違規風險。

第五,深入服務,大力支持首都經濟發展。各證券公司應主動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積極參與首都“四個中心”建設,根據首都企業實際需求,推介合適的公司債券產品,更好地爲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加強對民營企業及小微企業的服務力度,充分利用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等政策措施幫助民營企業緩解融資難問題。發揮可交換債、可轉換債、永續債等股債結合產品的優勢,支持企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穩步降低槓桿。各證券公司要服務轄區企業繼續穩健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用資產信用彌補主體信用的不足,促進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探索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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