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同仁的邀請!

一個悲催的事件,一個悲催的老漢!

先看事件經過:2013年9月25日,山東昌樂縣農民丁漢忠,面對數名試圖拆除他和母親名下房屋的拆遷施工人員,持鐮刀揮砍,導致兩名拆遷人員死亡。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施工人員未經商定拆除房屋,並對丁漢忠及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為,在行為方式上欠妥當,對於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山東省高院據此裁決,鑒於施工人員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依法可對丁漢忠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但應對其限制減刑。

不是案件的辯護人,不能詳知案情,僅對能夠了解的方面說說看法:

第一、施工人員的行為性質

據新聞網報道,被拆除房屋為丁漢忠與李美香連成一體的院落,李美香同意拆除其房屋並領取了補償款,丁漢忠沒有。也即濰坊中院認定的施工人員未經商定拆除房屋。

未經協商、未經法律程序,他人就要拆除你的房屋,這是什麼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無疑。別人偷你1萬元構成盜竊犯罪,那這個人拆除你的房屋呢?拆除房屋使人喪失生存之基,其遠比盜竊1萬元嚴重的多。

所以,未經協商、未經法律程序,他人就要拆除你的房屋,那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

第二、要拆掉你的房子,還把你摁在地上,你能怎麼辦?

要拆掉你的房子,還把你摁在地上,被認定為「在行為方式上欠妥當」,筆者以為不妥!應該對這些人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評述、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是法律審,對被告人的行為是這樣,對被害人的行為也應該這樣。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面對的是不法侵害,不對不法侵害的行為進行審查,那麼對面對不法侵害的人的行為的審查必有偏差。

有句話說的好:刑罰的有效性在於刑罰的公正性,不在於殘忍性。


鐮刀,是中國農民千年來最基本的農耕用具,但是,2016年的夏天,一介農民老實人丁漢忠卻用它收割了兩位強拆者的頭顱,被判處死刑並不得減刑。我未能看到案件更多細節,但不論怎麼說,這個案件中沒有贏家,只是遺留下三個破碎的普通家庭以及隱藏更深的社群撕裂。其實,每一個拆遷極端案件之後,我們雖仍看到一棟棟水泥高樓突突豎立,但是也能體會到那愈加難以收拾的道德人心。

說到拆遷,中國老百姓的感情是十分複雜的,套用一句網路俗語倒比較貼切:羨慕嫉妒恨。羨慕,就是幾乎人人都希望自己所居住的老舊小區能夠被財大氣粗的開發商看中,徵用該地起高樓;更希望自己祖上留下那套緊靠城邊的老宅能夠被納入城市規劃,連帶自留地一併被徵用也無妨。城市化建設中,人人都希望這種天上掉下的餡餅能夠砸在自己頭上,砸出腦出血也無所謂。我們羨慕那些被征地的百姓,眼見著起高樓,眼見著搬新家,眼見著與他差距越來越大。嫉妒,那就是對拆遷戶的不屑,不滿,不憤。在我們眼中,拆遷戶與煤老闆、礦老闆一樣,均被認為是「暴發戶」,他們的子女被稱為「拆二代」。其深層含義大概是老子是老粗,二代更不怎麼樣。拆遷戶得此橫財,純粹是祖墳冒青煙。恨,就不多解釋,大家心裡都明白。前不久新聞報道深圳一釘子戶獲賠幾個億,我猜測很多人在看到新聞時心中一定磨刀霍霍,暗自罵娘。而一旦出現因為規劃變更或其他緣由釘子戶的建築物變得「狗屁不值」的新聞時,很多人心裡都「樂開了花」。他們挖苦俏皮地說「龜兒子該背時」,恨不得落井下石再封住井蓋。

拋開丁漢忠案件,我一直在想,拆遷可以讓人快速致富,但是拆遷是否是為了追求暴富?拆遷需不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拆遷時要維護私權,但拆遷要不要遷就公利?再進一步,公權應當被限制已經是現代法治的共識,但是私權絕對的觀念是否值得反思?究竟有沒有所謂的絕對「私權」?

