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2 19:2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有麻煩了!趙藤雄將他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長新股的認股權,轉讓給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被國稅局認定贈與7億餘元,要求應繳贈與稅3.4億元,趙藤雄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院雖認定確屬贈與行為,應繳贈與稅,但認為被認定贈與日的收盤價、贈與總額有疑義,撤銷原處分,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今將全案發回更審。

另一件趙家贈與兒子翻版的案例,是趙藤雄的妻子趙陳熟,2007年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時,將她原本遠雄國際投資新股的認股權,轉讓給趙文嘉、趙信清,被國稅局認定乃贈與2個兒子共1.2億多元,要求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處分於法有據,昨判趙陳熟須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遠雄國際投資於2007年3月9日經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身為董事長的趙藤雄可以認購達380萬股的新股,但他放棄新股的認購權,轉而由長子趙文嘉、次子趙信清於2007年4月9日認購,並繳納股款。

國稅局調查認為,趙藤雄是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的新股認購權給兩個兒子,涉及贈與情事,核定趙藤雄2007年贈與總額為7.07億元,贈與淨額是7.06億多元,應繳納贈與稅3.44億多元。趙藤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趙藤雄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的遠雄國際投資新股的認購權,改由其子認購,已構成贈與行為,應課贈與稅,但至於贈與稅額部份,國稅局以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直接調整遠雄國際投資的股淨值為215.64元,計算贈與總額為6.29億元均有誤,因此撤銷原處分,要求國稅局應參考遺贈稅法第10條第1項的「時價」規定,重新做處分。國稅局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趙藤雄將他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長新股的認股權轉讓給2個兒子,國稅局認定贈與7億餘元,要求應繳贈與稅3.4億,趙藤雄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院撤銷原處分,國稅局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今將全案發回更審。(資料照)

    趙藤雄將他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長新股的認股權轉讓給2個兒子,國稅局認定贈與7億餘元,要求應繳贈與稅3.4億,趙藤雄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院撤銷原處分,國稅局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今將全案發回更審。(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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