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宏新。(資料照/翻攝自孫宏新臉書)
▲孫宏新公務員退休後加入救難隊,在1次搜救中因公殉職,家屬竟被要求繳回月撫慰金。(資料照/翻攝自孫宏新臉書)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2017年新北市磐石救難員受北市消防局徵調,投入到花蓮的救災工作,不料孫在搜救中不幸被激流沖走慘死,當時北市消防局長吳俊鴻表示會以「救難英雄」的規格從優撫卹,但孫宏新家屬出面投訴,消防局在覈發309萬的撫卹金後,還要求家屬將月撫慰金按月繳回,相當不合理。



新北市磐石救難隊的隊員孫宏新2007年從北市都更處退休,因為相當熱外戶外活動,還在2015年時完成攻佔百嶽,後來甚至加入新北市的磐石救難隊,希望能透過興趣結合救難,回報社會。



不料在2017年時3月1日,北市1名李姓消防員與同事在攀登花蓮南二子山時失蹤,北市消防局也在3月4日徵召孫宏新加入搜救行動,但是在8日時,孫宏新卻在1次無線電中繼的任務中失足落水慘死。

北市消防局長吳俊鴻當時表示,孫宏新是因公才殉職,所以會比照「救難英雄」的規格從優撫卹,北市消防局也核發309萬的撫卹金,不過家屬在2018年2月時卻接到公文,表示孫為退休公務員,需「按月繳回遺族月撫慰金,至所領一次撫卹金扣完畢或遺族停止、喪失月撫慰金權利為止」。



由於孫宏新從公務員退休後每個月可領約6萬的退俸,過世後妻子變成領「遺族月退撫慰金」每個月大約可領2萬多元,想不到領了309萬的撫卹金後,月撫慰金卻要按月繳回。

對此,臺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陳姓股長回應,由於孫烈士為退休公務員,家屬也申請月撫慰金,根據《消防法》第30條規定,依法必須抵扣,銓敘部甚至已經做出明確函示,北市消防局只能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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