當一看到「釘子戶」的新聞時,我時常在腦中有這麼一幅畫面:一對老年夫婦,住在自家八十年代自建的小樓內。房子雖然破舊,但是水電氣及其他設施一應俱全,兒女也經常過來相聚,這裡無時無刻不充滿家的溫暖。老兩口已經退休,每月都有足額的養老金到賬,衣食無憂。旁邊,就是高鐵工地,因為沒能滿足老兩口的要求,他們拒絕搬遷,工地也暫時停工了。高鐵站不遠處,是一家電子廠,來自四川的小張在廠里打工,不多的收入中每月都要扣除一些繳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的一部分錢通過複雜的循環有一部分變成了老兩口的養老金,小張並不知道這些。如果高鐵通車,小張一年就可以回幾次老家,看看日思夜想的一對兒女。由於臨近春節,這座城市增派了警力,很多警察同志已經連續奮戰多日,就是為了讓每一個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新年。這座城市的高鐵線路,另外一頭連接著國家的邊陲,那裡正值寒冬,風雪瀟瀟。但是邊防戰士依然在頂風冒雪,用自己的青春和熱血將黑暗和危險擋在了我們看不見的地方。畫面的最後,老兩口依然在盤算,究竟搬還是不搬?

在讀書的時候,我天真的認為,凡是極端案件,責任不在弱者。但是,隨著對社會了解的深入,我發現極端案件的發生,有些當事人自己未必沒有責任。這不是說我被社會染缸染壞了,而是見多了後自然就改變了。

中國的城市化還在繼續,拆遷也不會TZ。這不,最近新聞說宅基地可以流轉了,我也琢磨著我那位於老家的祖宅,能否成為下一輪拆遷大潮中的幸運之地呢。

希望如此。

創建於2018.1.17

編輯


一位哲人說過:「人生最難的是自控。但自控是一切幸福生活的基石。一旦失控就會釀成難以想像的後果。"山東農民丁漢忠因個人要求得不到滿足,先後持兩把鐮刀多次砍擊拆除其母親房屋的工作人員,致兩名拆遷人員死亡。結果造成了三個家庭的悲劇。一個原本不該發生的事件,一個令人痛心的命案就是在失控的狀況下發生的。日前,二審法院依法剝回丁漢忠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給予丁漢忠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應對其限制減刑的原判,我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是很公平公正的,可消息傳出後,網上卻引來一些嘩然,甚至有不少人為丁漢忠喊冤,我認為這是很不理智,也很不負責任的言論。從起訴書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丁漢忠為了其母親的房屋,在個人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先後持兩把鐮刀多次砍擊拆遷工作人員,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嚴懲。就是考慮到了拆遷中工作人員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才依法對丁漢忠雖判決了死刑而不是立即執行,並判為兩緩期兩年執行。就是這樣一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刑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案件,竟引來網上那麼多人出於對社會私憤的指責。真不知道包藏的是何居心?

我們要清楚地知道,執行強制拆遷的人員是正規公司的,現場還有公務人員監督。這就很清楚地告訴人們,拆遷人員代表的是政府行為,他們所行使的是公權。公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個國家,如果連公權都可以隨意侵犯,國家就會像敘利亞等許多中東和一些非洲國家那樣陷入無政府主義狀態。國家的混亂、無秩,對民族、對人民將是又一場災難。

現在是開明的時代,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權利。但無論什麼事情都要把握一個度。特別是作為一個炎黃子孫,一定要理性發聲,站在國家、民族利益的高度去看待事情,千萬不能圖一時嘴塊當憤子,說出一些負能量的東西。我們國家現在正處在改革開放的黃金時期,為了美麗的中國夢想早日實現,每一個華夏兒女都要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不忘初心,砥礪前行,多做添磚加瓦之事,這才是一個人的愛國之舉。


一般情況下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不屬於殺人,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但同時

暴力強拆的法律責任《徵收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所以法院針對此情況應該會酌情判罰。


謝謝邀請。

一是引用原文(第一、施工人員的行為性質。據新聞網報道,被拆除房屋為丁漢忠與李美香連成一體的院落,李美香同意拆除其房屋並領取了補償款,丁漢忠沒有。也即濰坊中院認定的施工人員未經商定拆除房屋。

未經協商、未經法律程序,他人就要拆除你的房屋,這是什麼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無疑。別人偷你1萬元構成盜竊犯罪,那這個人拆除你的房屋呢?拆除房屋使人喪失生存之基,其遠比盜竊1萬元嚴重的多。所以,未經協商、未經法律程序,他人就要拆除你的房屋,那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證實:拆遷房屋僅給貨幣補償,沒有落實被拆遷人李美香的搬遷安置地點。拆遷隊又不能把李美香印到貨幣里。導致被拆遷人李美香無處可去,在人未搬出房子前強拆房屋。是否準備把被拆遷人李美香活埋呢?

