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马伕搭载女子到汽车旅馆卖淫被逮,警讯、开庭都认罪载女卖淫不过,应召女证称是嫖客私下联络她性交易,高雄地院合议庭因此认为王不构成媒介卖淫营利,仍判他无罪。(图为案发汽车旅馆外观/取自该旅馆官网)

2018-08-01 09:11

〔记者黄建华/高雄报导〕高雄一名王姓马伕搭载赵姓女子到饭店卖淫遭查获,王男不论警讯、检方侦查庭到法院,都认罪是「马伕」,但法官还是判他无罪,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检方起诉王男涉嫌意图营利,媒介女子与他人性交罪。但赵姓应召女证称:嫖客是熟客,自行打电话约她性交易,「王男第一天上班,怎么称呼都不知道」,高雄地院合议庭据此认定王男在本案不构成媒介,尽管王男迭次认罪,仍判他无罪。

检方公诉意旨:被告王男自今年2 月28日,在应召集团担任司机(俗称马伕),当天15时25分许搭载赵姓女子到鼓山区某汽车旅馆与章姓男客性交易,约定代价为新台币2600元,其中被告抽取400 元、赵女分得1100元,余款则由被告转交该团收受而借此方式营利。

未料,王男在旅馆对面停车等候时遭警拦查,警方循线到旅馆房间临检,查获完成性交易的章男与赵女,并扣得现金2600元、润滑液1 瓶及保险套19个,查悉上情。

检方因此认定王男涉犯刑法第231 条第1 项意图使成年女子与他人为性交行为而媒介以营利罪嫌,将他起诉。

高雄地院审理时,王男坦承第1 天上班当马伕即遭警查获。赵女也证称:王男第1 次载她性交易、怎么称呼都不知道。但赵女又说,章姓男客是熟客,私下打电话联系她性交易,并非透过应召集团或王男媒介。

法官据此认为,纵使被告王男受雇于色情应召集团担任司机、负责接送赵女至旅馆与章男进行性交易遭警查获,但章、赵2 人本案并非透过应召集团媒介,而系自行议定性交易,且未见检方证明被告王男另有共同参与引诱、容留之举,抑或媒介赵女与其他男客从事性交易之事实。

因此,合议庭认为,纵令被告王男迭次表示认罪,本案仍无从证明他已触犯刑法第231 条第1 项所定构成媒介要件,仍判王男无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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