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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記錄是什麼

所謂犯罪記錄就是指公民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在相關部門留下的記錄,俗稱前科、案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原始記錄是無法消除的,除非找到原始檔案並銷毀,但顯然不可能,筆者建議向犯罪記錄發布機關進行諮詢並反映其發布的犯罪記錄有問題的情況,要求進行變更,如果不行的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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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必須是經過審判機關作出的認定,即,必須是經法院審判之後,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才能確定的。因此,你的犯罪記錄的形成,應該是有相應的法律文書的。

首先,你可以到當地派出所,瞭解一下,你的犯罪記錄是什麼內容,什麼時候形成的。

其次,你瞭解到相關的信息之後,就可以到有關機構,比如,法院、公安機關去申訴,要求他們撤銷當時的錯誤判決和記錄。

然後,如果這些渠道不暢通,你在掌握了相關資料之後,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或向法院申請再審,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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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犯罪記錄,一般是需要法院的有罪判決書,如果發現並非自己的犯罪記錄,可直接找作出該有罪判決的法院,走法院的信訪部門,說明情況,如果信訪結果不理想,那麼可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具體可找律師諮詢。

另外的話,保存因錯誤犯罪記錄給你生活造成影響的證據,倘若你個人的犯罪記錄被取消了,是可以申請賠償的。

最後,祝願你維權順利。


如果確實不是自己的真實記錄,可以發布機關進行申訴反應,並要求其在二十日發布聲明,進行名譽恢復,如果沒有回應,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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