二是丁漢忠救母親被拆遷人李美香的生命,有權請求拆遷隊中止拆遷施工。落實李美香的搬遷安置地點才能恢復房屋拆遷施工。

三是丁漢忠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事實認定不清。

四是防衛是否過當?法院沒有做評述,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又不準減刑。

的二審刑事裁判結論自相矛盾。

應由司法專家們重新評議。


丁老漢無罪是前提,一個男人哪怕是再窩囊,當你的家被人毀啦,請注意,是非法強拆,還沒有一點血性,那也枉做男人,那麼強拆他人房屋就是強盜,丁老漢代表正義,代表人民可以判他死刑,當然,盡然死者的腿子,問題是當官的你沒有辦法啊,在戰爭年代,我們共產黨的隊伍抓住那些地主,惡霸,漢奸,特務,不是說代表人民處決你嗎,你不會簡單他們錯吧,不會說讓他們交給政府處理吧,因為政府是他們的,現在也一樣,干強拆的政府沒人他們敢嗎,借他一個膽,罰死他,所以嗎,丁老漢的結局是必然,因為他報警沒有人保護他的家啊,各位你說,丁老漢如何才能包住他的家。


別的不說,先頂一下丁漢中老漢,這是個有血性的漢子,雖說做事莽撞了些,卻是真正敢於對惡人惡事敢於鬥爭的英雄,試問當今村級幹部為了個人利益不顧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為了所謂的土地產權和利益大肆勾結開發商,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做出了種種不恥的行為,其惡昭昭,死不足惜,而廣大人民群眾敢怒不敢言,任由其在人間禍害四方,為黨和國家的信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和破壞,在此請覺和中央高度重視,千里長堤,毀於蟻穴,請先整頓一下農村土豪劣紳的工作方法,從免誤國誤民,最後再為丁漢中說一句,英雄,好樣的,你做出了人們想做而不敢做的,今日倒下你一個丁漢中,來日會有千千萬萬個丁漢中站起來,向你致敬。


看了那麼多人回答,我想說兩句,個人的觀點,認為我說的不對的也請手下留情別噴我。起因是因為強拆,死亡的兩個人屬於違法,但是不能因為對方犯罪了就殺了他們吧?正當防衛就可以殺了對方?這麼說有點不尊重生命了吧?那下評論說殺得好的人,請你們捫心自問,被殺死的人該不該死?就因為強拆就該死?就因為犯罪了就該死?不可否認,丁漢忠讓人很同情,我想說的是,大家不要一味的同情丁漢忠,我認為更該同情的是死亡的兩個人的家屬,他們的兒子、父母。


其實類似的慘案在全國已經發生不少。基本上是殺死人再論是非。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事?並且一年比一年多?社會基本上就事論事,而政府又不找准原因防患於未然。什麼房該拆什麼房不該拆,什麼房可拆也可以不拆,什麼房無論如何都必須拆、、、這都應該先溝通好,沒有溝通好的就不拆,以免強拆發生不該發生的慘案。思想工作,經濟補償都要到位,如果是錢能解決的事絕對不算事,都是求財,一個用強一個用命相搏,何必呢?強者方自認勢力狠強拆人房,弱者方自認被欺無理可訴無處可告,只有拚命,因此再不正視這樣的事,將來還會引發更多的 這種慘案!死的也挺冤枉,他們又沒撈到什麼,何必逞英雄作好漢呢?甚至評烈士也找不出理由。殺人者也是傻乎乎的,有什麼解決不了的問題?頂多砍傷他們警告一下就可以了,何必砍死人呢?至少自己還可辯稱是誤傷,也不至於被判死刑吧!


農民丁漢忠被維持原判(死刑)的根本原因是:丁漢忠在維護自己經濟利益時,是以故意殺害他人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經濟利益的,其主觀惡性過於惡劣。丁漢忠案與安徽農民醉駕撞死六人案的主觀惡性恰恰相反:丁漢忠是以故意殺人來阻止自己經濟權利被侵犯。安徽農民是放任自己醉駕而撞死六人,二者的主觀惡性決定了自己的死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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