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報告(Doing Business Report,簡稱DB Report)影響日益廣泛,當下的中國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提升全球排名。

  在現有努力空間幾乎用盡的情況下,如果不進行適應性修法,我國排名提高空間有限,修改法律的作用將舉足輕重。

  通過修法來提升排名,符合世行的價值觀與方法論。建議集中於兩大密集涉法指標:保護少數投資者與獲得信貸,儘快對我國公司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報告(Doing Business Report,簡稱DB Report),影響日益廣泛,媒體相關報道已呈鋪天蓋地之勢。據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報告披露後,短短一週之內就獲得了7000多家媒體的引用,以及同期將近4萬次的下載。穆迪、標普等世界主要評級公司,均以世行營商環境排名作爲投資建議的重要參考。當下的中國,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提升全球排名。

  我國營商環境排名大幅提升

  我國的全球排名,近十二年來曲折前行。2018年10月31日,世行發佈2017—2018年度營商環境全球排名(DB2019),我國從第78名一舉躍升至第46名,大幅提升了32名,首次躋身全球前50,成爲進步最快的經濟體之一。

  DB2019排名的提升,是在國家沒有修改任何一部法律的情況下達成的。筆者親歷了與世行磋商的全過程,深知起到作用的是以下兩個方面:其一,與世行專家細緻溝通,糾正了以往被誤答誤判的題目,從而挽回了冤枉失分。其二,上海和北京作爲指標城市,在優化流程、減少環節、縮短時間和降低費用方面,出臺了大量的規範性文件,付出了艱辛的努力,才取得了這樣來之不易的成果。

  爲評估修訂法律是通行做法

  在現有努力空間幾乎用盡的情況下,如果仍然不進行適應性修法,世行DB2020的我國排名勢難提高,甚至不進則退,其中,法律的作用舉足輕重。

  世行專家對十個領域的打分,均採取“問”與“查”的方式來進行。“問”是指向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營商人士發放問卷,“查”是指查閱每一個問題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以確保被測評經濟體的相關舉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適用和反覆適用。

  因此,通過修法來提升排名,符合世行的價值觀與方法論。世行報告顯示,自2003年首次發行以來,世行《營商環境報告》在其衡量的10個商業監管領域內已經觸發了3500餘項改革。而在2018年,世界範圍內的改革活動達到高峯——僅2017/18年度,128個經濟體就進行了314項改革。而所有的這些改革,均須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來體現與固化。

  有鑑於此,各國高度重視,紛紛通過修訂法律來提升全球排名。例如,2012年,俄羅斯全球排名第124位,普京簽署總統令,要求迅速啓動大面積的法律法規修訂,五年內躋身全球前20。2018年,俄羅斯迅速上升至全球31名。新加坡、新西蘭等全球排名領先的經濟體,無不緊盯世行指標,動態修訂法律。2019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接下來,集中於兩大密集涉法指標:保護少數投資者與獲得信貸。

  “保護少數投資者”指標的修法建議“保護中小投資者”屬於指標,去年我國通過高強度說理,糾偏糾錯,大幅提升了55位。

  在說理空間已然用盡的情況下,修法成爲不二之選。

  筆者前期研究了世行指標,爲提升我國排名,建議對公司法做如下修訂:

  其一,進行簡易修訂,直接提升評估得分。

  根據世行評估體系,有一些失分可以通過簡易修訂《公司法》來避免,而且修訂內容也符合我國的發展方向:一是明確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分任制。在《公司法》中增加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應當由不同的人擔任的規定。該規定不僅有利於實現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而且也滿足世行評估要求。二是延長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將《公司法》有關“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股東”的規定,修改爲“提前二十一日”,可直接滿足世行評估要求。三是增加出售重大資產的議決規則。在《公司法》中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超過公司總價值51%的資產,必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這樣使得所有類型的公司在處分重大資產時,均須提交股東會表決,符合世行評估要求。四是明確利潤分配期限。在《公司法》中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做出分紅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由於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期限已有規定,這樣所有類型的公司均應在確定期限內完成分紅事項,符合了世行評估要求。

  其二,妥善配置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管的法律責任。

  世行DB2019報告中,滿分爲10分的“董事責任指數”指標,我國僅得1分,反映出我國亟須修改《公司法》,強化控股股東、董事、高管責任。一是強化控股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中明確,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東必須在其獲益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關聯交易履行了合法程序,只要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控股股東也應在獲益範圍內賠償。還有一種替代方案是採取過錯推定,即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東必須在其獲益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二是細化董事的勤勉義務。修訂《公司法》第147條,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後面增設一款,將勤勉義務內容具體化:“前款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疏忽大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強化利害關係董事責任。修訂《公司法》,對利害關係董事施以加重責任,因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利害關係董事必須在其獲益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是增加對顯失公平決議的撤銷權。在《公司法》中明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決事項顯失公平、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其三,順應世行方法論,進一步調整優化相關法律表述。

  在與世行溝通過程中,我們認爲應當得分的一些指標,卻因爲與世行的方法論存在一定的偏差,導致未能得分。對此,我們可以在不偏離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調整相關表述,以爭取得分。一是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的解決機制。儘管《公司法》爲股東的重大分歧設定了“解散公司”等解決機制,但世行的方法論鼓勵儘可能維持公司存續。爲此,建議《公司法》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產生重大分歧時,可以通過商事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二是優化解除不適任董事任職資格的相關表述。世行認爲,爲保護股東權益,股東可以隨時解除董事職務。爲此,建議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修改爲“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可以解除其職務”;將《公司法》中“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修改爲“股東會有權隨時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獲得信貸”指標的修法建議

  數據顯示,“獲得信貸”指標近三年呈現連年下滑趨勢:

  爲提升我國“獲得信貸”的排名,建議將相關法律做如下修訂:

  其一,在《物權法》第170條第1款之後,增設第二款“本法適用的擔保種類包括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保理、融資租賃等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

  其二,在物權法的適當位置增設條文“融資租賃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在合同法或者擔保法中,增設以下規定:出賣人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四,在《物權法》中增設以下規定:動產和權利擔保物權,由統一的登記機構實施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機構、登記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以交通運輸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在交通運輸工具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其五,在《物權法》第185條第1款之下增設以下規定:“以動產作爲抵押物的,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中以合理、可識別的方式描述被擔保債權和抵押財產的,視爲符合本條規定。”

  其六,在《物權法》中增設以下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可以通過約定、訴訟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實現擔保物權。

  2019年4月30日爲世行數據採集截止日,時間已經極爲緊迫,且全國人大四月本有打包修法計劃,籲請全國人大將部分法律的修訂,納入此次打包修法計劃。

  (作者爲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羅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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